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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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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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编辑]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编辑]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下5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 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举办技术交易会批准”的规定;

2. 第十一条有关“技术交易场所开业前置备案”的规定;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3. 第十三条有关“师范毕业改派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批准”的规定;

三、《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 第二十四条有关“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购销业务批准”的规定;

四、《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

5. 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蘑菇栽培种生产单位办理执照前置许可”的规定;

五、《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6. 第十条有关“使用公众移动电话机许可”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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