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私貯見錢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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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私貯見錢敕
作者:李純 
(唐憲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62

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緣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文武官寮,不問品秩高下,並公郡縣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等,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別物收貯。如錢數較多,處置未了,任便於限內於地界州縣陳狀更請限。縱有此色,亦不得過兩月。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等,所貯錢並須計用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後有違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並委有司聞奏,當重科貶。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賸貯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錢數,其賞錢止於五千貫,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亦重科處,並量給告者。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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