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县行政专员公署、湖南省郴县军分区建立接管治安秩序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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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县行政专员公署
湖南省郴县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
联合布告

1949年12月

为建立人民城市之革命秩序,维护交通,保护人民利益及防止匪特捣乱起见,关于地方治安工作特作如下决定。自公布之日起,除责成各级军政公安机关按照执行外,特此布告周知。仰我各县军民人等,务须一体遵行勿违。

一、战斗解放者及散兵游勇,不准停留在各县城内。其早进城市者,一律速向所在县城的公安局或县政府报告登记,要写真实姓名,何时在何处解放,何时到达此地,在本城有否职业,以及生活来源等,听候处理;其过境者一概到各县政府等设之战俘招待站,办理食宿手续,并迅速离开城镇,不得逗留滋事。其隐匿潜居不报告登记者,即以别有企图论处,政府得査明逮捕之。

二、各县城、乡所有国民党匪军遗留之武器,及各保甲原有之武器以及私人藏有之各种武器,自布告之日起至一九五〇年一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向所在地之政府或公安局据实登记,主动献出,政府可以不究,予以收缴并给以适当鼓励。倘有逾期不向政府登记,企图长期埋伏,乘机作乱者,政府不听其任何藉口,坚决以人民法律裁判之。上列二项,各地人民有公开或秘密检举之权,可不经任何手续,直接向各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其不愿公开者,政府代其保密,其情报确实并有成绩者,政府予以奖励。

三、各县城市之摊贩,应在政府或公安局指定地点集中,进行正当交易,不准随便设摊,妨碍交通。

四、在城市来往之车、马、人等,皆按右侧通行之交通规则执行,特别是在桥梁、浮桥、渡口、街市之重要巷口等地。规定在街内开驶汽车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军人不准在街上跑马。

五、对一切公共建筑、公共财产(如矿山、工厂、学校、桥梁、铁路、仓库、房屋、电讯、路基路轨、公共场所、名胜古迹等〉,任何人不准动用和破坏,各地人民及军队皆有看守、保护与检举报告之权。

六、城市居民及军政机关,对城市卫生均应负责,街道垃圾应迅速运至公安局指定之地点,街道内之排水沟,宜速疏通。不准到处便溺以妨碍公共卫生。

七、各城市内之驻军减少外出,外出人员必须配带符号,服装整齐、礼节周到,并携带军人外出证,方准通行。班以下之部队外出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护照,否则纠察部队有权扣留。

八、任何人不准无故鸣枪。任何人皆须遵守城市纪律、群众纪律与政府法令。军人违犯纪律应受当地纠察部队干涉,不得违抗。

九、过境或进城公干需要在城留宿之军人,须持证件到各该地之军事或公安机关登记,并在政府指定地点(或招待所)住棺。

十、各市民留宿客人,须向本管区之公安派出所登记报告,否则不得留宿。各县城镇之旅馆、客找,每日须向本地公安派出所呈送店簿。

此布

司令员 刘子奇

副司令员 马骥

政治委员 刘亚球

副政治委员 徐明

副司令员 李林

副参谋长 李炳辉

政治部主任 刘永珍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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