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818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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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刑终818号

2022年08月26日
中政委转办〔2022〕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_____,汉族,研究生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_____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2月4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方斌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幸福人家小区F19栋1单元4楼401室家中,编造关于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并利用手机录制视频,发表一系列不实言论,通过互联网翻墙软件登陆境外网站发布,呼吁、鼓动网民转发,在该网站引起大量观看和评论。截至2月8日,方斌在“youtube”上的账号“武汉直击”总订阅者2.17万人次,总观看次数67万次,发布视频总数32个,其中2月4日至8日间发布的涉案视频8个,涉及观看数36.84万次,留言数8324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20年2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方斌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标语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提取视频、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图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等;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身份信息表;视频资料;被告人方斌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斌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方斌的上诉理由:1.其未虚构事实,不构成犯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量刑过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方斌辩称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方斌提出其未虚构事实,不构成犯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有书证、电子证据、勘验、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方斌在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其家中借疫情虚构事实,编造虚假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录制不实视频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起大量观看和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该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斌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方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方斌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伶俐

审判员 陈小萍

审判员 田炼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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