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水陆民间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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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水陆民间运输市场管理的
通告

湖革发(1975)071号
1975年12月19日

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县水陆民间运输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加强水陆民间运输市场的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取缔地下运输,维护交通秩序,巩固社会主义阵地,使民间运输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和省、地有关民间运输的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第一条:凡在本县境内营运的车、船和从事搬运、装卸、起重、扒运土、沙、石方等项运输业务,均由县民间运输管理站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运价,统一调度的“三统”管理。

第二条:从事水陆民间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即日起,应将从运人员和运输工具造具表册,报民间运输管理站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准参加社会营运。

第三条:农村副业运输组织,应贯彻“以农为主,亦农亦运,农忙从农、农闲从运”的原则,不准弃农从运。凡进人城镇参加营运的外来车辆和人员,本县的必须持公社介绍信,外县的必须持有县以上的介绍信,经县民间运输管理站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由民间运输管理站指定作业地区和范围,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四条:为了统一归口,加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各单位需要通过水陆民间运输的物资,必须事先向民管部门报送计划,办妥托运登记手续,根据先后秩序,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运力,不得私抬乱雇,擅自组织运输队伍。

第五条:凡参加社会营运的单位或从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间运输管理部门的“三统”管理。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运输任务。并按照国家的现行规定,按时向税务局和民管站交纳税金和规费,不得偷漏。

第六条:在民间运输中,各副业运输组织,不得与专业运输组织争货源,争市场。

第七条: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照省现行运价规定结算运费,任何部门不准自议,抬、压运价。各物资部门在结算运费时,一律凭“江西省湖口县民间运输运费统一结算单”(加盖有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支付运费。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原各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结算运费收据,自即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第八条:严厉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坚决取缔地下运输等非法行为{对破坏运输市场管理的阶级敌人要狠狠打击,依法处理。对未经核准而从事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党的政策,区别不同对象和情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可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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