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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可以苟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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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可以苟合論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文鈔

論曰:昔者聖人之將欲有為也,其始必先有所甚難,而其終也至於久遠而不廢。其成之也難,故其散之也不易。其得之也重,故其失之也不輕。其合之也遲,故其散之也不速。夫聖人之所為詳於其始者,非為其始之不足以成,而憂其終之易敗也。非為其始之不足以得,而憂其終之易失也。非為其始之不足以合,而憂其終之易散也。天下之事,如是足以成矣,如是足以得矣,如是足以合矣,而必曰未也,又從而節文之,綢繆委曲而為之表飾,是以至於今不廢。及其後世,求速成之功,而倦於遲久,故其欲成也止於其足以成,欲得也止於其足以得,欲合也止於其足以合。而其甚者,又不能待其足。其始不詳,其終將不勝弊。嗚呼,此天下治亂、享國長短之所從出歟?聖人之始制為君臣、父子、夫婦、朋友也,坐而治政,奔走而執事,此足以為君臣矣。聖人懼其相易而至於相陵也,於是為之車服采章以別之,朝覲位著以嚴之。名非不相聞也,而見必以讚。心非不相信也,而出入必以籍。此所以久而不相易也。杖屨以為安,飲食以為養,此足以為父子矣。聖人懼其相褻而至於相怨也,於是制為朝夕問省之禮,左右佩服之飾。族居之為歡,而異宮以為別。合食之為樂,而異膳以為尊。此所以久而不相褻也。生以居於室,死以葬於野,此足以為夫婦矣。聖人懼其相狎而至於相離也,於是先之以幣帛,重之以媒妁。不告於廟,而終以為妾。晝居於內,而君子問其疾。此所以久而不相狎也。安居以為黨,急難以相救,此足以為朋友矣。聖人懼其相瀆而至於相侮也,於是戒其群居嬉遊之樂,而嚴其射禦飲食之節。足非不能行也,而待擯相之詔禮。口非不能言也,而待介紹之傳命。此所以久而不相瀆也。

天下之禍,莫大於苟可以為而止。夫苟可以為而止,則君臣之相陵,父子之相怨,夫婦之相離,朋友之相侮久矣。聖人憂焉,是故多為之飾。《易》曰:「藉用白茅,無咎。苟錯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此古之聖人所以長有天下,而後世之所謂迂闊也。又曰:「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故受之以賁。」盡矣。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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