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爾別陳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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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爾別陳宣公
作者:黃道周 明朝


相別已廿戴,吾初無所得。
見爾素服膺,祇在能靜默。
奮筆凌,援機碎敵國。
嚼齒飛于,自知不得力。
聃耳觀蒙倛,能復有態色。
文章視雲根,引彗掃晨夕。
至於性命間,杳然失蒼碧。
楸梧亦我師,鵾鵬爲我翼。
斷簡尋伊皋,無乃太逼側。
曇老使守關,蒙莊爲狎客。
要於敬簡居,確不爽尋尺。
此道何有哉,於爾見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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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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