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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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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2刑初510号

2020年1月9日
王浩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浩,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8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青青,女,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被告人王浩之妻。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浩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浩当庭拒绝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要求由其妻子彭青青为其辩护。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浩及其辩护人彭青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王浩通过翻墙软件从互联网“明慧网”下载法轮功相关宣传资料,后自己打印制作成小书册、宣传页在本市麓岛国际、国泰名都、民馨嘉园小区进行粘贴散发共计30份。经人报警,民警在上述三现场提取到19份法轮功宣传资料。2019年8月29日民警从被告人王浩位于本市金左岸的住宅搜查出其制作的洪某、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義解、新经文、转法轮、明慧周刊等法轮功相关书籍共计70余本,“法轮大法”光碟13张,翻墙软件光碟9张,笔记本电脑2台,以及打印、装订资料的工具等物品。

经鉴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转法轮》、《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義解》、《经文题词》、《洪某》、《新经文》、《讲法》、“法论大法讲法”(光盘)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练功资料,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其持有或者散发的《明慧周刊》、《九评共产党》、“敬师敬法”、“明慧文章汇编”、“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与平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天赐真相洪福大法”、“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宣传品”、“今日点评”(光盘)、“我们告诉未来”(光盘)、凭借神的启示“(光盘)等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宣资料,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经依法提取及鉴定,被告人王浩蓝色笔记本电脑中其下载的法轮功相关音视频、电子书籍、电子宣传页等1330个文件属于“法轮功”反动宣传资料。

为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王浩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浩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浩辩称其发放的小册子只有30本,达不到认定犯罪的量刑标准50本;从其家中搜查出的法轮功的书籍、电脑影像文件资料属于其个人私人物品,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轮功是信仰,不是邪教,其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被告人王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2、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3、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5、“两高”对刑法第300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6、案卷中的“认定意见”属非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因为《国务院公报第28期》的内容,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废除包括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公安部39号文件明确的14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提到法轮功。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王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浩为法轮功练习者,2019年8月,被告人王浩通过翻墙软件从互联网“明慧网”下载法轮功相关宣传资料,后自己打印制作成小书册、宣传页在利川市麓岛国际、国泰名都、民馨嘉园小区进行粘贴散发共计30册。2019年8月29日民警从被告人王浩位于利川市金左岸的住宅搜查出其制作的转法轮、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義解、经文题词、洪某、新经文、讲法、明慧周刊、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中极目的、敬师敬法、明慧文章汇编、真相、藏字石揭秘等法轮功相关书籍共计72本,法轮大法光碟13张,翻墙软件光碟9张,笔记本电脑2台,以及打印、装订资料的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王浩制作、持有的转法轮、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義解、经文题词、洪某、新经文、讲法、法论大法讲法(光盘)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练功资料,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其持有或者散发的明慧周刊、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中极目的、敬师敬法、明慧文章汇编、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与平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天赐真相洪福大法、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宣传品、今日点评(光盘)、我们告诉未来(光盘)、凭借神的启示(光盘)等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宣资料,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经依法提取及鉴定,被告人王浩蓝色“acer”笔记本电脑中其下载的法轮功相关音视频、电子书籍、电子宣传页等1330个文件属于“法轮功”反动宣传资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1、扣押的电脑、打印机、DVD、注射器、连供墨水、U盘、手写输入设备、A4纸、宣传纸张、胶布、小刀、胶水、KDA光盘、翻墙软件光碟、光碟袋子等物品。载明:王浩传播法轮功所使用的工具。

2、收缴的转法轮、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義解、经文题词、洪某、新经文、讲法、明慧周刊、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中极目的、敬师敬法、明慧文章汇编、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与平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天赐真相洪福大法、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宣传品、法论大法讲法(光盘)、今日点评(光盘)、我们告诉未来(光盘)、凭借神的启示(光盘)等纸质资料和光盘。载明:其内容均为法轮功宣传品。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载明:2019年8月,王浩在利川市金左岸小区六栋二单元204室家中利用翻墙软件登录明慧网翻阅法轮功内容,将法轮功内容下载到电脑上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分别在利川市麓岛国际小区、民馨嘉园小区、国泰名都小区张贴宣传法轮功,后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通过视频侦查跟踪,在利川市金左岸小区六栋二单元204室将王浩现场抓获。

2、户籍证明。载明:王浩的身份情况。

3、前科材料。载明:经公安内网查询暂未发现王浩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牟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8月26日,发现民馨嘉园小区自家门上被贴了法轮功宣传小册子,后将该资料交给了公安机关。

2、证人欧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8月5日,发现在麓岛国际小区自家大门上被贴了法轮功宣传小册子,后将该资料交给了公安机关。并叫了小区保安挨家查看,发现还有28楼3 号、24楼2号、20楼1号、19楼4号大门上都贴了法轮功宣传资料。

3、证人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8月初,发现在麓岛国际小区自家大门上被贴上了法轮功宣传小册子,后撕下来丢在垃圾桶里。

4、证人牟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发现在国泰名都小区自家大门上被贴了一本书之类的册子,打开看了是法轮功宣传册,之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系民馨嘉园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在2019年8月,发现有人在小区7栋一些住户门口张贴法轮功宣传册,后来通过监控找到了张贴法轮功手册的监控视频送到派出所,是一个头发有点秃顶的,戴个眼镜的老头子。在门上找到的法轮功宣传册被派出所民警拿走了。

6、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系麓岛国际小区安全负责人,2019年8月中旬发现小区4栋有一些住户的门口被人张贴了法轮功宣传册,后面小区的业主就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来之后跟着去查看在4栋的902、1003、1404、2402、2803、1201、1601、1904等房间门上张贴了小册子,外面是用一个透明的塑料胶带装着的。

7、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发现在麓岛国际小区自家大门上被张贴了法轮功宣传资料,后来被民警带走了。

8、证人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系国泰名都小区的保安人员,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业主反映在小区有人在门口张贴宣传法轮功的书,其在楼里去找,分别在2栋2单元的2208、1808、1603、1508、601、405等房间门上均发现了宣传法轮功的书籍,摘下来后交给了派出所。

9、证人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8月5日,有人在麓岛国际小区自家大门上张贴了法轮功宣传册。

10、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8月5日,有人在麓岛国际小区自家大门上张贴了法轮功宣传册。

(四)鉴定意见

1、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武某)公(司)受(电)字[2019]38号鉴定文书。载明:从蓝色“acer”笔记本电脑编号为2019038-DZJC-002的检材中检出“[视频]共产主义不是出路而是绝路.mp4”、“退党大潮背后的故事.WMV”等相关数据文件1330个,大小93.1GB。从黑色“acer”笔记本电脑编号为2019038-DZJC-001的检材中未检出相关数据文件。

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认字[2019]00002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载明:王浩持有的蓝色“acer笔记本电脑”,编号为2019038-DZJC-002,经武汉市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发现该电脑中储存“[视频]共产主义不是出路而是绝路.mp4”、“退党大潮背后的故事.WMV”等相关数据文件1330个,大小93.1GB,经研读认定上述资料属“法轮功”反动宣传资料。

3、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认字[2019]00003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载明:①王浩持有的《转法轮》、《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義解》、《经文题词》、《洪某》、《新经文》、《讲法》、“法论大法讲法”(光盘)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练功资料,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②王浩持有的《明慧周刊》、《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中极目的》、“敬师敬法”、“明慧文章汇编”、“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与平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天赐真相洪福大法”、“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宣传品”、“今日点评”(光盘)、“我们告诉未来”(光盘)、凭借神的启示“(光盘)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宣资料,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③王浩持有的“翻墙软件”(光盘),是境外法轮功组织提供境内法轮功人员进入境外法轮功网站的技术软件,应认定为邪教技术资料。

(五)现场勘验笔录

1、搜查笔录。载明:2019年8月29日12时10分至2019年8月29日14时40分,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对王浩的居住地利川市金左岸6栋2单元204室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到洪某1本、法轮大法23本、法轮大法详解2本、新经文1本、转法轮4本、无名书册32本、明慧周刊2本、相册1本、经文题词1本、严正声明6张、起诉江某控告书6张、法轮大法光碟13张、翻墙软件光碟9张、用过的翻墙软件光碟袋子211个、资料夹4个、电脑两台、订书机两台、打印机一台、DVD两台、明慧文章汇编l本、敬师敬法1本、走出病业假象1本、信仰合法迫害有罪1本、1300列谎言的背后1本、九评共产党2本、笔记本16本、印章一个、宣传纸张2张、胶布19卷、10元人民币1张、剪刀两把、小刀两把、胶水两瓶、注射器8支、笔3支、连供墨水7支、A4纸10份、自封袋14袋、手写输入设备1个、音响3个、U盘7个、手机一部、KDA光盘86个。随后民警对在王浩家中搜出的相关物品进行了拍照并予以扣押。

2、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经现场走访调查,在利川市麓岛国际小区均发现反党反社会的邪教宣传小册。2019年8月29日10时30分至2019年8月29日16时30分,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上述三个小区分别进行勘查。在利川市国泰名都小区二单元2-2605室屋内垃圾桶、2-2208室门上、2-1808室门上、2-1603室门上、2-1508室门旁边地上均发现宣传册一份(均已提取)。在民馨嘉园小区D栋B单元2601室、2104室、1803室门上均发现宣传册一份(均已提取)。在麓岛国际小区4栋2803室、2702室、2402室、2001室、1904室、1601室、13A04室、1201室、1003室、1001室、902室门上均发现宣传册一份(均已提取)。

3、搜查照片29张。载明:在王浩家中搜出的相关物品的情况。

4、现场照片47张。载明:王浩宣传张贴法轮功资料的情况。

5、指认照片22张。载明:王浩指认现场的情况。

(六)视听资料:民馨嘉园监控视频1份。

(七)被告人王浩的供述和辩解(共5次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他自1996年开始练习法轮功。2019年7月19日从武昌乘坐火车到利川,居住在利川市城区金左岸小区6栋2单元204室。利用翻墙软件登录明慧网,下载下来整理编辑后制成册。一共制作了三次法轮功宣传品,数量一共是三十本。第一次制作了十本法轮功宣传册,主要是“真相”、“天赐洪福”、“藏字石揭秘”三类,制作好后,他就用订书机装订成册装在一个透明的塑胶袋里,就到麓岛国际小区将这十本宣传册用双面胶贴在住户的大门上。第二次花了两三天时间制作了十本法轮功宣传册,将这十本张贴在国泰名都小区的住户大门上。第三次也是制作了十本法轮功宣传册,张贴到了民馨嘉园小区住户的门上。民警在住处现场查获的法轮功书籍也是他在明慧网上下载下来整理编辑后装订成册的,制作这些书籍是用来修炼法轮功,如果有人要看,他也会免费赠送给别人修炼学习。制作法轮功宣传册的工具蓝色的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透明塑胶封袋、打印纸等是在武汉购买了带过来的,在利川天桥小商品市场里也购买了部分透明塑胶封袋。他电脑里都是音频视频、歌曲、文档、电子书、海报、小册子等关于法轮功宣传品内容的文件,都是从美国的一个叫“明慧网”上面下载保存的,这些文件都是自己了解学习法轮功,用于制作法轮功小册子散发传播,介绍给别人了解法轮功,没有在网上宣传法轮功,只是自己制作法轮功宣传手册进行宣传。将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册散发出去是想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学习法轮功,澄清法轮功不是邪教。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对被告人王浩提出其仅散发宣传了30册法轮功书籍,达不到量刑标准50本的问题。经查,王浩自己供述其制作了30册法轮功宣传册到麓岛国际、国泰名都、民馨嘉园小区进行了散发张贴,另民警在其家中现场查获的法轮功书籍72本,也系其制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的规定,应认定王浩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书籍、刊物的数量为102本,达到了本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数额的五分之一以上,属于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王浩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解、辩护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制作、散发宣扬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册,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浩及其辩护人彭青青提出王浩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以及法轮功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浩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

二、利川市公安局追缴扣押被告人王浩制作、宣传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和工具,即洪吟1本、法轮大法23本、法轮大法详解2本、新经文1本、转法轮4本、无名书册32本、明慧周刊2本、相册1本、经文题词1本、严正声明6张、起诉***控告书6张、明慧文章汇编l本、敬师敬法1本、走出病业假象1本、信仰合法迫害有罪1本、1300列谎言的背后1本、九评共产党2本、笔记本16本、法轮大法光碟13张、翻墙软件光碟9张、用过的翻墙软件光碟袋子211个、资料夹4个、蓝色“acer”笔记本电脑一台、订书机两台、打印机一台、DVD两台、印章一个、宣传纸张2张、胶布19卷、10元人民币1张、剪刀两把、小刀两把、胶水两瓶、注射器8支、笔3支、连供墨水7支、A4纸10份、自封袋14袋、手写输入设备1个、U盘7个、KDA光盘86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春桃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龚秀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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