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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珍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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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珍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王秀珍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82)沪检刑诉字第三号

被告人王秀珍,女,四十七岁,辽宁省辽阳市人。原是上海第三十棉纺织厂技术员。“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査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査确认:被告人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以及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朱永嘉等人,都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种种手段,进行了一系列篡党夺权的共同犯罪活动,妄图实现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反革命目的。

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利用他们窃踞的地位和权力,诬陷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上海市市长曹荻秋和市委常委、市人委副市长,以及部、委、办、区、县、局的大批领导干部,是“特务”,“叛徒”,“反革命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进行残酷迫害。市长曹获秋、副市长金仲华等四十余位部、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先后被迫害致死。

他们在张春桥的指使下,还诬陷、迫害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和部、委、办的大批领导干部,不少领导干部被迫害致死。 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在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使下,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图谋最终顛覆政府。他们编造《陈毅反动言论文集》,诬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陈毅“投降帝修反”,“包庇反革命”。一九七六年,江青一伙为了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髙权力,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诬陷、迫害大批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指挥他们控制的舆论工具,连篇累牍地发表反动文章,编写小说,拍摄电影,以及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以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出来工作的老干部“组织还乡团",搞“翻案复辟”,“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变成走资派”,是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

他们为了搞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妄图控制上海警备区,诬陷军队领导干部,煽动干部、战士揪所谓“军内资产阶级”。

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为了巩固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制造大批冤案,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他们蒙骗了大批群众,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围攻上海柴油机厂;在郊县接连不断地制造、挑动武斗,打死打伤大批群众。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上海人民两次掀起反对张春桥的斗争,遭到了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的残酷镇压。张春桥、王洪文、马天水等人还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迫害中共地下党领导人和党员。仅工交系统七个“地下党专案”, 遭受迫害的即有六百七十二人,迫害致死的四十人。他们迫害干部、群众的手段十分凶残,私设牢房、刑讯逼供,施行了种种骇人听闻的酷刑,进行摧残。“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一伙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的指挥、煽动下,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各界,以及企事业、农村社队、街道里弄的干部、群众和归国华侨,被所谓立案审查,遭受迫害的就有二十四万余人。其中被迫害、折磨致死的一万余人,还有许多人被迫害致疯、致残。

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在张春桥、王洪文的指使下,以上海为基地,建立和扩大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

早在一九六七年,他们就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积极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他们按照王洪文“军队不可靠,军队不能领导民兵”,“民兵指挥权要掌握在市委手里”的旨意,先后指派帮派骨干直接控制“民兵武裝”的领导权。一九七六年夏,向"民兵”突击发放大批枪支、弹药。当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密谋策划,调动“民兵”,设立指挥点,发动武装叛乱,妄图"决一死战”。

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进行的反革命活动,长达十年之久,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危害,上海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严重破坏,上海人民蒙受极大的灾难,其危害殃及全国。

被告人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直接指挥下,进行的一系列反革命活动,是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为共同目的的;而被告人王秀珍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实施反革命活动的主要策划者、指挥者之一,罪行严重。

被告人王秀珍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诬陷、迫害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

王秀珍在江青一伙的指使下,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诬陷、迫害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上海市市长曹荻秋等党政领导干部。

一九六八年一月至六月,王秀珍和徐景贤等人,多次召开全市批斗大会,诬陷、迫害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六月二十八日,王秀珍亲自主持全市电视批斗大会,诬陷陈丕显是“老反革命”,诬陷曹荻秋是“叛徒”,进行人身迫害。一九七三年三月,王秀 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决定,在全市区、县、局负责人会议上宣布所谓《审査情况》,诬陷陈丕显、曹荻秋"被捕叛变”,诬陷陈丕显“对中央负责同志进行反革命侦控”。

一九七三年九月,王秀珍等人,在审定曹荻秋的所谓《审査报告》中,诬陷曹荻秋是“埋藏在党内的可耻叛徒”。一九七五年一月,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扣压曹荻秋写给党中央的申诉信。一九七六年三月,曹获秋被迫害致死。

二、积极参与江青一伙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

王秀珍在江青一伙的指使下,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中共中央华东局领导干部和军队领导干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

一九七三年五月,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在审定魏文伯的所谓《审査报吿》中,诬陷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魏文伯是“罪恶累累的叛徒”。

一九七四年四月,王秀珍授意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周宏宝等,要“密切注意警备区动向”、“防止有人搞军事行动”,布置制定了针对上海瞀备区的《关于加强战备的几点意见》。同年六月,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策动他人撰写大字报,并指派专人去南京军区机关张貼,诬陷前南京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前上海警备区司令员廖政国“残酷镇压军内外群众”。一九七六年八月,王秀珍、马天水、徐景贤和原南京军区司令员丁盛,在“视察”上海警备区的一个基层单位时,煽动干部、战士揪所谓“军内资产阶级”,在军队内部制造动乱。

一九七六年,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积极参与江青一伙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髙权力的反革命活动。王秀珍在各种会议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还乡团总团长”,“所有走资派、叛徒、反革命分子的总代表",搞“复辟倒退”。同年四月,又在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邓小平“有复辟资本主义的祸心,搞反革命暴乱的黑心,篡党夺权的野心。”图谋打倒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三、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王少庸等人,为了巩固他们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制造大批冤案,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二日,上海人民两次掀起反对张春桥的斗争。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在张春桥的指使下,多次策划进行镇压、迫害。一九六八年九月四日至六日,王秀珍和徐景贤等人,为捜査“炮打张春桥的黑材料”,对全市二十六所大专院校的教授、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搜査。王秀珍还亲自到上海师范学院、复旦大学、交通大学检査和部署。这三所院校就有一万三千五百多人被非法查抄。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一年,王秀珍和徐景贤等人,又多次部署大专院校迫査、迫害反对过张春桥的干部、群众。王秀珍煽动说:“要‘深挖炮打根本’,‘对这批新生反革命不能手软’。”在他们的指挥下,仅复旦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第一医学院、上海外国语学院、上海科技大学等六所大专院校,遭受迫害的就有四百余人。其中被逮捕、监禁一百二十八人,迫害致死五人,逼疯三人。

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上海煤气公司助理技术员桑伟川,写了一篇《评上海的早晨——与丁学雷商榷》的文章,反对徐景贤对小说《上海的早晨》的批判。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诬陷桑伟川是“现行反革命”予以逮捕,判刑七年,使桑逋到严重 迫害。一九七O年初,王秀珍等诬陷曙光医院医生薛之祥,是利用手术刀“疯狂实行阶级报复的现行反革命”,予以拘捕,冤狱达八年之久。一九七六年四月,在上海进修的八七一三二部队军医、共产党员冯新华,公开反对王秀珍一伙诬陷邓小平,被王秀 珍、马天水等诬陷为散布“反动谣言”、“反动言论",遭受关押迫害。

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王秀珍多次参与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八月四日,王秀珍在秘密指挥点,负责联络指挥。他们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蒙骗了大批群众,携带铁棍、长矛等器械,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这次事件,关押、伤残六百五十人,厂房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四、策动武装叛乱。

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在张春桥、王洪文的指使下,为维护他们已篡夺的权力,直接控制指挥“民兵武装”;王秀珍和徐景贤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立即决定发动武装叛乱。

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五年,王秀珍按照王洪文“军队不可靠,军队不能领导民兵”,“民兵的指挥权要掌握在市委手里”,“要准备打游击”的旨意,先后指派周宏宝、施尚英、印玉泉等人为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直接控制“民兵武装”的领导权。

一九七六年六月,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密议:“军队要出乱子,要打内战”,“手里要有点力量”。王秀珍向施尚英和薛干青部署说:“当前复辟势力很严重”,要准备应付复杂情况,把民兵抓好,“准备打仗”。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决定向他们控制的“民兵武装”发放枪支、弹药。同年八月,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同原南京军区司令员丁盛密谈。丁盛说:驻在南京到苏州一线的六四五三部队,“我指挥不动,对上海有威胁,你们要有所准备”。事后,王秀珍将密谈情况吿知施尚英。马天水则亲笔批了“立即发”枪的命令,突击发给“民兵”枪七万四千二百二十支,炮三百门,各种弹药一千多万发。

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王洪文在北京通过电话对王秀珍说:“要提髙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是不会甘心失败的”。九月二十八日,王洪文的秘书肖木到上海向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等人,传达张春桥的话说:要提髙警惕,要提髙信心,要看到资产阶级还有力量,“上海还没有真正经受过严重的考验。”为策动武装叛乱积极作准备。

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王秀珍和徐景贤,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在徐景贤、王秀珍统一指挥下,伙同王少庸等人,先后召集原上海警备区副政委李彬山、副司令员张宜爱,市民兵指挥部施尚英、钟 定栋,市公安局薛干青、徐成虎等人,进行紧急部署。王秀珍还指使施尚英、薛干青制定叛乱方案。与此同时,王秀珍又派金祖敏的秘书缪文金到北京刺探消息,规定了联络暗号。当晚,缪在北京用“我娘心肌梗塞”的暗语,向王秀珍、徐景贤等人通报了 江青一伙发生的情况。徐景贤和王秀珍伙同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朱永嘉等人,再次紧急密谋,决定建立指挥班子,设立两个指挥点。为了控制、调动部队,经徐景贤、王秀珍同意,通知李彬山、张宜爱,原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杨新亚、瞀备师师长李仁斋待命。徐景贤下达手令,调集“民兵”三万三千五百人,由王秀珍负责部署。深夜,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分别进人两个指挥点。徐景贤率领王少庸等人进人丁香花园“一号指挥点”,负责 总的指挥。王秀珍率领冯国柱、李彬山、杨新亚等进人市民兵指挥部“二号指挥点”后,立即召集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王明龙、施尚英、钟定栋等人开会,继续策划部署武装叛乱。王秀珍在会上煽动说,中共发生了“右派政变”,要他们 “对着干”,“打二三天也好”,“让全国都知道”。王秀珍和他们共同策划,要监视部队动向,用钢锭堵塞机场跑道、沉船封锁吴般口,动用轻工系统生产的枪支、弹药,设立民兵秘密指挥点,煽动工人罢工和示威游行;布置了对机场、车站和电讯的控制,下令加强对首脑机关的警戒,加紧部署武装叛乱。市民兵指挥部施尚英等人制定了武装叛乱方案,动用了各种枪炮二万七千余件,汽车、摩托车二百余辆和武装巡逻艇一艘,架设了十五部电台, 沟通联络。市公安局薛干青、徐成虎也制定了武装叛乱行动计划,部署了武装机动力量,组织了四百余名干警进行演习。

在徐景贤、王秀珍的策动下,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朱永嘉等人,进行了具体策划、部署。设立了秘密联络点,在工会、轻工、财贸等系统,进行反革命煽动,调集了大批物资,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提出“还我江青”、"还 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准备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王秀珍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广大干部、群众的检举,被害人和家属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获的会议记录、文稿、批件和枪支弹药、电台等大量的书证、物证,完全证明属实。被吿人王秀珍也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规定,被告人王秀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诬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荃

陈一华

—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被告人王秀珍辩护的辩护词(略)

律师 赵蛙 杨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沪高刑字第2号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郁荃、陈一华。

被吿人:王秀珍,女,现年四十七岁,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原是上海第三十棉纺织厂技术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家住本市东安四村三十四号三十二室。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赵珪、杨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秀珍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七月十四日至八月二十一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王秀珍伙同原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马天水、徐景贤等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期间,他们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采取各种阴谋手段,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篡党夺权活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为了实现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有预谋地诬陷迫害上海市党、政、军领导干部;还采取法西斯专政手段,制造大批冤案,致使本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文教、卫生、工业、农业、财贸等系统的一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严重迫害,不少被迫害致死、致残;一九七六年,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一九七六年十月,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徐景贤、王秀珍利用他们自认为属于己有的“民兵武装”,决定发动武装叛乱。他们的犯罪活动,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危害,使上海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严重破坏,给全市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而且祸延全国。被告人王秀珍是上述共同犯罪活动中的组织者、策划者之一,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庭对被告人王秀珍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査明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秀珍诬陷迫害上海市领导干部。一九六八年,王秀珍伙同徐景贤在全市电视大会等会议上,诬陷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第一书记陈丕显、上海市市长曹荻秋是“反革命分子”,并对他们进行人身迫害,非法监禁。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三年,王秀珍伙同马天水、徐景贤等,再次诬陷陈丕显是“反革命”、曹获秋是“叛徒"。致使陈丕显长期遭受迫害,曹荻秋被长期折磨致死。被告人王秀珍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阴谋颠覆政府。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四月,在张春桥、王洪文的指使下,王秀珍先后在全市万人大会等会议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还乡团”,搞“反攻倒算”,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还乡团总团长”、"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的总代表”、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的总后台”。

被吿人王秀珍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大批干部和群众。一九六八年九月,被告人王秀珍在张春桥的指使下,为搜査所谓“炮打张春桥的黑材料”,积极参与部署对全市二十六所大专院校的师生员工进行非法搜査。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一年,王秀珍等又多次部署全市各大专院校追査、迫害反对过张春桥的师生员工,有的被迫害致死,造成严重后果。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上海市煤气公司助理技术员桑伟川因写文章驳斥徐景贤诬蔑小说《上海的早晨》,王秀珍和马天水、徐景贤即诬陷桑伟川是“现行反革命”,并决定予以逮捕判刑七年,致使桑伟川遭到残酷迫害。一九七六年四月,在上海进修的八七一三二部队助理军医冯新华,反对王秀珍一伙诬陷邓小平,王秀珍主谋策划对冯新华进行迫害,致使冯新华被关押,冯新华的亲属被非法抄家。在十年内乱中,王秀珍还积极参与王洪文为首策划和围攻上海柴油机厂,并伙同马天水、徐景贤等诬陷迫害教育、卫生、工业等系统的一批干部和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王秀珍和徐景贤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六年,王秀珍按照王洪文的指使,利用窃取的组织大权,先后指派周宏宝、施尚英、印玉泉等为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控制了“民兵武装”的领导权。一九七六年八月,原南京部队司令员丁盛到上海对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说,驻在上海附近的六四五三部队“我指挥不动,对上海有威胁,你们要有所准备”。马天水随即决定向“民兵”突击发枪,王秀珍将与丁盛密谈情况告知施尚英。同年九月,王秀珍听了徐景贤传达张春桥授意“要注意阶级斗争的动向”,弁按照王洪文“要提髙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是不会甘心失败的”电话指使,即与马天水、徐景贤为策动武装叛乱加紧作准备。

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由徐景贤、王秀珍负责总的指挥,立即召集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施尚英、钟定栋,市公安局负责人薛干青、徐成虎,进行紧急部署。当晚,王秀珍和徐景贤为首密谋策划,决定成立武装叛乱指挥班子,设立“一号”、“二号”指挥点,并经徐景贤调集和部署“二千五百人集中,三万一千民兵待命”,由王秀珍组织实施。深夜,徐景贤、王秀珍分别率领王少庸、冯国柱、李彬山等进入两个指挥点。王秀珍在“二号”指挥点召集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施尚英等进一步策划武装叛乱:设立“民兵”秘密指挥点,架设电台,监视部队动向,组织罢工游行,扣留轻工业系统生产的枪支弹药不交部队,用钢锭堵塞机场跑道、沉船封锁吴淞口,并部署了控制机场、车站、电讯等要害部门。在王秀珍、徐景贤的策划、部署下,李彬山、施尚英、钟定栋制定了武装叛乱方案,施尚英向十个区、五个直属师的民兵负责人进行布置,命令兵力集中,人车配套,枪弹配套,动用各种枪炮二万七千余件,调集汽车、摩托车二百余辆以及巡逻艇一餿,并由施尚英等分别进人两个“民兵”秘密指挥点,架设了十五部电台,沟通了联络;薛干青、徐成虎在市公安局布置了武装叛乱,组织了武装机动力量,并进行演习;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戴立清分别在工会、财贸、轻工业系统以及上海后方基地,具体策划和布置了武装叛乱;朱永嘉、王知常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党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有査获的大量书证和枪支弹药、电台等物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王秀珍亦供认不讳。

本庭确认:被吿人王秀珍,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从事反革命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罪行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王秀珍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明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考虑到王秀珍尚能坦白交代策动武装叛乱罪行和在庭审中尚能认罪。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王秀珍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髙人民法院。

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王文正

审判员 范乃廷

审判员 曹余德

人民陪审员 马骥

人民陪审员 庄咏文

人民陪审员 吴翠婵

人民陪审员 陈铭珊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蒋丽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