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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弗菴先生文集/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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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百弗菴先生文集
卷十二
作者:崔興遠
1808年
卷十三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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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先立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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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仲春所定節目代族大父壽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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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家子孫之所可敬重。莫切於奉先。而自吾高祖以上六位。代遠祧遷之後。曾無別置墓田。故歲一之祭。猶不免苟艱。以至香火之或絶。則此殆豺獺之不如。子孫情理。豈勝媿罪。玆與合門諸族之宗孽長少通議同心。隨力出物得三千錢。因爲之立約。竭誠斂散。必歲易其任。以至十數年之久然後。六位皆置墓田。以足歲一之享。此實合族皆能有以敬重奉先之力也。顧此昏耄。有何輕重於其間。而特以余年老始事。諸族要余記其顚末。乃忘其僭踰。論定節目如左。惟願各自惕念。永世遵行。勿替報本追遠之誠。不勝幸甚。

一。歲必一祭于墓。而以十月上旬卜定事。

一。祭祀品味。不可過禮豊腆。每位必以果六品。脯醢各一品。蔬菜四品。佐飯一品。魚肉各一椀。炙九串。泡湯麵食各一椀。米食一盤。飯羹各一器爲定。毋敢增損事。

一。每年一依行第年次。輪定各墓祭員。又以庶孫中明敏詳愼者。爲副有司。與之同力具饌。齊進所定之墓。敬謹展掃後。以餕餘爲會。極其歡樂。而坐起必以序。毋敢失次事。

一。齊會墓下後。以會中峻整質直者定有司。先視祭物進奠。萬一未盡精潔。必從輕重笞奴笞婢事。

一。三嘉山所。旣無近居子孫。自此相距又過數百里。送奠之具。勢難如儀。一依柳謙菴立議用壺果。必以果脯炙各一大盤爲定事。

一。三嘉祭員一人副有司一人。自此定送。皆給馬貰路資各二兩。勿以歲之豊歉爲增損事。

一。三嘉所送祭員。若以路遠厭避圖免。不從門議者。論以不孝事。

一。三嘉山所。路遠涉江。衰老之人。决難往來。必以六十歲以下人定送事。

一。各位墓田。使各位祭員有司監分藏置。以待祭祀時。各位必用租八斗錢八十文。三嘉所奠具容入則租三斗錢二兩二十文。歲以爲常事。

一。各位墓田。旣令祭員主檢監分。則不可不豫定其任。今年門會。必分定明年各墓祭員有司事。

一。墓田若許子孫半作。則農之勤怠。秋收多寡。恐有論可否。致傷恩之患。一切不許半作事。

一。未有門族不能雍睦而能謹祭祀之理。今後定以每歲九月九日。合門之尊卑長幼咸集一處。講信修睦。務相眞率。毋敢爲侈美事。

一。門會之日。尊卑長少各以行第序坐。毋敢少差。尊長一以寬和容懷爲心。不欲輕加苛責於卑幼。然見其不恭不順。亦自儼然氣象。安定辭說。明其是非而正其可否。卑幼一以安詳恭謹爲心。不敢窺覘長者之不是。然若見其責罰於人者。有過於其所失。則當與同輩進前拜伏。柔聲怡色。陳告其實。一聽於長者所命事。

一。門會時無故不參者。只當從重責罰。而祭祀時不參。論以不謹祭祀。必施極罰事。

一。如是立議之後。宗孽長少間。如有不遵其職。違越條議者。論以不孝不悌。削業黜門。不共憂喜事。

壬申季春加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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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儀節次。一依宗老公辛亥立議。毋敢差違。惕念遵行。永世勿替者。

三嘉墓田秋收或不實。以達洞松田位田餘穀添用者。

門會日。門尊看擇己以下長少中業儒志學言行謹重者爲有司。以主敎檢卑幼。照管事物。及其限辭遆時。必以儒學人自代。百世定䂓者。

門有司自代時。毋敢干私。至公正大。必前期進禀于門尊以定者。

門會時位次行禮。參以溫公居家儀。特設門尊位。次設長老位。次設卑幼位。少長咸集。各就位坐。門尊招有司。執筆定會中執禮一人,執事二人。主管行禮節次。抄錄而唱之。指噵而行之者。門有司率卑幼。序立於門尊之前先拜。門尊不答。或年少於門有司。加致敬焉。有司進立於門尊之前。執事一人。執盞盤立於其左。執事一人。執酒甁立於其右。有司跪斟酒。獻于門尊。門尊飮畢。授執事盞。有司又斟酒。徧獻于門尊以下諸尊長。諸尊長飮畢。授執事盞。有司俛伏興退。與諸卑幼拜。門尊命有司坐。有司拜而復位坐。諸卑幼亦坐。門尊命執事酢有司。有司起拜。就坐而飮。又起拜。諸卑幼序立于有司之前先拜。有司不答。卑幼之最長者一人。進立於有司之前。執事二人。執盞甁分立如上。長者俛伏興退。與卑幼皆拜。有司命卑幼坐。皆拜而坐。有司命執事。徧酢諸卑幼。卑幼皆起序立而拜。就坐飮。又起拜。門尊命卑幼序立。立定。命善讀者一人。取立議冊。中坐講讀。聽訖各就位坐。以序行觴。終日歡洽。不至於亂。其或有失儀。執禮論罰者。

門有司定九九日會所。先期通告門中者。

門有司亦以二九九爲限。然若其言行謹重。爲衆族所敬。則門尊不許遆。雖欲許遆。衆族咸請因存。則門尊亦不得許遆者。

每年祭祀。有司看分墓田後。隨實數成冊。監于門有司。祭祀後用下及餘穀實數。幷錄成冊。又監于門有司。以聽處分者。

一門中敎檢等事。惟門尊命之門有司行之。門中老少有過失聞知者。必先䂓告。不改則告門有司䂓責。又不改。門有司告門尊。門尊從輕重責罰。又不改。具由告官治之。又不改。黜門不相顧念者。

門中人之過失。門中人只當當面相責。不當於門外人處揚言之。如或不相面䂓而言於外人。又或不先䂓戒而輕先告門有司者。門中重罰者。

門中人過失。聞見者雖已當面䂓戒。見其不改。而不告于門有司者。亦致罰者。

門尊長老所命所處。雖或不合於己見。卑少輩不可仰面肆口。欲立己見。其不甚大害義理者。姑當聽命。若損傷門風。大害於義者。則必以書告爭。只宜明是非辨利害。不敢峻言悖說。以損怡柔恭遜之實者。

與他人爲稧。尙有吉凶相助之義。况門族以敦厚之道維持。而無相助之義可乎。今後門中嫡庶各家有吉禮。則合門必隨力相助。咸聚歡之。其有喪事。或意外患難。則必告于門有司。門有司卽定勤檢一人。爲恤患有司。喪事則各出十錢。饒而高義者。不在此例。收合而送其喪家。患難則各自極力相救者。

衆流一源。百枝一根之義。當使卑少先知。每年九月九日門會時。冠者以上。必咸聚無漏。而長老齊會。不可無適情歡洽之資。各持酒肴一器足矣。雖幼少有室則皆持毋闕者。

或有實故。不得參于祭祀。又不得來參門會。則必具實用長單送呈者。

右奉先立議。故宗老族祖公諱壽甲所著。事功甚大。條約嚴明。一讀可見公誠孝。而不幸文字不備。遽然奄忽。門族之痛可知。今因長老大會。通議補錄。加定節目。參以古賢家儀。庶幾宜今保族。永遵勿替云爾。

奉先立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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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奉先之義。有本有末。名分之守。愛敬之實。其本也。門族之和。節文之備。其末也。未有有其本而無其末。又未有有其末而無其本。盖必本末兼至。奉先之義盡矣。自吾門族之宗庶長少。皆能有以守其名分之所固有而各勉焉。卑少者肯屈下無犯上。至於衆族咸和。則自有愛敬之心。而備節文嚴祭祀。庶幾無難。若不然則各失其分。卑少者不肯屈下而好犯上。衆族無可望其咸和。更安有愛敬之實。而思所以終身不辱。能盡奉先之義也。玆承會中長老所命。採輯禮經及先賢之言有明於報本處族之義者。作爲一篇。附之于下。此亦宗老公之意也。尊卑長少苟能潛心體玩。通上立議而講習焉。則或有補於奉先處族之道矣。

祭義曰。孝子將祭。慮事不可以不豫。比時具物。不可以不備。虛中以治之。

孝子之祭可知也。其立之也敬以詘。其進之也敬以愉。其薦之也敬以欲。退而立。如將受命。已徹而退。敬齊之色。不絶於面。孝子之祭也。立而不詘固也。進而不愉䟽也。薦而不欲不愛也。退立而不如受命敖也。已徹而退無敬齊之色。而忘本也。如是而祭。失之矣。

程子曰。祭先本天性。如豺有祭。獺有祭。鷹有祭。皆是天性。豈有人而不如鳥獸乎。聖人因以裁成禮法以敎人耳。

朱子嘗書戒子曰。比見墓祭。山神之禮全然蔑裂。吾甚瞿然。旣爲先公托體山林。而祀其主者。豈可如此。今後可與墓前一㨾。菜果鮓脯飯茶湯各一器。以盡吾寧親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隆殺。

夫人死之後。葬形於原野之中。與世隔絶。孝子追慕之心。何有限極。當寒暑變移之際。益用增感。是宜省謁墳墓。以寓時思之敬。凡祭祀品味。亦稱人家貧富。不貴豊腆。貴在修㓗。罄極誠愨而已。事亡如事存。祭祀之時。此心致敬。常在乎祖宗。而祖宗洋洋如在。安得不格我之誠而歆我之祀乎。

以上祭先

程子曰。凡人家法。須令每有族人遠來。則爲一會以合族。雖無事。亦當每月一爲之。古人有花樹韋家會法可取也。然族人每有吉凶嫁娶之類。更須相與爲禮。使骨肉之意常相通。骨肉日踈者。只爲不相見。情不相接爾。

司馬溫公居家儀曰。凡上壽於家長。卑幼盛服序立。先再拜。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於家長之前。幼者一人執酒盞立於其左。一人執酒注立於其右。長者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膺五福。保族宜家。尊長飮畢。授幼者盞注。反其故處。長者俛伏興退。與卑幼皆再拜。家長命諸卑幼坐。皆再拜而坐。家長命侍者。徧酢諸卑幼。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就坐飮訖。家長命易服。皆退易便服還。復就坐。凡族會。當如溫公家上壽之儀。

范文正公曰。吳中宗族甚盛。於吾固有親踈。自吾祖宗視之。均是子孫。獨享富貴。不卹宗族。何顔入家廟。異日何以見祖宗於地下乎。

以上睦族

退溪先生曰。詩曰無忝爾祖。聿修厥德。又曰夙興夜寐。無忝爾所生。苟能持是心。各思樹立。無貽門戶羞。則保業守祭之道。不外於是。其亦庶乎其可矣。

謙菴先生族中立議曰。凡我同宗之人。雖在數息之地。平時邈不通好。至於吉凶。亦不相知。類同路人。同宗之義。果安在哉。况先祖墳塋。散在各處。年代久遠。香火或絶。名爲子孫而不識墓門者有之。情理極爲哀痛。今後每於八月二十日。有司以各墓附近子孫分定祭員。回文知委。子孫等稍備壺果。齊進所定之墓奠掃訖。俱詣河回。拜謁家廟。餕餘爲會。或山或水。極其歡樂。歲以爲常。族中吉凶。亦卽知會。慶吊隨遇。或有不及。視力相助。益敦追遠親親之厚意。永遵勿替。萬一不念講睦之重。違約不行者。立議施罰事。一不會者納罰米一斗。二不會二斗。三不會笞奴。四不會損徒。五不會削籍。

西厓先生曰。墓山乃吾父母先祖體魄所托。其欲永久保守而不廢者。子孫之情。所不能自已焉。吾兄牧使公存時。常欲爲守護祭奠之䂓。與族人立約。庶幾子孫遵守而不替。意甚惓惓。不幸未成而遽歿。今不肖跧伏草土於山中。念及先兄遺意。未嘗不泫然而悲。迺與兄子祩,䄎,等。曁他族人。追述前日之志。取其尤關於守護者數條立議。將以刻板而揭之楣間。使子孫之來此者。常在於心目之間而永遵無替。以終兄終天永慕之痛。報本追遠之誠。萬一後來有不肖子孫。慢不省錄。不遵此意。則非徒吾先祖神靈所不佑。亦國法所難容。凡爲族人者。卽通知施罰。如是而猶冥悍不改。則爲文告諸先祖之墓。仍具由告官。治以不孝之罪。不可輕貸者。

鶴峰先生曰。古人居鄕黨者。四孟月朔。皆有往來相見之禮。况子弟之於父兄尊長乎。古禮雖不可一一從之。正朝乃是一歲之首。拜賀之禮。尤不可廢也。非有大故。則必躳詣禮見。毋得怠慢廢闕。如有迎送餞慰等事。則亦當隨宜行禮。以盡敬愛之心。毋得因循差過事。

兄弟親戚之間。或言語相失。或財利相爭。以致失和相䦧。甚至速獄致訟。天倫化爲仇敵。反不如路人者。比比有之。不亦悖哉。吾門承祖先之訓。子孫等務相雍睦。未有悖戾之行。前所云云。雖不足慮。而至危者人心也。各宜率禮勵行。謹守先訓。毋得敗道傷義。上辱祖先。下貽門戶之羞。不幸而或有不率者。則門族相與忠告而善噵之。然且不改則擯黜門列。俟其改過自新然後許入事。

旅軒先生曰。盡愛之理。致孝之道。於其祖先者。果外於能愛其身而敬重之者乎。祖先相遆之身。雖已亡於百千萬代之旣往。而祖先相傳之氣脉。卽吾一身而方在焉。此身卽祖先之身也。敬重此身者。所以敬重祖先也。敬重此身之道。無人不能。無代可竆焉。爲人子孫而推孝於祖先者。大於是乎。夫旣知愛其身而能敬重焉。則其於同吾所受之氣而同得祖先之姓者。勢雖至於疏遠。事或涉於咎㤪。豈可以䟽遠而忘之。咎㤪而讎之哉。我嘆世之人。或不至甚遠。但在稍疏而便外之。或不須深㤪。但在微嫌而遂隙之。嗚呼。若使祖先之爲父母者而兩視之。則曾不過一呵一撻而止者。而爲子孫者。不體祖先同慈之恩。不念百枝一根之義。怒焉藏之。㤪焉宿之。此果待同氣之道乎。此吾族人之所當戒也。

又曰。惟吾張氏。傳至二十餘代而不離此土。其所以家孝世睦。樹德基福者。實有所自矣。當其盛也。擧族而爲一家。合門而爲一心。則敦和雍睦之中。自各盡其道焉。夫何待於設契以一之哉。及其傳世已遠。派分旣衆。而情不得不間。勢不得不分。則必有所以維持合聚之道焉。此族契之所以作也。篤其恩以一其心。定其䂓以齊其事。時焉講睦以融其和好之情。事焉同力以通其資助之義。富有所分。貧有所濟。慶同其喜。憂共其卹。此亦所以宜家保族之深慮遠計也。講信修睦。春秋各擇日爲之。勿相侈美。皆要眞率。當以適情歡洽爲度。

契中人過失。契中人相聞。各以所近先相䂓告再三。必至不改然後告于有司。見其不改而不告于有司者。與夫不先相䂓而遽告于有司者俱致罰。有司聞之。細過則待會致告而共䂓之。大過則卽出文齊會責之。衆責不改然後損徒。損徒又不改然後黜契。然旣黜而能悔則卽許還入。

契中人之過失。契中人只當當面相責。不當於契外人處揚言之。如或不相面䂓而揚言於外者。契中重罰之。

契中人過失。外人或有言之者。契中人聞之。必來告于過失之人。使之知改。其或聞之。隨而唱和揚助之。不以告于本人者。契中重罰之。

以上統論

孝悌堂節目凡例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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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時祭。一依朱子之論。春秋分定行事。

一。春秋分前十日。齋有司就議于門有司。分定諸執事成回文。通告各家事。

一。當其執事者。或有假托不參齋。有司告門有司。論以重罰事。

一。各執事前期三日。一齊入齋。參謁于廟。自其夕齋供。幷聽執事。外諸員入齋者事。

一。入齋日。執禮者坐堂東南向。下執事諸人。皆以家禮進前讀講。毋敢怠慢或闕事。

一。齊戒沐浴更衣飮酒食肉諸節。一依家禮。毋敢違越事。

一。前一日。設位陳器省牲滌器等節。獻官率齋有司諸執事檢勑。務令精㓗整齊事。

一。祭畢徹酒饌後。獻官以下。以世次坐定。摘發祭時失禮者。使之出坐。面責懲後事。

一。餕禮時。諸人或因酒食紛紜。不思亂者。幷令摘出峻責事。

一。祭畢餕禮後。只聽朝飯齋供事。

一。忌祀姑不可廢。則饌品諸節。一如時祭。但齊戒止一日。執事亦不宜多。三獻官及奉盞飯二祝一進饌二。可以行事。前期二日。諸執事入齋。自夕齋供。厥明自朝。乃用素沐浴變服。餘如時祭。祭祀畢後無餕禮事。

一。如是會議立約節目之後。萬一有違越惰慢者。門有司率齋有司坐定。招致立之階下。從輕重施撻。或不恭謹肯受者。論以違越孝悌堂處分之過。必施極罰事。

學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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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祖縣令府君。爲子孫欲啓文敎。置學舍儲學糧。其意盖至矣。世代寢遠。美蹟易泯。越在辛卯春。六世孫興漸爲是慨然。上繼先祖遺意。傍聽門中僉議。爲立學齋之名。經始立約。未及成就而歿。於是乎合門長少咸爲痛惜。益各興起同力。而五世孫三錫,六世孫興震。尤張大之。經紀已久。措處粗備。則豈可無立䂓以垂後乎。遂通告門中而咸聚于孝悌堂。堂是先祖別祠前祭祀之所也。是會是議。必於是堂者。豈偶然哉。噫。先祖所求乎子孫者匪他。直欲講學而爲儒。修道而立身。無或曰利而好貨。不使同流而合汚。以之行成於內而名立於後者。昭著於數行遺敎之中。是堂之得名孝悌。後孫之追設學齋。固有以也。語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須知孝悌爲爲仁之本。誠敬爲學問之綱。竭力乎事親從兄之實。盡心乎進德居業之方。不以長短得失動心作色於言行之際。則庶幾無愧於是齋。而不爲先祖之罪人也。盍與之相勉哉。僉曰諾。遂爲凡例節目如左。

一。門有司擇門內語默動靜可以爲少輩矜式。文學知識足以爲學者楷範者一員。定爲敎長。敎檢學徒事。

一。入齋當以十五歲以上能解文義者許入。入齋之日。必齊沐上衣。先就敎長座前。行再拜禮事。

一。敎檢之方。先以灑掃應對之節。竆理修德之方。朝夕敎噵。期於成功。至於時文製述。則敎長看學者才量。隨分敎噵之。亦以旬月爲限。無或惰慢事。

一。化噵之術。當有本末輕重之序。變化氣質。涵養德性。爲本爲重。講習文詞。聲名進取。爲末爲輕。噵之以寬裕。養之以簡諒。而若不嚴立課程。趲趁工夫。難免始勤終怠之失。學者或違敎檢之科。輕者楚撻。重者限日月出齋事。

一。每日敎長晨起。南面立于堂。學徒序列于前。向敎長揖。乃分立左右。行相揖禮訖。就敎長前。通讀濂洛關閩諸書中一帙一二板後。各就讀所課事。

一。每月朔望。敎長請門內肯與論學者二三員同坐。受學徒背講。究問文義。旨意不通者面責懲後事。

一。敎長敎戒學徒之時。先自愼重語默動靜而臨之。毋爲學子輩所輕然後。可望此事之成就。千萬期勉事。

一。每年冬讀夏製。以爲定式。無敢惰闕。而久近遲速。惟看物力多寡。爲裁處事。

夫仁洞洞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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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有四里中山里夫南里舞山里芹田里

凡洞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䂓。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卹。

事父母盡其誠孝。敎子弟必以義方。尊敬長上。和睦隣里。友愛兄弟。敦厚親舊。待妻妾以禮。接朋友有信。立心以忠厚不欺。行己必恭謹篤敬。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至於讀書治田。畏法令謹租賦之類。皆宜自勉。下人徒知愛父母而不知尊敬。尤不閑拜揖之禮。事父母。不可不愛敬兼至。少者遇老者長者。行禮必敬。少者必代長老者負戴。儕輩相敬。隣里相和。呈訴爭訟。割耕占畔等事。一切勿爲。以長忠厚之風。凡同約之人。上下各自修進。互相勸諭。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者。如有卓異篤行。約直告于洞約尊。約尊報官論賞。

右德業相勸。

父母不順者。不孝之罪。邦有常刑。故姑擧其次。兄弟相䦧者。兄曲弟直均罰。曲直相半。兄輕弟重。兄直弟曲。只罰弟。家道悖亂者。夫妻敺罵。男女無別。黜其正妻。嫡妾倒置。以妾爲妻。以孽爲嫡。孽反凌嫡。嫡不拊孽。事涉官府。有關鄕風者。妄作威勢。擾官作私者。侵㬥小民。私門用杖者。鄕長凌辱者。

已上極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

中罰削籍。不齒洞里。

下罰損徒。不與洞會。

親戚不睦者。正妻䟽薄者。隣里不和者。儕輩敺罵者。不顧廉耻。汚毁士風者。恃強凌弱。侵奪起爭者。無賴作黨。多行狂悖者。公私聚會。是非官政者。造言搆虛。陷人罪累者。患難力及。坐視不救者。受官差任。憑公作私者。婚姻喪祭。無故過時者。不有執綱。不從洞論者。不服洞論。反懷仇㤪者。執綱循私。冒入同參者。多接人戶。不服官役者。不謹租賦。圖免徭役者。

已上中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

中下從輕重施罰。

紊坐失儀者。座中喧爭者。空座退便者。

已上下罰。

上中下面責施罰。

人吏民間作弊者。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隨聞見摘發告官。依律科罪。

下人約條。

不養父母。使之丐乞者。不順父母。多行悖惡者。女人誶詈舅姑者。兄弟不和者。相闘則曲直依上條論。衝火作孽者。兩班凌辱者。其中兩班以非理取辱則亦論罰。有夫女潛奸者。旁親祖叔兄弟凌辱者。

已上極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

中下從輕重施罰。

恃強肆㬥。作害閭里者。以少凌辱老者。隣里不和及相闘者。絲笠細衣。紊亂名器者。着唐鞋。濫乘轎。兩班等馬者。不力其業。惰農自安者。行止荒唐人作主者。遊女相奸。作亂傷人者。

已上中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

中下從輕重施罰。

吉凶扶助不如約者。公事時托故不隨行者。閭里間高聲叱辱者。聚會時使酒喧爭者。

已上下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

中下從輕重施罰。

一。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䂓戒。小則密䂓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約直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許其自新。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告于洞約尊。約尊報官司。分上中下三罰治之。

右過失相䂓。

一。洞人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父之執友則拜。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遇尊長下馬。過公門下馬。洞人會飮處下馬。會射處下馬。

一。凡聚會。皆洞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鄕人亦不以齒。若特請召。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爵齒爲序。

一。約中冠子生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禮有賀娶妻者。但以物助賓客之費。婚姻科第。各出白米五升,鷄雉中一首。若下人則否。如有來助。又不必却。

右禮俗相交。

一。約中有喪。上下齊會往吊。定護喪有司一員,副任二人。以護初喪。永葬時亦如之。兩班則各出壯奴二名。常人則出役夫一名。或擔持或造墓。只一日赴役。若人戶盛夥處。一喪所用。似不必盡出役夫。量數出給。餘數則他喪計給。下人喪則令約中齊會往吊。定下有司二人護喪。兩班則出壯奴一名。凡上下喪。發引送之。返魂則迎卒哭。大小祥皆吊之。喪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每歲十月。收米太五升。少不下二升。空石二葉。別爲藏置。使里正行首次知。有喪則米八斗或六斗。太五斗空石十五葉。量宜出給。惟父母喪當身妻喪外。其餘否。空石十五葉。恐不免太少。三十葉定例。又以長木盖草治殯似得。

退溪先生約條。各出米太各五升。常紙一卷。空石四葉。役夫二名云云。

一。約中有火災。上下救且吊之。各出空石盖草長木。同力造家。有盜賊則相救。疾病則相問。若癘疫不能服田。則約中通上下。各出農軍。或耕或種。或耘或穫。鰥寡孤獨癈疾無依者。幷可矜恤。不至失所。處女貧窶。過時不婚者。孤兒單約。失學無歸者。幷報官司。或自約中通議善處。雖非火災。約中若有作舍。出牛馬運材助役。若非正室否。

右患難相恤。已上全用呂氏鄕約文。

一。約中擇有德行者一員。推爲洞約尊。非士類則否。又以淸勤一人爲約直。擇下人中愿謹有識老者一人。稱以洞約所里正。以饒實淸勤者一人。稱以洞約所典穀。專掌勸誘糾檢。出納穀物事。

一。約直以下之任。差出駁遆。洞約尊爲之。洞約尊有過。隨事論告。以竢遷改。若色勃言不恭者。論以不有執綱。而猶施所告事。

一。洞約尊約直及洞約所里正典穀。則只管洞約勸䂓交恤。以正洞俗而已。若係關官令事。則別定里任公事員擧行事。

一。約直以下任。經春秋講會後改之。而或其人可合。不必拘久事。

一。約中有善者書之。書之至三。奬嘉論賞。若忠孝友愛者。則洞約尊詳察。又得洞人咸可然後。告官許座事。

一。論人勿爲已甚。且開自新之路。約法以前事。幷勿追論事。

一。一依古鄕約法。重罪則報官司。輕罪則自洞中論斷。笞三十以上官决事。

一。每年春三月三日。約直使洞人各隨力。或持酒或設飯。咸集講堂。爲上廳一下廳一。上廳有儒品嫡孽之別。下廳有良賤之別。各用年齒坐定後。別定稍知文字者一人。中坐抗聲讀洞約一遍。只四條。諺語解釋。使人人無不聽聞通曉。因設酒二三行。而獻酬拜揖如禮後罷。秋九月九日。亦如之事。

一。春秋講信時。上下老少講論言語之際。須以忠厚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恠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違者約直糾之事。

一。近來常漢男女無別。到處皆然。極爲寒心。而至於此洞。不但村中人無別。寺刹近在咫尺。故村中之人與僧人不別。或僧與村家女同處一房。或褰裳衣。混役於田野之中。以至情慾相感。或有潛淫之弊。豈非尤可寒心者耶。此後切禁痛革。倘有違之者。懲捧白木一疋事。僧人亦或以此不悅。謀害洞人者。亦告官治罪事。

一。近來常漢謀避分內之役。希望分外之任。或無端移徙。或乘時逃去。極爲寒心。旣參洞約。又經講會之後。若有如此行止之人。里正摘發。通于洞中。告于洞約直及洞約尊。具由告官。知委約中人。使不得買賣其田土。以長其忠厚守分之風事。此死徙無出鄕之義也。

一。諸般節目。洞約所里正。申申通諭於下人老少。使無不知者。可免罪責事。已上增損鄕約文。○己未仲春二十五日。

自己未春。設行此約。數年之間。風俗少變。向之不順父母。誶詈舅姑者。間有化而爲恭順子婦者。又於今年九月。洞人等伏見减稅。

聖敎辭意。無不感泣。卽相與之設壇。壇上奉展聖敎。使善讀者諺解大讀之。大小民庶伏而聽之。起而四拜。因行感。

君恩宴。愚夫愚婦。猶能蹈舞而歌詠之。其時兼城主特題許屠曰减稅。

聖敎之頒布。殆近半年。而寂未聞頌德稱恩之擧。今於八公山下。近百歲父老唱率男女。皷舞歌詠我聖上曠世罕有之澤。官於今日。復覩三代上民。自不勝嘉歎云云。噫。以僻巷竆民。得此過譽於大夫者。莫非數年來同約相䂓。少修忠孝。有以感動之致。豈非幸耶。自今益加惕念。互相䂓卹。以復三代美俗。俾實大夫之題語。其可乎。

先公庫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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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稧案一依洞約案。更爲別冊修定。而分錄上下人事。

一。稧任擇上案中忠信淸勤者一人。爲上有司。又擇下案中饒實淸勤者一人。爲公典糓。而兩任差出。洞約尊爲之事。

一。糓物以洞約所餘除出別藏。謂之先公庫。而洞物一歲費用後。又有所餘。隨多少歸之先公庫。逐年如是事。

一。糓物斂散。略依朱夫子社倉䂓。嚴立保授法。典糓先執保券然後出糓物。散盡後以其券封納于有司。藏之洞櫃。待秋出給典糓。畢捧後去其券事。

一。保券式。

某年月日。某里某姓名出食先公庫糓幾石。待秋具息還報次納表。▣▣押。

保長某姓名押。

保副某姓名押。

先公庫典穀姓名押。

一。保長副必以洞中稍實有根著者聽許出。債人雖或有走失死故。保長副當之事。

一。洞約所春講會時。上有司以糓物禀于洞約尊。公典糓聽於有司而出給。秋講會時。典糓受券於有司。畢捧後以文書磨勘於有司而封庫。不得自擅事。

一。上下任一周年後改差。而或其人可合。則不必數數改遆事。

一。約中田結。不過五六夫。有餘則百斛之穀。可以半助其不給矣。須皆齊心用力。數年長息。歲可剪息百餘斛然後。卽以什三出息。以便斂散。兼濟約中人事。

一。歲饑則弛半息。大歉則盡蠲其息。只收其本。以惠約中人。如杜倉䂓事。

一。約中之人。每思名庫之義。各自以先公後私爲心。秋穫之後。輒先公家之入。毋或後於他洞。則庶不負立名之意。又不犯洞約中不謹租賦之科事。

一。凡食糓物。無故不報者。自洞約所著圖書。具由告官。請治徵捧事。

一。書員看坪執卜時。愚民易受欺弄之患。公典糓惕念審愼。及其作夫之日。約中民結。謂之公結而成案。俾無一毫違繣相左事。

一。春稅出秩後及官限日。公典糓量公結所應之數。自先公庫辦出盡捧後。尺文納于洞約直。以爲憑驗之地。而苟愆期遅慢。則公典糓從輕重科罪事。

卹貧庫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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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公庫旣成約中有田土而應稅役者。皆蒙蠲减之惠。其中無田土者。獨不能被其澤。故特設此庫。買給多少田。以爲卹貧之地事。

一。抄約中貧殘無田土者若干人。列姓名成案。先計田數多少。次看貧勢緩急。以爲上下分給。而不定其數事。

一。買給田土時。特思任恤之意。毋或干私於其中。以傷體仁之道事。

喪葬時顧助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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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勤檢信實人。定護喪有司者。

以年少明敏者二人爲使喚。一聽於有司者。

白米拾斗。

蔬菜價米壹斗。

太陸斗。

醬價太壹斗。

右米太蔬醬等具。有司率二使者。於喪家近處。別設所供辦。以爲當日朝夕餉擔丁事。

如是定約立䂓後。雖升米一蔬。侵索於喪家。則有司以不能推孝論笞罰事。

或有徵索酒肉者。以犯不孝論。不許會葬列事。喪人或用酒肉。虞祭前接人無禮者。論以不謹居喪。置以重罰事。

右節目。有司前期輪示於約中上下各家及當喪人。申嚴知委。著實擧行後。待講會還納。聽分付者。

甲午三月上下申約正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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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守分業。分父子兄弟兩班凡民。讀書謹身耕織以時。

養親奉公。養親一衣一食。必先父母。不敢不是。惟悅親心。奉公一謹租稅。相濟貧竆。勿以富貴。相加傷害。

此約。讀書自修者主之勿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