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外观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立法於民國81年6月30日(現行條文) 1992年6月30日 1992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81年7月17日 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481 號令 有效期:民國81年(1992年)7月19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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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圓、銀元或元之折算方式)
-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