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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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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公告(2018)132号
2018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公告(2018)132号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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