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设定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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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设定罚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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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

设定罚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的设定,罚款限额可以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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