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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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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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 ==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编辑]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旅游规划纲要)。

会议认为,海南省旅游资源丰富,得天独厚。省委、省政府重视发展旅游业,提出的“一省两地”发展战略已取得显著成效。省政府组织编制旅游规划纲要是必要的。旅游规划纲要对我省旅游业发展现状,旅游资源优势,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发展空间布局,旅游产品与旅游客源市场开发,以及旅游发展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和规划,总体是可行的。会议原则同意《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省人民政府在实施旅游规划纲要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大调整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会议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旅游开发。省人民政府要把旅游规划纲要纳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使旅游规划融入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省建设规划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去,实现良性互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要积极抓好旅游规划纲要的实施,抓紧出台实施规划纲要的相关措施,加强对旅游规划纲要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执行旅游规划纲要的自觉性。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旅游规划和市场管理水平,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把海南建设成为旅游强省。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把握好开发时序,有计划、有目的地储备一些旅游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把贯彻实施旅游规划纲要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结合起来,依法规范政府旅游管理行为,严格旅游执法,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软环境建设,完善旅游业诚信监管机制。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要强化旅游规划和法制观念,依法经营,诚信从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监督旅游规划纲要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实施旅游规划纲要,为建设旅游强省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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