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太西县烟土税征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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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太西县烟土税征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日颁布

(作者按:“淮太西”县系河南之淮阳、太康、西华三县之一部划编而成,隶属于冀鲁豫边区第六专区,该专区又称水东专区,因地处新黄河以东。本办法第七条所称水东办事处,即指此而言。)

一、为了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减轻人民负担,管制烟土出口,争取必需品的收入,特根据冀鲁豫边区政府税收原则暨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于本县中心集市设立烟土总行,统一管理烟土行之经营与税收事宜。

1、进行烟土经营之行户(以下简称行户),须按期向烟土总行呈请登记交纳营业税,领取营业许可证,在烟土总行监督与管理下进行营业。

2、烟土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形在其他集市设置分行或集市管理员,分别负责各集市烟土税收与营业管理事宜。

3、烟土总行得根据集市交易情形,规定一定行户额数,超过规定额数时,由县政府在呈请行户中指定之,其余可作为候补行户。

4、合法经营之烟土行户,可取得下列收入:

(一) 介绍成交,可按买卖各给三分红利。

(二) 可按代收烟土税总收入百分之十作为酬金。

5、总行得考核各行户营业收税及执行法令之情形,予以适当奖惩,必要时并可撤消其营业权限,由其他候补行户的补之。

三、买卖烟土之商民必须将税款向总行或合法营业之行户进行交纳,方准出口。

1、购买烟土人须首先向烟土总行或其代办机关举行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始得购买烟土。

2、购买烟土后,即由经手交货之行户收纳烟土税后始准出口。

3、不经买卖,而系直接出口之烟土,应先到纳税机关缴纳税款领取税单,始准出口。

四、税率

1、烟土税率暂定征收按售价百分之十五征收之。 2、购买烟土人如以银元黄金购烟土者,按百分之五征收,但只准在总行或其指定机关换兑。

五、罚则:

1、烟土行户买卖烟土后,低报烟土价格因而漏税者,查获后,除补税纳款外,处以应缴税款二倍之罚金。

2、购买烟土人,于购买后,实行走私漏税者,查获后除补税外,另处相当于纳税额二倍之罚金。不经买卖关系走私漏税者,其处罚适用于购货走私办法。

3、通过非法行户(即未领取营业许可证之行户)买卖烟土,查获后,卖主处相当于烟土售价十分之一的罚金,买主除照章纳税外,处相当于烟土购价十分之四的罚金,非法行户,依情节轻重,处五千元到两万元的罚金。

4、不经烟土行户,私人买卖烟土者,查获后卖主处相当于烟土售价十分之一的罚金,买主除照章补税外,处相当于烟土购价十分之五的罚金。

六、提成:

1、缉私人员及脱离生产之其他工作人员,查获漏税或私行买卖烟土者,应按所得罚金百分之十奖励查获人;但每人每次不超过一千元。

2、商民行户群众发现有漏税或私行买卖烟土事项者,有向烟土总行报告之权,因报告而查获者,以所得罚金百分之二十作为提奖。

3、处罚权限属于县政府或烟土总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自行处罚。

七、本办法经水东办事处批准后公布施行。

(录自中共印发之油印原件)

摘自:http://www.huanghuagang.org/library/dayan_jiu_zhonggon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