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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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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簡
作者: 

秦律十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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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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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𧈸(螽)䖵、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𠨫(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芻自黃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稾,相輸度,可殹(也)。

 禾、芻稾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𥂰(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廄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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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廄苑律。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𡩡(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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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入禾稼、芻稾,輒為廥籍,上內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禾、芻稾積𡩡(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𡩡(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殹(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𡩡(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𡩡(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計禾,別黃、白、青。𥟲(秫)勿以稟人。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穤(糯)秙(𪏻)稻。別粲、穤(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䊪(糲)米一石;䊪(糲)米一石為鑿(糳)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䵂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食𩚚囚,日少半斗。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畜鷄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猪、鷄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金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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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有買(賣)及買殹(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䋽以叚(假)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𧈪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𢄐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𠦜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𠦜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𠦜四錢;其小者冬𠦜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關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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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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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叚(假)試即正。。

 邦中之䌛(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從興戍然。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䰍書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叚(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𧈪其久。官輒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叚(假)公器,者(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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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工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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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綉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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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𥿍(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䌛(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䦼(决),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䌛(徭)。卒歲而或䦼(决)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䌛(徭)為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䌛(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𤅊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𤅊。縣為恒事及𤅊有為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减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䌛(徭)徒計。

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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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虡〉用𨍮(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軲(軸)上,皆為用而出之。

 官府叚(假)公車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軲(軸)𥾲(盭);及不芥(介)車,車蕃(藩)蓋強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殹(也)。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

 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茾者,以茾纏書;毋(無)茾者以蒲、藺以枲萷(𦂗)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鬼薪白粲,羣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所弗問而久𣪠(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䌛(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

 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𣪠(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𣪠(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𢅒(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䌛(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𨍎(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輒治(笞),吏主者負其半。

 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 或贖䙴(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军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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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䙴(遷)其後;及法耐䙴(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䙴(遷)者,鼠(予)賜。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置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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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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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盗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稾如禾。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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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稾各半石。 宦奄如不更。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

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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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內史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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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侯(候)、司寇及羣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盗。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計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尉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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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歲讎辟律於御史。

 □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

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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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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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纍)。

 官嗇夫、冗吏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

 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殹(也)之數。

 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殹(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飤(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𡩡(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

 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盗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

 入禾及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稾如禾。

 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石一積。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

 官府臧(藏)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

 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殳、戟、弩,䰍𣲥相易殹(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

 工稟䰍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减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䰍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計校相繆(謬)殹(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殹(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殹(也),减罪一等。

秦律雜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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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 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䌛(徭)戍。 除吏律

 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游士律

 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

 故大夫斬首者,䙴(遷)。 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 輕車、䞣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

 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䙴(遷)。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 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中勞律

 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臧(藏)律

 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

 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䰍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

 工擇榦,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貲二甲。 工久榦曰不可用,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

 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 豹旞(遂),不得,貲一盾。 公車司馬獵律

 傷乘輿馬, 夬(决)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 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 志馬舍乘車馬後,毋(勿)敢炊飭,犯令,貲一盾。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

 膚吏乘馬篤、𦍧(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

 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牛羊課

 匿敖童,及占𤵸(癃)不審,典、老贖耐, 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䙴(遷)之。 傅律。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 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敦(屯)表律。

 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

 寇降,以為隸臣。

 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 求盗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

法律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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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盗別徼而盗,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盗,臧(贜)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盗過六百六十錢,黥㓷(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䙴(遷)之。求盗比此。

 求盗盗,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盗不當?當。

 甲謀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贖黥。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盗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盗牛,盗牛時高六尺,𣪠(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或盗采人桑葉,臧(贜)不盈一錢,可(何)論?貲䌛(徭)三旬。

 司寇盗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甲盗,臧(贜)直(值)千錢,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贜)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盗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殹(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甲盗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論可(何)殹(也)?毋論。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毚(纔)到,乙亦往盗丙,與甲言,即各盗,其臧(贜)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贜)以論;不謀,各坐臧(贜)。

 工盗以出,臧(贜)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夫盗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盗;不智(知),為收。

 夫盗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殹(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盗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為盗;弗智(知),為守臧(贜)。

 削(宵)盗,臧(贜)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削(宵)盗,臧(贜)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父盗子,不為盗。」 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論 當為盗。

 律曰「與盗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 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為盗主,且不為?同居者為盗主,不同居不為盗主。

 「盗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

 「盗盗人,買(賣)所盗,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

 「公祠未𨶅,盗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盗〉一腎,益〈盗〉一腎臧〈贜〉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贜)不盈一錢,盗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盗之,不盡一具,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論。

 可(何)謂「祠未𨶅」?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未𨶅」。未置及不直(置)者不為「具」,必已置乃為「具」。

 可(何)謂「盗埱」?王室祠,貍(薶)其具,是謂「」。

 士五(伍)甲盗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盗羊殹(也),而索繫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抉籥(鑰),贖黥。」可(何)謂「抉籥(鑰)」?抉籥(鑰)者已抉啟之乃為抉,且未啟亦為抉?抉之弗能啟即去,一日而得,論皆可(何)殹(也)?抉之且欲有盗,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抉之非欲盗殹(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盗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

 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贜),臧(贜)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值)臧(贜),臧(贜)直(值)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黥為城旦;吏為失刑罪,或端為,為不直。

 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贜),臧(贜)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贜),臧(贜)直(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殹(也)?為不直。

 或以赦前盗千錢,赦後盡用之而得,論可(何)殹(也) 毋論。

 告人盗百一十,問盗百,告者可(何)論?當貲二甲。盗百,即端盗駕(加)十錢,問告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

 告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 毋論。

 誣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誣者可(何)論?毋論。

 甲告乙盗直(值)□□,問乙盗卅,甲誣駕(加)乙五十,其卅不審,問甲當論不當?廷行事貲二甲。

 甲告乙盗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盗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甲告乙盗牛,今乙賊傷人,非盗牛殹(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盗駕(加)臧(贜)。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盗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盗駕(加)臧(贜)。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誣人盗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盗,直(值)百,乃後覺,當并臧(贜)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上造甲盗一羊,獄未斷,誣人曰盗一猪,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殹(也)。」

 「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𣪠(繫)投書者鞫審𤅊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𤅊之之謂殹(也)。

 「僑(矯)丞令」可(何)殹(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廷行事有罪當䙴(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䙴(遷)所。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殹(也)?當䙴(遷)。䙴(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當䙴(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𣪠(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盗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殺求盗,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斲(𨷖)殺?斲(𨷖)殺人,廷行事為賊。

 甲謀遣乙盗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擅殺、刑、髡其後子,𤅊之。」?可(何)謂「後子」??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皆為「後子」。

 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𦙶死,黥顏頯,畀主。■相與𨷖,交傷,皆論不殹(也)?交論。

 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𨷖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

 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妻悍,夫毆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𦡊(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律曰:「𨷖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殹(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或與人𨷖,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拔人髮,大可(何)如為「提」?智(知)以上為「提」。

 或𨷖,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殹(也)?議皆當耐。

 士五(伍)甲𨷖,拔劍伐,斬人髮結,可(何)論?當完為城旦。

 鈹、戟、矛有室者,拔以𨷖,未有傷殹(也),論比劍。

 斗以箴(針)、鉥、錐,若箴(針)、鉥、錐傷人,各可(何)論?𨷖,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

 或與人𨷖,夬(决)人唇,論可(何)殹(也)?比疻痏。

 或𨷖,嚙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斗,為人毆殹(也),毋(無)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邦客與主人𨷖,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𢰞以布。」可(何)謂「𢰞」?𢰞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

 「以梃賊傷人。」?可(何)謂「梃」?木可以伐者為「梃」。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

 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㑥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

 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

 「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殹(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殹(也)。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可(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殹(也)。

 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

 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二甲。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賊殺傷、盗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耤葆子之謂殹(也)。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𣪠(繫)城旦六歲。」 可(何)謂「當刑為隸臣」? 「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謂殹(也)。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𣪠(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

 可(何)謂「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宮」?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羣盗,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羣盗者亦如此。

 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殹(也)?如失刑罪。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殹(也)。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𣪠(繫)城旦六歲。

 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𨷖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㓷(劓)。

 「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殹(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殹(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䙴(遷)癘所處之;或曰當䙴(遷)䙴(遷)所定殺。

 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 可(何)罪得「處隱官」?羣盗赦為庶人,將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 它罪比羣盗者皆如此。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餽遺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論可(何)殹(也)?毋論。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盗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贜)為盗;盗罪輕於亡,以亡論。

 隸臣妾𣪠(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𣪠(繫)日。

 罷𤵸(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𤵸(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殹(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夫、妻、子十人共盗,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甲捕乙,告盗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殹(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盗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殹(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纍),已坐以論,後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論。

 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

 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殹(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

 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殹(也)?當坐所贏出為盗。

 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叚(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

 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殹(也),為「奇」,它不為。

 「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可(何)謂「逋事」及「乏䌛(徭)」?律所謂者,當䌛(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䌛(徭)所乃亡,皆為「乏䌛(徭)」。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䌛(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也)。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布。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論可(何)殹(也)?毋論。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殹(也)。

 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殹(也)。

 「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𩎍轅𩉼,是以炎之。?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使者(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偽吏不來,弗坐。」可(何)謂「邦徒」、「偽使」??徒、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是謂「邦徒」、「偽使」。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盗而得,可(何)以論之?以通錢。

 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後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不論論。

 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

 內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者不為「院」。

 可(何)謂「宮均人」??宮中主循者殹(也)。

 可(何)謂「宮更人」,?宮隸有刑,是謂「宮更人」。

 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殹(也)。

 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𤅊(獻)公冢者殹(也)。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可(何)謂「爨人」?古主爨竈者殹(也)。

 可(何)謂「集人」?古主取薪者殹(也)。

 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後更其律如它。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可(何)謂「署人」、「更人」?耤(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殹(也),原者「署人」殹(也)。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殹(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

 可(何)謂「𧗵(率)敖」?「𧗵(率)敖」當里典謂殹(也)。

 可(何)謂「逵卒」? 有大䌛(徭)而曹𨷖相趣,是謂「逵卒」。

 可(何)謂「旅人」??寄及客,是謂「旅人」。

 可(何)謂「室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殹(也)。?「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殹(也)。

 可(何)謂「瓊」?「瓊」者,玉檢殹(也)。節(即)亡玉若人貿㑥(易)之,視檢智(知)小大以論及以齎負之。

 可(何)謂「𧸬玉」?「𧸬玉」,者(諸)候(侯)客節(即)來使入秦,當以玉問王之謂殹(也)。

 可(何)謂「匧面」?「匧面」耤(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與偕者,命客吏曰「匧」,行旞曰「面」。

 可(何)謂「臧(贜)人」?「臧(贜)人」者,甲把其衣錢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為盗之,而實弗盗之謂殹(也)。

 「貣(貸)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貣(貸),貣(貸)之,是謂「介人」。

 「氣(餼)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氣(餼)而誤氣(餼)之,是謂「介人」。

 可(何)如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斷,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為「大痍」。

 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財)直(值)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它為小。

 可(何)謂「羊𦗛」?「羊𦗛」,草實可食殹(也)

封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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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獄 治獄,能以書從迹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有鞫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 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會封。花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覆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盗自告 □□□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錢,毋(無)它坐,來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捕 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

 □□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二合,告曰:「丙盗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𡩡(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

 盗馬 爰書: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複)衣,帛裏莽緣領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

 爭牛 爰書: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𦗕(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群盗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與此首人強攻羣盗人,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劍伐收其首,山儉(險)不能出身山中。」訊丁,辭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強攻羣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錢萬,去亡。己等已前得。丁與戊去亡,流行毋(無)所主舍。自晝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殺收首。皆毋(無)它坐罪。」?診首毋診身可殹(也)。

 奪首 軍戲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與戰刑(邢)丘城。今日見丙戲旞,直以劍伐痍丁,奪此首,而捕來詣。」診首,已診丁,亦診其痍狀。

 □□ □□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迹;其頭所不齊䏼䏼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

 告臣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殹(也),毋(無)它坐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 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黥妾 爰書: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謁黥劓丙。」?訊丙,辭曰:「乙妾殹(也),毋(無)它坐。」?丞某告某鄉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曰:「乙令甲謁黥劓丙。」其問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或覆問毋(無)有,以書言。

 䙴(遷)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䙴(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䙴(遷)所,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䙴(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䙴(遷)所論之,䙴(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為報,敢告主。

 告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

 𭙿(癘) 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𭙿(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肘厀(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𤀃(號),其音氣敗。𭙿(癘)殹(也)。」

 賊死 爰書: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腦角出(䪼)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衣布禪帬、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决)二所,𤻮(應)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䰍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智(知)賊迹。男子丁壯,析(皙)色,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帬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號)寇者不殹(也)?

 經死 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 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污兩卻(腳)。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迹𣐹(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迹。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迹。索袤丈。衣絡禪襦、帬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診必先謹審視其迹,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迹,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殹(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殹(也)?及視索迹鬱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迹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殹(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穴盗 爰書: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𥿍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勶(徹)內中,𥿍衣不得,不智(知)穴盗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殹(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盗。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嚮)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勶(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迹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𣦟(踵)稠者三寸。其履迹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歫之之迹,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迹。不智(知)盗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柖,柖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𥿍衣柖中央。」?訊乙、丙,皆言曰:「乙以迺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裏,絲絮五斤(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殹(也)。」?訊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𥿍復(複)衣,繆緣及殿(純),新殹(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狀。」 以此直(值)衣賈(價)。

 出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𨷖,甲與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復(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之狀。有(又)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有(又)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腹)痛子出狀。 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搖)之,咅(衃)血子殹(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咅(衃)血狀。?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也)。某賞(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毒言 爰書: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寧毒言,甲等難飲食焉,來告之。」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牒)北(背)。?訊丙,辭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寧毒言,以卅餘歲時䙴(遷)。丙家節(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來,亦未嘗召丙飲。里節(即)有祠,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皆莫肯與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難與丙飲食。丙而不把毒,毋(無)它坐。」

 奸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自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

 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 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

編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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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歸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歸。 九年,攻析。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闕。 十四年,伊闕。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茲氏。 廿六年,攻離石。 廿七年,攻鄧。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陸。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啟封。 卅三年,攻蔡、中陽。 卅四年,攻華陽。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剛。 卅八年,閼輿。 卅九年,攻懷。 四十年 四十一年,攻邢丘。 四十二年,攻少曲。 〔四十三年〕 四十四年,攻太行,.□攻。 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 四十六年,攻□亭。 四十七年,攻長平。十一月,敢產。 四十八年,攻武安。 〔四十九年〕,□□□。 〔五十年〕,攻邯鄲。 五十一年,攻陽城。 〔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 〔五十〕三年,吏誰從軍。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後九月,昭死。正月,速產。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莊王元年 莊王二年 莊王三年,莊王死。 今元年,喜傅。 二年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吏。 〔四年〕,□軍。十一月,喜□安陸□史。 五年 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十一月,獲產。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 十三年,從軍。 十四年 十五年,從平陽軍。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 十七年,攻韓。 十八年,攻趙。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備警。 廿年,七月甲寅,嫗終。韓王居□山。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 廿二年,攻魏梁。 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王□□。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時,產穿耳。 〔廿八〕年,今過安陸。 廿九年 卅年

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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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慤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誈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肮(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爲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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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夬(决)。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𧗵(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𩖈(願)。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壄(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榦,慎前慮後。君子不病殹(也),以其病病殹(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苟)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

 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𭩢(倨)敖(傲),二曰不安其鼂(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㑥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聖。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治之紀殹(也)。

 除害興利,茲(慈)愛萬姓。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孤寡窮困,老弱獨傳,均䌛(徭)賞罰,𠢕(傲)悍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城郭官府,門戶關龠(鑰),除陛甬道,命書時會,事不且須,貰責(債)在外,千(阡)佰(陌)津橋,囷屋蘠(墻)垣,溝渠水道,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盗賊,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老弱𤵸(癃)病,衣食饑寒,稾靳𤅋(瀆),屚(漏)屋塗𡒖(塈),苑囿園池,畜產肥𦍧(胔),朱珠丹青。臨事不敬,倨驕毋(無)人,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須身旞(遂)過,興事不時,緩令急徵,夬(决)獄不正,不精於材(財),法(廢)置以私。

 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與民有期,安騶而步,毋使民懼。疾而毋諰,簡而毋鄙。當務而治,不有可茝。勞有成既,事有幾時。治則敬自賴之,施而息之。𤛬而牧之;聽其有矢,從而賊(則)之;因而徵之,將而興之,雖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之既教,上亦毋驕,孰道毋治,發正亂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㑥(易)車利,精而勿致,興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觀民之詐,罔服必固。地脩城固,民心乃寧。百事既成,民心既寧,既毋後憂,從政之經。不時怒,民將姚去。

 長不行,死毋(無)名;富不施,貧毋(無)告也。貴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貨不可歸。

 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𢍁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

 操邦柄,慎度量,來者有稽莫敢忘。賢鄙溉辥,祿立(位)有續孰暋上?

 邦之急,在𦡊(體)級,掇民之欲政乃立。上毋間阹,下雖善欲獨可(何)急?

 審民能,以賃(任)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任)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

 申之義,以𣪠畸,欲令之具下勿議。彼邦之(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

 將發令,索其政,毋發可異史(使)煩請。令數環,百姓榣(搖)貳乃難請。聽有方,辯短長,囷造之士久不陽。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叚(假)門逆𬮐(旅),贅壻後父,或𧗵(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黑夫、驚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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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夫、驚寫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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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辛巳,黑夫、驚敢再拜問衷,母毋恙也?黑夫、驚毋恙也。前日黑夫與驚別,今復會矣。黑夫寄益就書曰:遺黑夫錢,母操夏衣來。今書節(即)到,母視安陸絲布賤,可以為襌裙襦者,母必為之,令與錢偕來。其絲布貴,徒(以)錢來,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陽,攻反城久,傷未可智(知)也,願母遺黑夫用勿少。書到皆為報,報必言相家爵來未來,告黑夫其未來狀。聞王得苟得…(轉背面)

毋恙也?辭相家爵不也?書衣之南軍毋……不也?為黑夫、驚多問姑姊、康樂孝須(嬃)故尤長姑外內(?)……為黑夫、驚多問東室季須(嬃)苟得毋恙也?為黑夫、驚多問嬰記季事可(何)如?定不定?為黑夫、驚多問夕陽 呂嬰、匾里 閻諍丈人得毋恙……矣。驚多問新負(婦)、妴(婉)得毋恙也?新負勉力視瞻丈人,毋與……勉力也。

驚寫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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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敢大心問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內同……以衷,母力毋恙也?與從軍,與黑夫居,皆毋恙也。……錢衣,願母幸遣錢五、六百,布謹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錢矣,室弗遺,即死矣。急急急。驚多問新負、妴皆得毋恙也?新負勉力視瞻兩老……(轉背面)

驚遠家故,衷教詔妴,令毋敢遠就若取新(薪),衷令……聞新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為不如令者實……為驚祠祀,若大發(廢)毀,以驚居反城中故。 驚敢大心問姑秭(姐),姑秭(姐)子彥得毋恙……?新地入盜,衷唯毋方行新地,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