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賻」,用車馬或貨賄。「所欲」,所需嗜食藥。「不問」者,口惠不誠。
畀君子曰「賜」,賚小人曰「與」。不令之來取,必往遺之,以崇君子。不問所欲,恐其欲難厭,以全小人。
右第四十八章。此章因弔賻之義而推廣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