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将部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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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将部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的通知
温建乡(1994)225号
1994年12月22日
发布机关:温岭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各各镇、乡人民政府(三份,转城建办,监察中队各一份):

  根据《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温政发(1994)180号文精神,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将部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下列范围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须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报我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1、 在集镇、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庄使用耕地建住宅的;

  2、 经批准列入小康型住宅建设的村庄和在国道、省道、市道公路两侧使用耕地建住宅的。

  二、 除上述1、2条之外的村庄需要使用耕地建个人住宅的,我局委托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 在村庄和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建设规划违法案件,我局委托案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我局下达处罚决定。

  其它事项仍按温政发(1994)180号和《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

温岭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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