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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敬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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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辖终310号
2020年8月28日
[1]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涛,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敬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腾讯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原审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纠纷系因网络合同引发的侵权,故本案应依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确定本案管辖;二、本案双方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王敬涛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敬涛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称,其在使用“微视”App的过程中发现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同意收集并使用其微信好友、QQ好友信息以及其微信/QQ账号的性别、地区、地区等信息相关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微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即本案系因腾讯公司未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保密义务而侵权,故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王敬涛提起的诉讼系侵权诉讼为由,认定原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约定管辖的问题,腾讯公司上诉称,其《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均有约定管辖条款,本案应按照该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是格式合同,在登陆“微视”App的过程中,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系申请注册时的默认选项,按照“微视”App的注册程序,用户无需点击该协议即可进入“微视”App,即腾讯公司在用户登陆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故其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且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的情形,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腾讯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腾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南山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广东省××南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腾讯公司的住所地及履行地均位于广东省××南山区,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腾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腾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俐娟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王伟臣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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