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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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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浙文物普〔2024〕1号
制定机关: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精神,有序高效开展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重大意义

文物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省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及保存现状,是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全省文物工作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高水平文化强省建设和积极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省域探索,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切实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为系统性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加快“文博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提供重要支撑。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均纳入此次普查范围,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详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1.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指“三普”已登记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

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普查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文物保护点认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记文物的登记资料,梳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清单,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 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信息。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全面了解掌握变更、变化情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及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以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完成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公布体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以空间范围的矢量形式标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纳入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全面梳理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情况(以下简称“两划”)和实际存在问题,依照《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并纳入国土空间基本信息平台。

(七)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和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部署推进会等要求,切实将此次普查工作作为推动文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行动,建立“以老带新”“以精带疏”“实战练兵”培养机制,在普查实践中锤炼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文博干部,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八)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各地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五、普查技术路线

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相关行业名录、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和全省文物领域数字化改革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市、区)、设区市、省级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搭建普查系统

根据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完成省级普查系统支撑环境搭建和省级普查系统的安装、部署、调试,做好与国家普查系统和市、县级普查终端的数据衔接,组织相应的培训试点,做好省级普查系统的运行保障。

(二)完善普查线索

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内相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负责提供本辖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名录以及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等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所有“三普”登记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和文物保护点以及相关行业名录等相关信息,作为复查参照。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普查标准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

(三)开展实地调查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各普查队伍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明确文物本体构成,采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数据。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普查队伍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逐级审核上报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普查队伍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市、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设区市、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

按照国家制定的普查质量控制标准,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对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普查资料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组织全省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设区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质量控制,定期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

全省普查成果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六、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全省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形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

分类生成全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汇总形成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录。

各市、县(市、区)形成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一张图”、专题图和文物保护单位“两划”图录。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各市、县(市、区)形成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基础数据和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各市、县(市、区)编制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系统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选线平台等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成立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厅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3个部门和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省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省军区保障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我省境内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和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2.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普查质效。成立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专家指导组,组织省级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文物、考古、建筑、规划等方面专家参与普查,实行专人负责以设区市为单元,分地下、地下和水下等三大类开展普查业务咨询指导、质量监督评估和文物认定等工作,各设区市可以参照省级成立市级全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专家指导组,加强本区域普查业务的咨询指导。

3.加强市县联动,确保普查全覆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国家、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构成,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各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本辖区的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有对口支援、定点帮扶任务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设区市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4.压实责任主体,强化风险防控。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基层业余文保员的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要严肃纪律,做好风险防控,守住安全底线。

5.加强信息通报,及时掌握进度。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安装、调试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召开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省普查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普查机构。成立省级、市、县级普查机构普查机构,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市、县(市、区)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文博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情况,组建普查队伍,保证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3)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省级普查实施方案,明确全省普查工作的任务要求、组织方式、技术培训等,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

(4)申请普查经费。省、市、县(市、区)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协调财政部门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时拨付使用。

(5)部署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做好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

(6)开展试点工作。推荐遴选国家和省试点县(市、区),健全工作机制、组建调查队伍、组织试点培训。通过开展普查试点,检验并完善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及采集软件使用等。

(7)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技术骨干参加国家各类普查培训,根据需要举办省级普查培训班,实现市县级普查队伍培训全覆盖。普查队员培训合格后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8)建立省级普查业务专家指导组。建立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专家指导组,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普查数据校核等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实地调查所获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直接影响着普查成果质量,各级普查队伍务必集中精力,抓好这一中心环节。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登录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伍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各市、县(区、市)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抽查普查数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市、区)、设区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验收,并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上报全省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各市、县(市、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6)成果应用。基于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开发网络数据接口,加强与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系统等应用数据资源共享对接。

八、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省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市、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伍是否按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业人员,随机选取部分调查成果进行检查。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伍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普查培训

此次普查培训主要包括试点培训、省级培训、设区市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合格后颁发普查证书。

(一)试点培训

按照国家试点培训课程内容,组织省级普查专家、各设区市、国家试点县—浦江县的普查机构、普查队伍的业务骨干采用“以干代培”的方式,全程参与国家普查试点工作,先行先试、全面检测普查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和采集软件的科学性、合理性、便捷性。

(二)省级培训

组织省级普查专家、设区市的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的业务骨干,参照国家培训内容,采用课堂教学、自学研讨、现场实习等方式,就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普查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

(三)设区市培训

设区市培训由各设区市普查机构负责,对省级培训相关内容进行查缺补漏,组织方式由各设区市普查机构自行确定。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由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强化人才支撑

各市、县(市、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系统内专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和发动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普查工作,深入挖掘乡镇文化站、业余文保员等基层一线力量更大作用,不断强化普查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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