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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級上將授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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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級上將授任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3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3月30日
1935年3月30日
公布於民國24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30 日 制定4條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3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03 號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4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5938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第二條

  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第三條

  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定之。

第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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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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