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海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 ==

生态省的决定

[编辑]

(1999年2月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坚持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开发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方针,经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创建一流环境质量,发展新兴生态产业,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的环境、资源优势,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海南跨世纪发展远景目标的实现,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提出加快生态省建设的任务。通过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省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此,特作决定:

一、建设生态省是关系全省各族人民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必须在中共海南省委的领导下,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城乡居民、各行各业都应当积极投入生态省建设,大抓封山育林、植树种花,保护自然资源和海洋资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环境污染,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和高科技新兴工业。

二、省人民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科学规划、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的原则,尽快编制生态省建设大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市、县、自治县要在生态省建设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的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纲贯彻实施。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督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管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加快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