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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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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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組織,於省縣自治法律制定前,暫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二條
- 本府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事項。
-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 依現行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暫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或委託縣政府辦理之。
第三條
-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四條
-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總統任命,組織本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 本府置主席一人,就本府委員中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呈請總統任命。
第五條
-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暫行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核備。
第六條
-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由本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 本府置參議、組長、秘書、編審、專員、組員、辦事員。
第八條
- 本府有關人事管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另以編制定之。
-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 本規程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 本府辦事細則、委員會議事規則,由本府定之。
第十二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编辑]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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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㈠ | 委員兼任。 | |
秘書長 | ㈠ | 委員兼任。 | |
委員 | 三㈧ | 政務官。 | |
參議 | 簡任 | 二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其中一人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另一人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組長 | 薦任至簡任 | 三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秘書 | 薦任 | 二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編審 | 薦任 | 二 | |
專員 | 薦任 | 四 | |
組員 | 委任 | 八 | 內二人得薦任。 |
辦事員 | 委任 | 三 | |
合計 | 二七㈧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