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興修大甲溪河堤片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再,彰化、新竹兩縣交界之大甲溪,地當衝要。每遇春夏之交,溪水氾濫異常;田地多被衝沒,行人遭溺斃者亦覆不少:久為地方之患。現在辦理臺防,必使中途無阻,文報暢行;遇征調等事,庶免遲誤。臣此次渡臺,據沿途官紳面稟前情。嗣行抵大甲,當即緣溪踏勘。查此溪離海不遠,兩旁背山,寬有六百二十余丈。地段過闊,既不能建橋梁;盈涸無定,又不能行舟楫。再三審度,惟有開挖河道,即以溪中亂石用篾籠間雜鐵籠,裝築長堤,形如八字;將各股溪水束歸河中,流入於海:即可用舟過渡,不致為害;仍另開堰溝,以溉田畝。並將兩岸荒地,招佃開墾:於民生實有裨益。至河堤須築三、四丈寬,中間雜種竹木;數年後,根深蒂固,可期堅久。詢諸官紳、耆老,僉以為然。並據該紳等面稟,情願於冬季農隙之時捐助夫役,聽候分派。所需篾籠、鐵籠等物,即由臺灣、臺北兩府舊存海防經費開支。現飭印委各員分投採辦;俟仲冬臣覆行渡臺,乘便親督開築,並派附近防軍協力相助,以期克日蕆事。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