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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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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問於曾子曰:「問喪於夫子乎?」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夫子卒後問此,庶有異聞也。喪,謂仕失位也。魯昭公孫於齊,曰:「喪人其何稱?」曰:「聞之矣。喪欲速貧,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貧、朽非人所欲。曾子曰:「參也聞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參也與子游聞之。」有子曰:「然。然則夫子有爲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於宋,見桓司馬自爲石椁,三年而不成。桓司馬,宋向戌之孫,名魋。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欲速朽,爲桓司馬言之也。靡侈。南宮敬叔反,必載寶而朝。敬叔,魯孟僖子之子仲孫閱。蓋嘗失位去魯,得反,載其寶來朝於君。夫子曰:『若是其貨也,喪不如速貧之愈也。』喪之欲速貧,爲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中都,魯邑名也。孔子嘗爲之宰,爲民作制。孔子由中都宰爲司空,由司空爲司寇。昔者,夫子失魯司寇,將之荊,將應聘於楚。蓋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貧也。」言汲汲於仕得祿。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不欲速貧、死不欲速朽之事,各隨文解之。 「有子問於曾子」者,此孔子卒後弟子相問,冀有所異聞也。問喪,謂問失本位居他國禮也。有子問於曾子云:汝曾聞失位在他國之禮於孔子否乎? 注「有子」至「何稱」。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有若少孔子四十三歲」,彼注云:「魯人也。」「曾參,南武城人,字子輿,少孔子四十六歲」。云「魯昭公孫於齊,曰『喪人其何稱』」者,引《公羊》證失位者稱「喪」也。昭公孫于齊,次于楊州,齊侯唁公于野井,昭公曰:「喪人其何稱?」 「有子」至「言也」。 以曾子云「喪欲速貧,死欲速朽」,有子云:如是之語,非君子之言也。夫子既是君子,必不爲此言。時有子唯問喪,不問死,曾子以喪、死二事報有子者,以喪、死俱爲惡事,貧、朽又事類相似,既言「喪欲速貧」,遂言「死欲速朽」。案此速貧在前,速朽在後,而下子游之對先云「死欲速朽」,後言「喪欲速貧」,隨孔子所見言之先後也。且孔子爲中都宰之時,制其棺椁,不用速朽,其事在前。夫子失魯司寇,使子夏、冉有先適楚,不欲速貧,其事在後。故子游先言速朽,後言速貧,亦隨夫子之事前後。 注「桓司」至「名魋」。 正義曰:案《世本》,向戌生東鄰叔子超,超生左師眇,眇即向巢也。魋是巢之弟,故云向戌孫也。 注「孔子」至「司寇」。 正義曰:《孔子世家》:「定公九年,孔子年五十,定公以孔子爲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由中都宰爲司空,由司空爲司寇。定公十年,會于夾谷,攝相事。」此云司寇者,崔靈恩云:「諸侯三卿,司徒兼冢宰,司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三卿之下則五小卿爲五大夫,故《周禮·太宰職》云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五大夫者,司徒之下立二人,小宰、小司徒;司馬之下以其事省,立一人,爲小司馬,兼宗伯之事;司空之下立二人,小司寇、小司空。今夫子爲司空者,爲小司空也。從小司空爲小司寇也。」崔所以知然者,魯有孟叔季三卿爲政,又有臧氏爲司寇,故知孔子爲小司寇,崔解可依。 「昔夫子」至「之荊」。 案《世家》,定十四年,齊人歸女樂,孔子去魯適衛。從衛之陳,過匡邑,匡人圍之。又復去,過蒲,又反於衛。又去衛,過曹,適宋。時定公卒,宋桓魋欲殺孔子,伐夫子所過之樹,削夫子所過之跡。去宋,適鄭。去鄭,適陳,居三歲,又適衛。既不見用,將西見趙簡子,至河而聞殺竇鳴犢與舜華也,又反於衛。復行,如陳。時哀公三年,孔子年六十。明年,孔子自陳遷于蔡,三歲。孔子在陳、蔡之間,楚使人聘孔子,陳、蔡乃圍孔子,絕粮乏食七日。於是使子貢至楚,楚昭王興師迎孔子,將書社七百里封孔子,楚令尹子西諫而止之。是歲楚昭王卒,孔子自楚反于衛,孔子年六十三,是魯哀公六年。以此言之,失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公六年,其間年月甚遠。且失司寇之後,嚮宋不嚮楚,而云「失魯司寇,將之荊」者,謂失魯司寇之後將往之荊,則哀公六年之荊,亦是失司寇之後,非謂失司寇之年即之荊也。

陳莊子死,赴於魯,魯人欲勿哭。君無哭鄰國大夫之禮。陳莊子,齊大夫陳恆之孫,名伯。繆公召縣子而問焉,縣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問不出竟,雖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以其不外交。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國,雖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言時君弱臣強,政在大夫,專盟會以交接。且臣聞之,哭有二道:有愛而哭之,有畏而哭之。」以權微勸之。公曰:「然。然則如之何而可?」縣子曰:「請哭諸異姓之廟。」明不當哭。於是與哭諸縣氏。【疏】正義曰:此一節記哭鄰國臣之法。 注「陳莊」至「名伯」。 正義曰:案《世本》,成子常生襄子班,班生莊子伯。鄭依《世本》知也。

仲憲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所謂「致死之」。仲憲,孔子弟子原憲。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所謂「致生之」。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言使民疑於無知與有知。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非其說之非也。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爲而死其親乎?」言仲憲之言,三者皆非。此或用鬼器,或用人器。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致意於死人爲死、爲生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仲憲,孔子弟子原憲」。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云「原憲,字子思」,彼注云:「魯人也。」其時與曾子評論三代送終器具之義也。 「曰夏后」至「親乎」。 此以下是憲所說,並非也。其言夏后氏所以別作明器送亡人者,言亡人無知,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表示其無知也。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者,憲又言殷家不別作明器,而即用祭祀之器送亡人者,祭器堪爲人用,以言亡者有知,與人同,故以有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有知也。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者,憲又言周世并用夏、殷二代之器送亡者,不知定無知如夏,爲當定有知如殷。周人爲之致惑不可定者,故并用送之,是示於民疑惑不定也。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者,曾子聞憲所說不是,故重稱「不然」,深鄙之也。 「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者,曾子鄙憲言畢而自更說其義也。言二代用此器送亡者,非是爲有知與無知也,正是質、文異耳。夏代文,言鬼與人異,故純用鬼器送之,非言爲無知也。殷世質,言雖復鬼與人有異,亦應恭敬,是同,故用恭敬之器仍貯食送之,非言爲有知也。說二代既了,則周并用之,非爲疑可知,故不重說。尋周家極文,言亡者亦宜鬼事,亦宜敬事,故并用鬼、敬二器,非爲示民言疑惑也。然周唯大夫以上兼用耳,士唯用鬼器,不用人器。崔靈恩云:「此王者質、文相變耳。」 「夫古之人胡爲而死其親乎」者,曾子說義既竟,又更鄙於仲憲所言也。古,謂夏時也。言古人雖質,何容死其親乎?若是無知,則是死之義也。然憲子言三事皆非,而曾子此獨譏無知者,以夏后氏尤古故也。譏一則餘從可知也。

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木」當爲「朱」,《春秋》作「戍」,衛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魯。子游曰:「其大功乎?」疑所服也。親者屬,大功是。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爲之齊衰。」狄儀行齊衰。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爲同母異父昆弟死著服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木當」至「奔魯」。 正義曰:案《世本》,衛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生朱。故知「木」當爲「朱」也。言「《春秋》作戍」者,定十四年「衛公叔戍來奔」是也。 注「疑所」至「功是」。 正義曰:爲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喪服》無文,故子游疑之。「其大功乎」,「乎」是疑辭也。云「親者屬,大功是」者,鄭意以爲同母兄弟,母之親屬,服大功是也。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則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親,生其兄弟,是親者血屬,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聖證論》王肅難鄭:「禮稱親者血屬,謂出母之身,不謂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則出母之父母服應更重,何以爲出母之父母無服?」王肅云:「同母異父兄弟服大功者,謂繼父服齊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馬昭難王肅云:「異父昆弟恩繼於母,不繼於父,肅以爲從繼父而服,非也。」張融以爲:「繼父同居有子,正服齊衰三月,乃爲其子大功,非服之差,玄說是也。」 「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 不云「自狄儀始」者,庾蔚云:「狄儀之前,魯人先已行之,故不云『自狄儀始』也。」

子思之母死於衛,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伯魚卒,其妻嫁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蓋慎諸?」柳若,衛人也。見子思欲爲嫁母服,恐其失禮,戒之。嫁母齊衰期。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財,君子弗行也;謂時可行而財不足以備禮。有其禮,有其財,無其時,君子弗行也。謂財足以備禮而時不得行者。吾何慎哉?」時所止則止,時所行則行,無所疑也。喪之禮如子,贈、襚之屬不踰主人。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爲出母之喪行禮之事。 注「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 正義曰:《孔子世家》文。鄭言之者,以下云「子,聖人之後」,故具言之。 注「柳若」至「衰期」。 正義曰:云「嫁母齊衰期」者,嫁母之服,《喪服》無文。案《喪服》杖期章云「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則親母可知。故鄭約云「齊衰期」也。又鄭止言「齊衰期」,不言嫡庶,故譙周、袁準並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絕,嫡子雖主祭,猶宜服期。而《喪服》爲出母期,嫁母與出母俱是絕族,故知與出母同也。」張逸問「舊儒、《世本》皆以孔子後數世皆一子。禮,適子爲父後,爲嫁母無服。《檀弓》說子思從於嫁母服何?」鄭答云:「子思哭嫂爲位,必非適子。或者兄若早死無繼,故云數世皆一子。」 注「謂財」至「行者」。 正義曰:謂若嫁母之家,主人貧乏,「斂手足形還葬」,己雖有財,不得過於主人。故下注「喪之禮如子,贈、襚之屬不踰主人」是也。

縣子瑣曰:「吾聞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古,謂殷時也。上不降遠,下不降卑。滕伯文爲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爲孟皮齊衰,其叔父也。」伯文,殷時滕君也,爵爲伯,名文。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著服上不降遠、下不降卑之事,各依文解之。 瑣,縣子名。據所聞而言也。「古者不降」,所聞之事也。古者,殷時也。周禮以貴降賤,以適降庶,唯不降正耳。而殷世以上,雖貴,不降賤也。「上下各以其親」,不降之事也。上,謂旁親族,曾祖、從祖及伯、叔之班族。下,謂從子、從孫之流。彼雖賤,不以己尊降之,猶各隨本屬之親輕重而服之,故云「上下各以其親」。庾蔚云:「上下,猶尊卑也。正尊周禮猶不降,則知所明者旁尊也。鄭恐『尊』名亂於正尊,故變文言『遠』也。」 「滕伯」至「父也」。 謂滕國之伯,名文,爲叔父孟虎著齊衰之服。其虎是滕伯文叔父也。「爲孟皮齊衰,其叔父也」,謂滕伯爲兄弟之子孟皮著齊衰之服。其滕伯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爲叔父、下爲兄弟之子皆著齊衰,是「上不降遠,下不降卑」也。

后木曰:「喪,吾聞諸縣子曰:『夫喪不可不深長思也,后木,魯孝公子惠伯鞏之後。買棺外內易。』我死則亦然。」此孝子之事,非所託。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屬子以死事非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后木云:孝子居喪之禮,吾聞之於縣子云:夫居喪不可不深思長慮也,孝子既深思長慮,故買棺之時當令精好,斵削外內,使之平易。后木既述縣子之言以語其子,又云:在後我身若死,則亦當然。然猶如是。我死亦當如是縣子之言,買棺外內易也。 注「后木」至「之後」。 正義曰:案《世本》,孝公生惠伯革,其後爲厚氏。《世本》云「革」,此云「鞏」;《世本》云「厚」,此云「后」,其字異耳。則惠伯之子孫無名木者,故鄭直云「其後」。 注「此孝」至「所託」。 正義曰:言買棺外內滑易者,此是孝子所爲之事,非是父母豫所屬託,譏后木也。

曾子曰:「尸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仲梁子曰:「夫婦方亂,故帷堂,小斂而徹帷。」斂者動搖尸,帷堂,爲人褻之。言「方亂」,非也。仲梁子,魯人也。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曾子以俗說非。又大斂奠於堂,乃有席。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末世失禮之爲。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小斂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言方」至「人也」。○正義曰:知「方亂,非」者,以小斂之後,豈無夫婦方亂之事,何故徹帷乃云「方亂」?明爲動搖尸柩,故帷堂。案《春秋》定五年,魯有仲梁懷,是仲梁,魯人之姓,故知「仲梁子,魯人也」。 「曾子曰『於西方』」。 用禮,小斂之奠設於東方,奠又無席。魯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見時如是,謂將爲禮,故云小斂於西方。斯,此也。其斂之時,於此席上而設奠矣。曾子之言失禮,故記者正之云:小斂之奠所以在西方,是魯人行禮末世失其法也。 注「曾子」至「有席」。 正義曰:知曾子所言非者,案《士喪禮》小斂之奠設於尸東,今曾子言西方,故爲非也。云「大斂奠於堂,乃有席」者,案《士喪禮》大斂之奠設於室,今云堂者,後人轉寫之誤,當云「奠於室」,故鄭答趙商「堂當爲室」也。

縣子曰:「綌衰繐裳,非古也。」非時尚輕涼慢禮。 【疏】正義曰:此以下論縣子非當時人尚輕涼慢禮之事。綌,葛也。繐,布疏者,漢時南陽鄧縣能作之。當記時,失禮多,尚輕細,故有喪者不服麤衰,但疏葛爲衰,繐布爲裳,故云「非古也」。古,謂周初制禮時也。

子蒲卒,哭者呼「滅」。滅,蓋子蒲名。子皋曰:「若是野哉!」非之也。唯復呼名。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哭者改之。【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哭者呼名非禮之事。滅,子蒲名。子蒲卒,哭者呼其名,故子皋曰「若是野哉」。野,不達禮也。唯復呼名,冀其聞名而反。哭則敬鬼神,不復呼其名。而此家哭,獨呼「滅」,子皋深譏之,故云「野哉」也。非之,乃改也。

杜橋之母之喪,宮中無相,以爲沽也。沽猶略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喪須立相導之事。沽,麤略也。禮,孝子喪親,悲迷不復自知,禮節、事儀皆須人相導。而杜橋家母死,宮中不立相侍,故時人謂其於禮爲麤略。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弔。不以吉服弔喪。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始死易服,小斂後不得吉服弔之事。但養疾者朝服,羔裘、玄冠即朝服也。始死則易去朝服,著深衣,故云「易之而已」。記時有不易者,又有小斂後羔裘弔者,記人引《論語·鄉黨》孔子身自行事之禮以譏當時之事,故曰「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弔」。時多失禮,唯孔子獨能行之,故言之也。

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游曰:「有無惡乎齊?」惡乎齊,問豐省之比。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形,體。還葬,還之言便也。言已斂即葬,不待三月。縣棺而封,不設碑繂,不備禮。「封」當爲「窆」。窆,下棺也。《春秋傳》作「塴」。人豈有非之者哉?」不責於人所不能。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問送終所須當辦具也。 「夫子曰『稱家之有亡』」,稱猶隨也。亡,無也。言各隨其家計豐薄有無也。 「子游曰『有無惡乎齊』」,惡乎猶於何也。子游言,若必隨家之有無,貧富於何可齊?故子游疑而問之。 「夫子曰『有毋過禮』」,此答是稱富家也。毋猶不也。禮有節限,設若家富,有正禮可依,而不得過禮。 「苟亡矣,斂首足形」,此答貧家也。亡,無也。家無財也,但使衣衾斂於首足,形體不令露見而已。「還葬」,還,便也。禮雖眾多,葬日有數,若貧者,斂竟便葬,不須停殯待其月數足也。還之言便也,言已斂即葬,不待三月也。 「縣棺而封」,封即窆。窆,下棺內壙中也。貴者則用碑繂,若貧而即葬者,但手縣棺而下之,同於庶人,不待碑繂。不設碑繂,不備禮。 注「封當」至「作塴」。 正義曰:「《春秋傳》作『塴』」者,案《左傳·昭十二年》「鄭簡公卒,將爲葬除,司墓之室有當道者,毀之則朝而塴,弗毀則日中而塴」,杜注云:「司墓之室,鄭之掌公墓大夫徒屬之家。塴,下棺也。」

司士賁告於子游曰:「請襲於牀。」時失之也。禮,唯始死廢牀。子游曰:「諾。」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當言禮然,言「諾」,非也。叔氏,子游字。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以禮許人之事。案《喪大記》始死廢牀,至遷尸及襲皆在於牀。當時失禮,襲在於地,故司士賁告子游。「子游曰『諾』」者,子游知襲在牀爲是,故以許諾之。「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汰,自矜大也。叔氏,子游別字也。言凡有來諮禮事者,當據禮以答之。今子游不據前禮以答之,專輒許諾,如似禮出於己,是自矜大,故縣子聞而譏之曰「汰哉」。當言「禮也」,言「諾」,非也。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甕。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言名之爲明器,而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宋襄公失禮之事。案《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案文十六年傳云:「宋昭公將田孟諸,未至,襄夫人周襄王之姊使甸師攻而殺之。」則宋襄公夫人卒在襄公後,其年極多。此得云「宋襄公葬其夫人」者,蓋襄公初取夫人死在襄公之時,故得葬之,其後取夫人是襄王之姊,死在襄公之後,義不相妨。 「曾子曰『既曰明器,而又實之』」者,曾子不譏器之多,但譏其實爲非也。言既曰神明之器,當虛也,故譏云「而又實之」也。言名之爲明器,而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也。案《既夕禮》陳明器後云「無祭器」,鄭云:「士禮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與人器。」若此大夫、諸侯並得人、鬼兼用,則空鬼而實人,故鄭云「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也。士既無人器,則亦實明器,故《既夕禮》云「罋三,醯、醢、屑」,又云「甒二,醴、酒」也。若夏后氏專用明器,則分半以實之;殷人全用祭器,則亦分半以虛之;周人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實之,明器虛之。

孟獻子之喪,獻子,魯大夫仲孫蔑。司徒旅歸四布。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歸四方之賻布。夫子曰:「可也。」時人皆貪,善其能廉。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因喪不貪利之事。孟獻子之喪,送終既具,賻布有餘,其家臣司徒敬子稟承主人之意,使旅下士歸還四方賻主人之泉布也。謂四方賻者,泉布本助喪用,今既有餘,故歸還之。時人皆貪,獻子之家獨能如此,故夫子曰「可也」,善其能廉。皇氏以爲:「獻子有餘布,歸之於君,君令國之司徒歸賻於四方。」案《春秋》,魯上卿季氏也,仲孫蔑之卒,季氏無謚曰敬子者,皇氏之言非也。熊氏以爲:「獻子家臣爲司徒。故《左傳》『叔孫氏之司馬鬷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馬也。」

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曾子言非禮。祖而讀賵,賓致命將行,主人之吏又讀賵,所以存錄之。成子高寢疾,成子高,齊大夫國成伯高父也。慶遺入請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則如之何?」觀其意。革,急也。遺,慶封之族。子高曰:「吾聞之也,生有益於人,死不害於人。吾縱生無益於人,吾可以死害於人乎哉?我死,則擇不食之地而葬我焉。」不食,謂不墾耕。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臨死不忘儉之事。 注「成子」至「父也」。 正義曰:知者,以其有慶遺入請,齊有慶氏,故知是齊大夫。齊有國子高,故知姓國。又見齊《世本》懿伯生貞孟,貞孟生成伯高父,國氏,以此知也。

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食衎爾。」衎爾,自得貌。爲小君,惻隱不能至。賓客至,無所館,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仁者不厄人。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服小君儀容之事。上子夏問居君之母與妻之喪,此「居處、言語」是夫子答辭,不云「子曰」者,記人略也。

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土周於椁。言皆所以爲深邃,難人發見之也。國子高,成子高也。成,謚也。反壤樹之哉?」反,復也。怪不如大古也,而反封樹之。意在於儉,非周禮。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重古非今之事。子高之意,人死可惡,故備以衣衾、棺椁,欲其深邃,不使人知。今乃反更封壤爲墳,而種樹以標之哉?言不可封壤種樹也。國子意在於儉,非周禮之法。 注「怪不」至「周禮」。 正義曰:唐虞以上謂之大古。《易·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樹。」今既封樹,故云「怪不如大古也」。

孔子之喪,有自燕來觀者,舍於子夏氏。子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與,及也。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封,築土爲壟。堂形四方而高。見若坊者矣,坊形旁殺平上而長。見若覆夏屋者矣,覆,謂茨瓦也。夏屋,今之門廡也,其形旁廣而卑。見若斧者矣。斧形旁殺,刃上而長。從若斧者焉,孔子以爲刃上難登,狹,又易爲功。馬鬣封之謂也。』俗間名。今一日而三斬板而已封,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斬板,謂斷其縮也。三斷上之,旁殺。蓋高四尺,其廣袤未聞也。《詩》云:「縮板以載。」尚行夫子之志乎哉。」尚,庶幾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葬夫子封墳之法。 燕國人聞葬聖人,恐有異禮,故從燕來魯觀之。「舍於子夏氏」,舍,住也,燕人來住子夏家也。「子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與,及也。子夏謂燕人云:若聖人葬人,及人葬聖人,皆用一禮,而子遠來,何所觀乎?王肅云:「『聖人葬人與』屬上句,以言若聖人葬人與,則人庶有異聞得來觀者;若人之葬聖人,與凡人何異?而子何觀之?」然公西赤爲志,徧用三王,而子夏謂葬聖人與凡人不異者,今謂聖凡相葬,禮儀不殊,而孔子葬異,此是賢葬聖師,別自表義,不施世爲法。而子夏恐燕人學斆此禮,故懸而拒之,云其禮本應如一也。而下又述昔聞夫子見四封之異者,此處可共,是許燕人學之,故備陳其教,以赴遠觀之意。 「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既已語燕人無觀,又此歷述孔子之言者,欲以此語與燕人爲法。封,謂墳之也。若如堂基,四方而高。 「見若坊者矣」,坊,堤也,堤坊水,上平而兩旁殺,其南北長也。言又見有築墳形如坊者也。「見若覆夏屋者矣」,殷人以來,始屋四阿,夏家之屋唯兩下而已,無四阿,如漢之門廡。又言見其封墳如覆夏屋,唯兩下而殺,卑而寬廣。又見封如斧之形,其刃嚮上,長而高也。既言四墳之異,夫子之意,從若斧者焉,以爲刃上難登,狹又易爲功力。子夏既道從若斧形,恐燕人不識,故舉俗稱「馬鬣封之謂也」以語燕人。馬騣鬣之上其肉薄,封形似之。 「今一日而三斬板」,子夏前述明夫子語,又引今會古竟,更述其今葬孔子,既是從斧之墳。「今一日」者,謂今作孔子墳,正用一日之功,儉約,不假多時。於一日之中而三斬板者,謂作墳法也。築墳之法,所安板側於兩邊,而用繩約板令立,後復內土於板之上,中央築之,令土與板平,則斬所約板繩斷,而更置於見築土上,又載土其中,三徧如此,其墳乃成,故云「今一日而三斬板」也。 「而已封」者,爲三徧設板築土而止已其封也。故鄭注「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板廣二尺,疊側三板,應高六尺,而云「四尺」者,但形旁袤漸斂,上狹下舒,如斧刃之形,使三板取高四尺,以合周制也。 「尚行夫子之志乎哉」者,尚,庶幾也。言今一日三斬板,是庶幾慕行於孔子平生所志也,以示燕人。 注「板蓋」至「以載」。 正義曰:知「板蓋廣二尺」,案《祭義》曰「築宮仞有三尺」,是牆高一丈。《公羊傳》云:「五板爲堵。」則板廣二尺,故五板高一丈也。知「板長六尺」者,以《春秋左氏》說雉長三丈,高一丈,《公羊傳》云「五板爲堵,五堵爲雉」,按五堵而爲雉,則堵長六尺,故《詩》箋云「雉長三丈,則板六尺」。知「蓋高四尺」者,以上合葬於防崇四尺,今葬夫子不可過之。又板廣二尺,三板斜殺,唯高四尺耳。其東西之廣,南北之袤,則未聞也。引《詩》「縮板以載」,是《大雅·緜》之篇也。引之者,證縮爲約板之繩。孫毓難云:「孔子墓,魯城北門外西。墳四方,前高後下,形似臥斧,高八九尺。今無馬鬣封之形,不止于三板,記似誤者。」孫毓云據當時所見,其墳或後人增益,不與元葬墳同,無足怪也。

婦人不葛帶。婦人質,不變重者,至期除之。卒哭,變絰而已。 【疏】正義曰:此論齊、斬婦人帶要、絰也。葬後卒哭,變麻易葛,而婦人重要而質,不變所重,故不葛帶,至期除之。卒哭,直變絰而已。大功以下輕,至卒哭,並變爲葛,與男子同。絰,首絰也。婦人輕首重要故也。

有薦新,如朔奠。重新物,爲之殷奠。 【疏】正義曰:薦新,謂未葬,中間得新味而薦亡者。「如朔奠」者,謂未葬前月朔大奠於殯宮者。大奠,則牲饌豐也。朔禮視大斂,士則特豚、三鼎。今若有新物及五穀始熟,薦於亡者,則其禮牲物如朔之奠也。大夫以上則朔望大奠,若士,但朔而不望。

既葬,各以其服除。卒哭當變衰麻者,變之或有除者,不視主人。 【疏】正義曰:既葬,謂三月葬竟後至卒哭,重親各隨所受而變服。若三月之親,至三月數滿應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變,故云「各以其服除」也。

池視重霤。如堂之有承霤也。承霤,以木爲之,用行水,亦宮之飾也。柳,宮象也。以竹爲池,衣以青布,縣銅魚焉。今宮中有承霤,云以銅爲之。 【疏】正義曰:池者,柳車之池也。重霤者,屋承霤也,以木爲之,承於屋霤,入此木中,又從木中而霤於地,故謂此木爲重霤也。天子則四注,四面爲重霤;諸侯四注,重霤則差降,去後,餘三;大夫唯餘前後二;士則唯一在前。而生時既屋有重霤以行水,死時柳車亦象宮室,而於車覆鼈甲之下,牆帷之上,織竹爲之,形如籠,衣以青布,以承鼈甲,名之爲池,以象重霤。方面之數,各視生時重霤。

君即位而爲椑,椑,謂杝棺親尸者。椑,堅著之言也。言天子椑內又有水、兕革棺。歲壹漆之,若未成然。藏焉。虛之不令。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尊,即位得爲棺之事。君,諸侯也。言諸侯,則王可知也。椑,杝棺也,漆之堅強甓甓然也。人君無論少長,而體尊備物,故亦即位而造爲此棺也。椑,謂杝棺親尸者也。古者天子椑內又有水、兕而諸侯無,但用杝在內以親尸也。 「歲壹漆之」者,雖爲尊得造,交未供用,故不欲即成,但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唯云漆杝,則知不漆杝棺外屬等。 「藏焉」者,棺中不欲空虛,如急有待也,虛之不令也。令,善也。言若虛空,便爲不善,故藏物於其中。一本爲「虛之不合」者,謂不以蓋合覆其上,既不合覆,不欲令人見,故藏焉。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設飾,謂遷尸又加新衣。父兄命赴者。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始死之事。復,招魂也。楔,柱也。招魂之後,用角柶柱亡人之齒令開,使含時不閉也。 「綴足」者,復用燕几綴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屨時不辟戾也。 「飯」者,飯含也。「設飾」者,謂襲斂遷尸之時,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謂小斂時。 「並作」者,作,起爲也。自「復」以下,諸事並起以帷堂,故云「並作」。 「父兄命赴者」,亦復後之事。赴,謂死者生時於他人有恩識者,今死,則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士喪禮》則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則父兄命之也。何以然?尊,許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雖代命之,猶稱孝子名也。

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禮備,復處又多。自小寢以下,明招魂處所也。君,王侯也。於小寢者,前曰廟,後曰寢,《爾雅》云:「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此小寢者,所謂高祖以下寢也,王侯同。大寢,謂天子始祖、諸侯大祖也。小祖,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諸侯大祖廟也。兩言於廟,求神備也。《周禮·夏采》「以冕服復於大祖廟」是也。其小廟則祭僕復之,其小寢、大寢則隸僕復之。故《祭僕》云「復于小廟」,鄭注云:「小廟,高祖以下也。」《隸僕》云「復于小寢、大寢」,注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始祖曰大寢。」四郊則夏采復之,故《夏采》云「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此天子之事也。其諸侯復則小臣,故《喪大記》云「小臣復」。案《周禮·內小臣職》,小臣上士四人。案《雜記》云「復西上」,注:「各如其命數。」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則小臣不足,明更有餘官。又復人雖依命數,復處既多,則復人不足,當於此復了,更轉嚮他處。

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剝猶倮也。有牲肉則巾之,爲其久設,塵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祭肉不可露見之事。剝,猶倮露也。言喪奠脯醢不復設巾,可得倮露。「與」是語辭。謂喪不倮露奠者,爲有祭肉也。無祭肉,即得倮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義曰:案《士喪禮》小斂,陳一鼎,小斂既奠于尸東,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則巾之」也。《士喪禮》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于尸東,無巾;又殯後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設,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案《既夕禮》柩朝廟,「重先,奠從,奠設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爲其在堂,恐埃塵,故雖脯醢亦巾之。此文「脯醢之奠不巾」者,據室內也。

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木工宜乾腊,且豫成。材,椁材也。朝奠日出,夕奠逮日。陰陽交接,庶幾遇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葬禮須豫備之事。 「既殯旬」,謂殯後十日也。 「而布材與明器」者,布,班也。材,謂椁材也。殯後十日而班布告下,覓椁材及送葬明器之材。或云:布其木宜乾腊,故豫須暴之也。《士喪禮》筮宅吉,「左還椁,獻明器之材于殯門外」,是也。

父母之喪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謂既練,或時爲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 【疏】正義曰:禮,哭無時有三種:一是初喪未殯之前,哭不絕聲;二是殯後,除朝夕之外,廬中思憶則哭;三是小祥之後,哀至而哭,或一日二日,而無復朝夕之時也。此云「哭無時」,謂小祥之後也。何以知然?下云「使,必知其反」,是其可使之時也。 「使,必知其反也」者,使,謂君使之也。既小祥,哭無時,其時可爲君所使,金革之事也。反,還也。若爲使,還家當必設祭告親之神,令知其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義也。 注「謂既練,或時爲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者,《禮運》云「三年之喪,期不使」,《公羊傳》亦期不使,是知期內不使,則期外可使也。而《曾子問》云:「卒哭,服金革之事無辟,此魯侯有爲爲之也。」《喪大記》云「卒哭而服金革之事」,鄭云:「權禮也。」是知卒哭而使,非正禮也。

練,練衣黃裏,縓緣,小祥練冠,練中衣,以黃爲內,縓爲飾。黃之色卑於纁。縓,纁之類。明外除。葛要絰,繩屨無絇,角瑱,瑱,充耳也,吉時以玉。人君有瑱。鹿裘衡長袪。「衡」當爲「橫」,字之誤也。袪,謂褎緣袂口也。練而爲裘,橫廣之,又長之,又爲袪,則先時狹短無袪可知。吉時麛裘。袪,裼之可也。裼,表裘也。有袪而裼之,備飾也。《玉藻》曰:「麛裘青犴褎,絞衣以裼之。」鹿裘亦用絞乎? 【疏】正義曰:練,小祥也。小祥而著練冠,練中衣,故曰「練」也。「練衣」者,練爲中衣。「黃裏」者,黃爲中衣裏也。正服不可變,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爲之黃袷裏也。「縓緣」者,縓爲淺絳色也,緣謂中衣領及褎緣也。裏用黃而領緣用縓者,領緣外也,明其外除,故飾見外也。 「葛要絰」者,亦小祥後事也。小祥,男子去首絰,唯餘要葛也。 「繩屨」者,謂父喪,菅屨;卒哭,受齊衰,蒯藨屨;至小祥,受大功,繩麻屨也。「無絇」者,絇,屨頭飾也,吉有,喪無。 「角瑱」者,瑱,充耳也。人君平常吉用玉爲之,以掩於耳。在初喪亦無,至小祥,微飾,以角爲之。 「鹿裘」者,亦小祥後也。爲冬時吉凶衣裏皆有裘,吉時則貴賤有異,喪時則同用大鹿皮爲之。鹿色近白,與喪相宜也。 「衡長袪」者,衡,橫也。袪,褎緣口也。小祥之前,裘狹而短,袂又無袪。至小祥稍飾,則更易作橫廣大者也,又長之,又設其袪也。「練而爲裘」者,爲猶作也。前時已有裘,但短小,至小祥更作大長者,橫廣之,又長之,爲袪,更新造之,又加此三法也。 「袪,裼之可也」者,裼,謂裘上又加衣也。吉時裘上皆有裼衣,喪已後,既凶、質,雖有裘,裘上未有裼衣。至小祥,裘既橫長,及有袪,爲吉,轉文,故加裼之可也。案如此文,明小祥時外有衰,衰內有練中衣,中衣內有裼衣,裼衣內有鹿裘,鹿裘內自有常著襦衣。 注「黃之」至「外除」。 正義曰:纁是赤色也,其色華美。黃雖是正色,卑質於纁。《爾雅·釋器》云「一染謂之縓,三染謂之纁」,故言纁類也。華者在外,故云「明外除」。 注「吉時以玉,人君有瑱」。 正義曰:案吉時君、大夫、士皆有瑱,此唯云「人君有瑱」者,以經云「角瑱」,故鄭云「吉時以玉」,據人君吉時。又云「人君有瑱」,故知人臣凶時無瑱。 注「玉藻」至「絞乎」。 正義曰:引《玉藻》者,以此經鹿裘直云「裼之可」,不知裼用何衣。大者曰鹿,小者曰麛,同類之物。麛裘既用絞爲裼,則鹿裘亦用絞乎?「乎」者,疑辭。然麛裘用青豻爲褎,則鹿裘之褎亦用青豻也。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親骨肉也。非兄弟,雖鄰不往;疏無親也。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弔。就其家弔之,成恩舊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哭弔之事。 「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弔」者,此文連上「有殯」之下。若其骨血兄弟,雖緦必往;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雖鄰不往。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識知,往來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雖不同居,亦就往弔之,成其死者之恩舊也。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弔之,則死者子孫就弔可知,舉疏以見親也。己有殯,得弔之者,以其死者與我有恩舊也。皇氏以爲:「別更起文,不連有殯之事。所識者,謂識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親。既識兄弟,雖不同居,皆一一就弔之。」未知然否,故兩存焉。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諸公三重,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爲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爲一重。杝棺一,所謂椑棺也。《爾雅》曰:「椴,杝。」梓棺二。所謂屬與大棺。四者皆周。周,帀也。凡棺,因能濕之物。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衡」亦當爲「橫」。衽,今小要衽,或作「漆」,或作「髹」。柏椁以端長六尺。以端,題湊也,其方蓋一尺。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以下棺椁厚薄長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爲一重也,又杝爲第二重也,又屬爲第三重也,又大棺爲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則去水牛,餘兕、杝、屬、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餘杝、屬、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餘屬、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屬,唯單用大棺也。天子大棺厚八寸,屬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餘兕、椑、屬、大棺,則合二尺一寸。諸侯又去兕之三寸,餘合一尺八寸也。列國上卿又除椑四寸,餘合一尺四寸也。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合一尺。士則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見,有通者云:「天子卿大夫並與列國君同。若天子之士,與諸侯大夫同也。」喪質,不得依吉時祭服也。若吉時祭服,則天子臣與諸侯同。然春秋時多僭,趙簡子言罰,乃不設屬、椑,非也。水、兕二皮並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二皮能濕,故最在裏近尸也。 「杝棺一」者,椴也。材亦能濕,故次皮也。杝唯一種,故云一也。諸侯無革,則杝親尸也,所謂椑棺也,即前言「君即位爲椑」是也。杝即椴木,鄭引《爾雅》曰「椴,杝」,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屬棺,屬棺之外又有大棺,大棺與屬棺並用梓,故云二也。則《喪大記》云「屬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周,帀也。謂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帀也。唯椁不周,下有茵,上有抗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無釘,故用皮束合之。 「縮二」者,縮,縱也。縱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橫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其形兩頭廣,中央小也。既不用釘棺,但先鑿棺邊及兩頭合際處作坎形,則以小要連之令固。棺並相對,每束之處以一行之衽連之。若竪束之處,則竪著其衽,以連棺蓋及底之木,使與棺頭尾之材相固。漢時呼衽爲小要也。 「柏椁」者,謂爲椁用柏也。天子柏,諸侯松,大夫柏,士雜木也。鄭注《方相職》云:「天子椁柏,黃腸爲裏,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猶頭也。積柏材作椁,並葺材頭也,故云「以端」。 「長六尺」者,天子椁材,每段長六尺而方一尺。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鄭注《喪大記》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義曰:經之「衽」字,諸《禮記》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義曰:以此木之端首題湊嚮內。知「其方蓋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椁厚於棺一寸。案《喪大記》「君大棺八寸」,君謂諸侯,則天子之大棺或當九寸,其椁厚一尺,故云「其方蓋一尺」,則椁之厚也。如鄭此言,椁材並皆從下壘至上,始爲題湊。湊,嚮也,言木之頭相嚮而作四阿也。如此乃得椁之厚薄與棺相準。皇氏以爲「壘椁材從下即題湊,椁六尺」,與椁全不相應,又鄭何云「其方蓋一尺」?皇氏之義非也。

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絰,䊷衣。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爲變也。天子至尊,不見尸柩,不弔服,麻不加於采。此言絰,衍字也。時人聞有弁絰,因云之耳。《周禮》王弔諸侯,弁絰緦衰也。或曰:「使有司哭之。」非也。哀戚之事不可虛。爲之不以樂食。蓋謂殯斂之間。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哭諸侯之事。 注「服士」至「衰也」。 正義曰:「天子至尊,不見尸柩,不弔服」者,薨在本國,天子遙哭之,不親見尸柩,不服緦衰弔,而服爵弁、䊷衣。䊷衣,絲衣也。則諸侯以下雖不見尸柩,仍弔服也。 「或曰『使有司哭之』」者,或人云,天子不自哭,但令有司哭之耳,非也。 「爲之不以樂食」,此是記者之言,非復或人之說也。天子食有樂,今喪諸侯,故食不復奏樂也。此不以樂食者,「蓋謂殯斂之間」,鄭以意斷不用樂之期也。諸侯五日殯也,然諸侯爲其臣或至葬不食肉,卒哭不舉樂,蓋臣少而己卑,不得同王也。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椁,菆木以周龍輴,如椁而塗之。天子殯以輴車,畫轅爲龍。加斧于椁上,畢塗屋。斧謂之黼,白黑文也。以刺繡於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塗之。天子之禮也。【疏】正義曰:此一飾論菆塗爲古天子殯法也。菆,叢也。謂用木叢棺而四面塗之,故云「菆塗」也。 「龍輴」者,殯時輴車載柩,而畫轅爲龍,故云「龍輴」也。 「以椁」者,亦題湊。叢木象椁之形,故云「以椁」。 「加斧于椁上」者,斧,謂繡覆棺之衣爲斧文也。先菆四面爲椁,使上與棺齊,而上猶開也,以棺衣從椁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于椁上」也。 「畢塗屋」者,畢,盡也。斧覆既竟,又四注爲屋,覆上而下,四面盡塗之也,故云「畢塗屋」。鄭云「菆木以周龍輴」者,謂叢眾木直壘周龍輴,至上乃題湊,則諸侯至上不題湊也。

唯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使諸侯同姓、異姓、庶姓相從而爲位,別於朝覲來時。朝覲,爵同同位。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哭天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使諸」至「同位」。 正義曰:異姓者,鄭注《周禮》云「王昏姻甥舅」。庶姓者,謂與王無親者。此言「朝覲,爵同同位」,則不分別同姓、異姓。然《覲禮》,「諸侯受舍於朝,同姓西面,異姓東面」,鄭注云:「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也。」與此不同者,《覲禮》先公而後侯,先侯而後伯,是亦爵同同位,但就同姓之中先爵尊耳,與此無別。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嗚呼哀哉,尼父!」誄其行以爲謚也。莫,無也。相,佐也。言孔子死,無佐助我處位者。尼父,因且一字以爲之謚。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公誄孔子之事。孔子以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己丑日卒,哀公欲爲作謚。作謚,宜先列其生時行狀,謂之爲誄。 「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者,作誄辭也。遺,置也。耆老,謂孔子也。莫,無也。相,佐也。言上天不置孔子,故無復佐助我處於位者也。 「嗚呼哀哉」,傷痛之辭也。 「尼父」,尼則謚也。父,且字甫,是丈夫之美稱。稱字而呼之「尼父」也。

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君不舉。軍敗失地,以喪歸也。厭冠,今喪冠,其服未聞。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后土,社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爲國致憂之事。 「國亡大縣邑」者,亡,失也。國之軍敗,亡失土邑也。 「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者,公,孤也。《士喪禮》云「公卿大夫繼主人」,鄭云「公,大國之孤四命者」是也。厭冠,喪冠也。國既失地,是諸侯無德所招,故諸臣皆著喪冠而哭於君之大廟三日也。失地爲先祖所哀,故在廟也。 「君不舉」者,舉,謂舉樂也。臣入廟三日哭,故君亦三日不舉樂也。「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者,后土,社也。又有或者言:亦舉樂,而自於社中哭之,社主土故也。然二處之哭,鄭皆不非,未知孰是。庾蔚云:「舉者,謂舉饌。」引《周禮·膳夫》「王日一舉」,又「王齊,日三舉」,注云「殺牲盛饌曰舉」。案庾蔚及前,通合而爲用也。

孔子惡野哭者。爲其變眾。《周禮》:「銜枚氏掌禁野叫呼歎嗚於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者。」 【疏】正義曰:哭非其地謂之野,爲變眾,故惡之也。

未仕者不敢稅人。如稅人,則以父兄之命。不專家財也。稅,謂遺予人。 【疏】正義曰:此論人子之法也。 稅人,謂以物遺人也。未仕,未尊,則亦不敢專家財餉人也。「如稅人」,謂已仕者也。雖得遺人,亦當必稱父兄以將遺之。

士備入而后朝夕踊。備猶盡也。國君之喪,嫌主人哭,入則踊。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喪,羣臣朝夕哭踊之事。備,盡也。國君喪,羣臣則朝夕即位哭踊。嗣君孝子雖先入即位哭,必待諸臣皆入,列位畢後,乃俱踊者也。士卑,最後,故舉士入爲畢也。所入有前後,而相待踊者,孝子哀深,故前入也,踊須相視爲節,故俟齊也。

祥而縞。縞冠素紕也。是月禫,徙月樂。言禫明月可以用樂。 【疏】正義曰:祥,大祥也。縞,謂縞冠,大祥日著之,故《小記》「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是也。 「是月禫,徙月樂」者,《鄭志》曰:「既禫,徙月而樂作,禮之正也。孔子五日彈琴自省樂,哀未忘耳。踰月可以歌,皆自身踰月所爲也。此非當月所受樂名。既禫始得備樂,而在心猶未忘能歡,徙月之樂,極歡也。哀殺有漸,是以樂亦隨之也。」

君於士有賜帟。帟,幕之小者,所以承塵,賜之則張於殯上。大夫以上,幕人職供焉。 【疏】正義曰:賜,惠賜也。帟者,幕之小者也。大夫以上,喪則幕人職供之也。士唯有君恩賜之乃得有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