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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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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8〕31 号
2018年4月25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8〕31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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