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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执保110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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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106号

2020年4月24日
[1]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6GK93D1K。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任总经理。

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222305137。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担保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40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旬子
审判员  梁 艺
审判员  王嫏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锐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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