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外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公告〔2018〕42 号 2018年5月14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网站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