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于山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福州市于山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2016年10月 发布机关: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
《福州市于山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修编). 福州市名城委. 2017-05-19. |
一、主要内容
(一)规划原则
1、融入古城、整体谋划
于山历史风貌区是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历史资源和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将其纳入古城整体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研究,提升福州城市形象,促进古城风貌的延续发展。
2、联系周边、相互协调
结合紧邻的城市发展空间和福州传统中轴线保护形成整个功能互动互补的独特区域,激活、复兴于山历史风貌区。
3、整体保护、突出重点
重点突出风貌区整体历史环境及风貌的保护。依法保护好风貌区内现存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物质文化遗存,以及传统工艺、地方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存。
4、挖掘价值、展现内涵
充分挖掘于山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文化价值,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护和展现于山历史风貌区特有的历史文化内涵。
5、合理保护、有效利用
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降低风貌区人口密度,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绿化率,控制建筑密度,打造具有独特文化景观的城市活力地带。
6、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保护模式,有重点、有目标的根据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实施保护。
(二)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显山露塔”、充分展现于山历史风貌区的特色景观,形成能提升福州城市形象和文化内涵的城市绿心。
2、具体内容:
1)再现古城格局:充分考虑于山、白塔作为古城空间格局核心组成部分的重要地位。再现于山-白塔、乌山-乌塔、屏山和八一七传统中轴线所组成的福州古城“三山两塔一条街”的典型城市格局。
2)保护历史遗存:保护于山历史风貌区内真实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使其成为城市发展过程的历史见证。保护和修缮现存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文物古迹和历史遗迹。
3)改善区域环境:保护和改善于山历史风貌区内的自然景观资源及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分布全山的天然石景、亭台楼阁、古树名木和摩崖题刻等历史景点。保护于山原有的山体地形地势,不得破坏山体地貌及区域内的植被环境。
4)展现文化内涵:充分挖掘于山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文化价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保护和展现于山历史风貌区特有的宗教、民俗、自然、历史等文化内涵,保持历史文脉的延续。
5)提升整体品位:合理利用风貌区历史文化资源,综合整治风貌区环境,营造多元化的公共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提升于山整体环境质量和品位。
(三)规划范围
《福州市于山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范围东至五一路,南至古田路,西至八一七路-圣庙路-法海路,北至津泰路。规划总面积40.6公顷。其中于山历史风貌区紫线为:西至新权路、法海路、北至鳌峰坊、东至五一路、南至古田路。
本次规划划定于山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东至市防空办、市人大;南至古田路;西至新权路;北至协和医院红砖楼、高士其故居,总面积约12.68公顷。
建设控制区为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于山山体延伸的区域,东至五一北路,西至八一七路,北至圣庙路、法海路、鳌峰坊,南至古田路,面积20.35公顷。
环境协调区范围为:北至津泰路;东至琼东河、五一路;南至东西河;西至广达路、八一七路,并与建设控制区范围相衔接,总面积36.68公顷。
(四)规划布局结构:
规划形成“一山、四区、两轴、两带”的功能结构体系与框架。
1、“一山”:
即于山,以于山和白塔为主体的风貌区核心保护区。包含了于山全部山体风貌及其周边的主要文保单位和文物古迹等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以大士殿和状元峰为核心,聚集了摩崖题刻、戚公祠、九仙洞、兰花圃、九日台、九仙观和古林寺等重点历史文物和自然风光;规划通过对该区范围内所有历史景点的整合和恢复,再现于山得天独厚的景观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
2、两轴:分别为八一七路商业更新发展轴和五一路现代商业商务轴。
八一七路商业更新发展轴:主要是东兴地块,结合历史文脉,融入古城中轴线,整合资源,丰富商业业态,增添文化品位,重点发展文化、休闲、餐饮和购物等功能。
五一路现代商业轴:重点突出综合功能特色,以现代商业功能和高级商务功能为主,适度发展休闲文化功能。
3、两带:分别为沿古田路的于山风貌展示带和沿鳌峰坊历史文化展示带
沿古田路的于山风貌展示带:由于山延伸至乌山,联系沿线的于山历史风貌区、五一广场、南门兜旅游服务区,天皇岭宗教文化区和乌山风貌区,展示沿线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名胜。
鳌峰坊历史文化展示带:沿线有孔庙、朱紫坊、法海寺、黄氏民居、观巷教堂、李世甲故居,鳌峰书院旧址和高士其故居等,应通过周边环境整治,适当植入文化休闲功能,构造历史文化标识系统,形成具有浓厚文化底蕴的传统文化街。
3、四区:分别为协和医疗服务区、鳌峰坊文化教育区和秀冶里生活综合功能区和先施商业服务区。
(五)、建筑高度控制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风貌保护道路沿线的规划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建设控制范围中紧邻核心保护范围的边缘地带高度控制应较为严格;建设控制范围内现状高层建筑较集中的区域、标志性建筑所在位置的规划建筑高度考虑暂时无法改变现状等原因要求适当放宽,基本与现状相吻合,如今后拆除新建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批准,规划部门应重新按照风貌区保护的要求对其高度进行规定;建设控制范围外缘地带距离核心保护范围较远的区域可适当放宽要求。建筑高度按照0米、原高保护、9米、12米、18米、24米、50米、80米八级进行控制。
二、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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