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問題之商榷/公私財產之區分
社會問題之商榷/公私財產之區分 作者:李宗吾 |
我們要想解決社會問題,首先當研究的,就是世界上的財物,哪一種應當歸諸社會公有,哪一種應當歸諸個人私有,先把這一層研究清楚了,然後才有辦法。茲將我所研究者分述如下:
第一項,地球的生產力:地球上未有人類,先有禽獸。禽獸渴則飲水,飢則食果實。那個時候地球上的天然物,是禽獸公有的,即可以說那個時候的地球,是禽獸公有物。隨後人類出來,把禽獸打敗了,也如禽獸一般,渴飲飢食,地球上的天然物,歸人類所有。我們可以說那個時候的地球,是人類公有物,任何人都有享受地球上天然物的權利。後來人類繁興,地球上的天然物不夠用,才興耕稼,把地球內部蘊藏的生產力,設法取出來,以供衣食之用。於是大家佔據地球上面一段,作為私有物,就有所謂地主了。地主佔據之方法有二,最初是用強力佔據,後來才用金錢買賣。無論哪一種都是把地球的生產力據為私有,我們須知這地球的生產力,是人類的公有物,不惟不該用強力佔據,並且不該用金錢買賣,不惟資本家不該佔有,就是勞動家也不該佔有。為甚麼勞動家不該佔有呢?例如我們請人種樹,每日給以工資口食費壹元。這壹元算是勞力的報酬,所種之樹,經過若干年,出售與人,得十元百元或千元。我們所售者,是地球內部的生產力,不是種樹人的勞力,因為他的勞力,是業已報酬了的。當初種樹的工人,即無分取樹價之權。地球是人類公有物,此種生產力,即該人類平攤,故我主張的第一項,即是地球生產力,應該歸諸社會公有。
第二項,機器的生產力:最初人民作工,全靠手足之力,後來機器發明,他那生產力就大得了不得。我們川省轎夫擔夫的工價,大約每日壹元,如用手工製出之貨,每日至多不過獲利壹元。這壹元算是勞力的報酬,如改用機器,一人之力,可抵十人百人千人之力,所獲之利,十元百元或千元不等。這多得的九元,或九十九元,或九百九十九元,是機器生產力的效果,不是勞力的效果,也應該人類公有,不該私人佔有。就說工人勞苦功高,有了機器,莫得勞力.他的生產力不能出現,我們對於工人。加倍酬報,每人每日給以二三元,或四五元罷了,所餘的五元,或九十五元,或九百九十五元,也應該人類平攤。被資本家奪法,因是不平之事。全歸工人享用,也是不平之事。因為發明家發明機器,是替人類發明的,不是得替哪個私人發明的。猶之前輩祖人遺留的產業一般,後世子孫,各有一份,我們對發明家,予以重大的報酬,他那機器,就成為人類公有物。現在通行的機器,發明家早將發明權拋棄了,成了無主之物,他的生產力,即該全人類公共享受。故我主張的第二項,即是機器生產力,應該歸諸社會公有。
上面所舉種樹人及在工廠做工之人,是就勞力之顯著者而言,若精密言之,則種樹時尚有規劃者,種後有守護者,砍售時有砍者售者,工廠中亦有經理監工售貨種種勞工,除去此等人之報酬外,才是純粹的地球生產力和機器生產力,才應歸社會公有。
第三項,人的腦力體力:各人有一個身體,這個身體既算是各人的私有物。身體既是各人私有物,則腦之思考力和手足之運動力,即該歸諸個人私有,不能把他當作社會公有物,不能說使用了不給代價。故我主張的第三項,即是各人的腦力體力,應該歸諸個人私有。
我們把上面三項的性質研究清楚了,就可定出一個公例曰:「地球生產力和機器生產力,是社會公有物,不許私人用強力佔據,或用金錢買賣。腦力體力,是個人私有物,如果要使用他,必須給予相當的代價。」
(一)斯密士的學說,律以上述公例,就發現一個大缺點,各工廠除開支工資而外,所得純利,明明是機器生出來的效果,乃不歸社會公有,而歸廠主私有,這就是掠奪了機器的生產力,是極不合理的事。又田地中產出之物,地主把他劃作兩部分,一部分歸佃農自用,這是勞力的報酬,是很正當的,另一部分,作為租息,由地主享用,這一部分明明是地球的代價,乃不歸社會公有,而歸地主私有,這就是掠奪了地球的生產力,也是極不合理的事,斯密士的學說。承認廠主有享受純利之權,承認地主有享受租息之權,犯了奪公有物以歸私之弊。有了這個缺點,所以歐美實行他的學說,會造成許多資本家,會釀出勞資的大糾紛。
(二)孫中山的學說,律以上述公例,就覺得他的學說,是很圓滿的,是與公例符合的。閱者如果不信,試取孫中山所著三民主義,反复熟讀,再追覽他的著作及一切演說詞,無論如何,總尋不出他奪私有物以歸公的地方,也尋不出奪公有物以歸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