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訴冤自刑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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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訴冤自刑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9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比來有訴競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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