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海南省审判方式改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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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海南省审判方式改革的决议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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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

海南省审判方式改革的决议

(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忠木《关于实施审判方式改革的报告》,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审判方式改革的做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当前,大力推进这一改革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枉法裁判,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的审判方式改革,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围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任务来展开。要以公开审判为中心,及时做好庭前准备,及时开庭审理,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着力于健全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方式。

会议强调,审判方式的改革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于改革开放的实际,适应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坚持裁判公正的原则,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进而强化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会议认为,《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较好地体现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求,符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省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认真执行这个规程,抓好落实,注重实效。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开庭审理这一中心环节,将审判活动的重心切实转移到法庭上来,改变“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做法,提高案件审理的开庭率和庭审质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的主要精力要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增强当庭认证的能力。对打击报复证人及提供假证、伪证者依法予以严厉制裁。抓住当庭质证的重点,准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引导当事人抓住主要事实、矛盾证据、争议焦点质证。证据材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要在法庭上认定证据,对某一证据认定其采信与否,必须说明理由,提高认证水平。适当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力,使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负责,真正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会议指出,审判方式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大要对审判方式改革给予关注,从法律上进行监督。律师部门的工作也要实行改革,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要继续加强审判方式改革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

会议希望,全省法院系统要积极推进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项改革。要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积极探索改革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各级法院领导要加强对审判方式改革的监督、指导,保证改革健康发展。要加强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严肃执法,秉公办案,要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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