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财协字〔1999〕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2006年)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本准则不适用于内部审计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第二章 一般原则[编辑]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或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调整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制定、实施审计程序时,考虑与会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由于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将注意到的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内部审计人员,并提请内部审计人员将其发现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有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必要,应当就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第三章 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编辑]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内部审计工作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特定方面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进行初步评估,提确定是否可能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内容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序。

第十条 在了解与初步评估后,注册会计师如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就有关事项及时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章 评价与测试内部审计工作[编辑]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利用的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有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的适当性;

(二)相关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适当性;

(三)对内部审计的初步评估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二)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所发现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已适当解决。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已检查的项目和其他类似项目;

(二)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重要性水平;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初步评估;

(三)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的过程及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后,如认为特定内部审计工作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应当扩大审计范围,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则[编辑]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见[编辑]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