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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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措施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切实加强全省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编辑]

到2025年,初步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荆楚文化特色资源得到深入挖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共建共治共享、富有荆楚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现代化治理体系全面形成。

二、重点任务[编辑]

(一)构建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编辑]

1.明确保护传承内涵。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积极构建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红色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林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交通设施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体现长江文化、荆楚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多元共生的价值特色,全方位展示悠久的历史文化对中华文明的突出贡献和全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

2.开展资源普查。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全面摸清和梳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资源家底及其文化价值,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对象纳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清单。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收到建议仍不申报的,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直接列入保护清单。

3.构建保护传承框架。编制湖北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建立省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对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构建、实施作出全面安排。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切实履行好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2023年,市县要编制完成到203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明确保护传承重点。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规划体系中,实施严格保护。加强各类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保护,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体性保护,不得破坏街巷肌理、水系形态、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加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保护,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二)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编辑]

1.严格拆除管理。各地要严格城乡开发建设管控,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得私自侵占、拆除和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对象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加强古树名木管理,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经过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等决策程序以及相关法定程序。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

2.加强风貌塑造。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人居环境整治,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更新、微改造方式,整治不符合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因地制宜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延续城市风貌,完善城市功能。融合各地特色文化,加强重点地段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体现荆楚风貌特色,延续历史文脉,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

3.加强活化利用。推动工业遗产和历史建筑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等方式增加现代生产生活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谋划一批活化利用项目,建立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能区,总结一批保护传承优秀案例。积极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与发展新路径,合理延续既有功能,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农业文化遗产、林业文化遗产、水利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统筹推动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延续、产业开发、旅游融合、文化展示等活化利用新方式。

4.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防震抗震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5.加强宣传展示。加快推进“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争取关陵等作为“关圣文化史迹”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组织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持续公布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湖北省文化遗址公园名单。积极创作反映湖北历史文化、文明成就、人文风光、生活风貌、民间艺术及名人轶事的影视、美术等文艺作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加强数字化文化展示和体验。深入挖掘荆楚文化价值内涵,做好荆楚文化标识的提炼和传播,展现荆楚文化形象,讲好精彩湖北故事。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编辑]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省住建厅、省文旅厅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建立跨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机制,形成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合力。市县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二)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历史文化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各地在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全面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保护修缮全过程管理制度,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

(三)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保护责任。优化审批手续,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多元探索保护优先前提下的综合改善和活化利用路径。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公众提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信息,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和文化名人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保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

(四)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工作要求,定期评估各地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县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市县政府要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

(五)强化奖励激励机制。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等创建工作中。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对各地保护传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深化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履职尽责不够、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四、保障措施[编辑]

(一)加强组织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历史文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完善法规规章。制定出台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鼓励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落实资金保障。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并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市县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市县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社会募集等方式依法设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基金、农业文化遗产基金、博物馆社会发展基金等各类公益性保护基金。

(四)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学习平台的教育作用,增加相关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文旅、建设管理、古建筑(历史建筑)修缮和消防安全等培训,建立一支专业知识先进、业务素质过硬的基层管理队伍。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力度。鼓励各地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力度,弘扬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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