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部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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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劉冠雄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31日
1912年8月31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二日第一百二十五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9月2日)

  第一條 海軍總長。管理海軍軍政。統轄海軍軍人軍屬。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二條 海軍部職員。依附表所定。

  第三條 海軍部總務廳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機密及海軍文庫事項。

  二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 關於徵發物件表報吿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各項公文函件之纂輯保存及收發事項。

  五 關於部內文官任用事項。

  六 關於部內風紀事項。

  七 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四條 海軍部置左列各司。

  軍衡司

  軍務司

  軍械司

  軍需司

  軍學司

  第五條 軍衡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海軍軍官軍佐及軍用文官之進退任免轉補事項。

  二 關於調査海軍各項人員事項。

  三 關於考績表兵籍戰時名簿及軍用文官名簿事項。

  四 關於保管軍官軍佐軍用文官及戰時職員表事項。

  五 關於編纂年格名簿事項。

  六 關於恩賚敍勳記章裦章及賞給事項。

  七 關於休假事項。

  八 關於廢兵處置事項。

  九 關於海軍軍人結婚事項。

  十 關於海軍軍法事項。

  十一 關於海軍司法官及海軍監獄職員之考績事項。

  十二 關於戰時捕獲審檢所事項。

  十三 關於海軍監獄事項。

  十四 關於赦免及在監人之處置事項。

  第六條 軍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海軍建制及編制事項。

  二 關於戒嚴事項。

  三 關於艦隊配置事項。

  四 關於戰時各項規則事項。

  五 關於各艦隊軍紀風紀事項。

  六 關於海軍禮節服制徽章事項。

  七 關於海軍軍旗事項。

  八 關於海軍航路及屬於海軍之運船義勇艦等航路事項。

  九 關於測繪江海各綫路軍港要港等事項。

  十 關於調製頒布航路圖誌及航路通則等事項。

  十一 關於領海界綫事項。

  十二 關於萬國航行通語事項。

  十三 關於調査沿江沿海燈塔燈桿浮樁等事項。

  十四 關於航海之保安及頒布航路警吿等事項。

  十五 關於航行應用時表測器圖籍之置備分配等事項。

  十六 關於航路人員之考績事項。

  十七 關於海軍醫院及海軍紅十字會事項。

  十八 關於身體檢査事項。

  十九 關於診斷傷病之免除兵役各事項。

  二十 關於防疫及衞生事項。

  二十一 關於衞生人員之考績事項。

  二十二 關於衞生報吿統計及衞生船員學術硏究事項。

  第七條 軍械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沿江沿海水雷魚雷要塞礮及各艦隊鎗礮配置事項

  二 關於海軍臺壘廠隖營庫橋梁碼頭燈塔燈桿浮樁等之建築修理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海軍之鎗礮水雷魚雷火藥子彈及其他一切軍械之制式支給交換檢査事項。

  四 關於海軍所需機器用具材料之制式支給交換事項。

  五 關於海軍通信用氣球用之器具材料及其支給交換事項

  六 關於各項器具材料之經理及檢査事項。

  七 關於造船隖之設配及管理事項。

  八 關於艦艇之製造修理事項。

  九 關於艦艇之購買監察等事項。

  十 關於海軍各軍械之製造修理購買等事項。

  十一 關於海軍各項器具材料之製造修理購買等事項。

  十二 關於軍械人員之考績事項。

  第八條 軍需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軍服之經理及檢査事項。

  二 關於軍服糧炭等給與之規定事項。

  三 關於平時戰時糧炭之給與及戰用糧炭之準備事項。

  四 關於經費出納並預算決算一切事項。

  五 關於會計稽核事項。

  六 關於海軍官地事項。

  七 關於軍需運用事項。

  八 關於各軍需處人員之考績事項。

  九 關於規定俸給及其旅費一切事項。

  十 關於各種給與及軍需規定之審査事項。

  十一 關於掌管出納之官吏各事項。

  十二 關於與財政官署有關係事項。

  第九條 軍學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所轄各學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其籌辦事項。

  二 關於擬定所轄各學校敎育綱領及計畫並審査各敎科書事項。

  三關於所轄各學校職員奬罰事項。

  四關於所轄各學校學生奬罰及考試事項。

  五關於留學生一切事件並選派高等專門學員事項。

  六關於練習艦隊並規定練習章程事項。

  七關於製定海軍練營魚雷營訓練管理等規則事項。

  八關於艦隊操演事項。

  九關於計畫訓練改良事項。

  十關於編輯及印刷事項。

  十一關於軍學人員之考績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敎育訓練等一切事項。

  第十條科長員額。以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僉事員額爲準。

  第十一條科員員額。至多不得逾一百人。

  第十二條海軍部職員員額。除本制規定外。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條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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