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翔案判決書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程翔,男,56岁,1949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大学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A908876(0);捕前系新加坡《海峡时报》东亚特派员。200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被拘传,4月23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间谍罪于2005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何培华、曹卓敏,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一刑诉[200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翔犯间谍罪,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援公诉,被告人程翔及其辩护人何培华、曹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初,被告人程翔在担任新加坡《海峡时报》记者期间;接受了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台湾间谍组织掩护机构)的台湾间谍组织代理人薛巨集义、戴东清提出的向中华欧亚基金会提供有关中国内政、两岸关系、台海局势等内容的文字材料的要求,并用化名多次收取了以预付研究经费形式支付的酬金。
被告程翔于2004年5月至案发,在明知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及薛宏义、戴东清为情报组织和人员的情况下,仍继续按照薛宏义、戴东清布置的提供事项,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他人向其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及情报的有关文字材料提供给薛巨集义、戴东清,并获取酬金30万港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国家安全部鉴定书、司法鉴定书、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程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间谍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程翔辩称:其并不知道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是情报组织,也不知道薛巨集义、戴东清二人的间谍组织代理人身份;其也没有让他人写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章,其是无罪的;假如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应是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且属自首。
被告人程翔的辩护人除同意程翔的辩解外,还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部分鉴定没有提到文章涉密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陆建华提供的涉密文章在电脑中没有显示,不能仅以被告人程翔的供述即认定程翔将上述文章提供给了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翔在担任新加坡《海峡时报》驻台湾记者期间,通过参加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经国家安全部确认为台湾间谍组织;以下简称“欧亚基金会”)的时事研讨会,与该基金会的副执行长薛宏义、企划部主任戴东清(经国家安全部确认为台湾间谍组织代理人)结识。2000年初,被告人程翔接受了薛宏义、戴东清提出的向欧亚基金会提供有关中国内政、两岸关系、台海局势等内容的文字材料的要求,并收受了欧亚基金会以“预付研究经费”形式支付的酬金。后被告人程翔在香港开始向欧亚基金会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用化名多次收取了酬金。
被告人程翔于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间,在明知欧亚基金会和薛宏义、戴东清为间谍组织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情况下,按照薛巨集义、戴东清布置的任务,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他人从北京等地向其提供的包括《吉尔吉斯》、《中美关系评估》等在内的涉及国家秘密及情报的有关文字材料提供给薛巨集义、戴东清,并获取酬金港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l、被告人程翔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1998年春天,其因参加欧亚基金会的研讨会,认识了该基金会的薛宏义和戴东清;并经常讨论政治、外交、两岸关系、台海局势等问题。2000年1月,其要调去香港工作,薛宏义、戴东清提出让其为他们写以前曾经讨论的内容的文字材料,稿费为每篇2万港币,并提出预付给其一定数额的稿酬,然后用稿件来冲销稿费。后其开始给他们写稿。从2001年夏天开始,其为《海峡时报》向陆建华约稿,同时把陆建华的稿件也提供给欧亚基金会:内容都是涉及中国内政、外交、台海问题、两岸关系的。陆建华以传真的方式把文章给其,其也是用传真的方式给欧亚基金会。2002年时,其也让王英给《海峡时报》写稿,也是中国内政、外交、香港问题、两岸关系等内容。其也将王英的文章提供给了欧亚基金会。王英给其提供的文章都储存在电脑里。2003年底;其从报纸上看到了欧亚基金会的执行长曾永贤加入了“国安会”。其认为“国安会”是情报机关,即对欧亚基金会的背景和薛、戴二人的身份产生了怀疑。2004年初其找薛宏义核实欧亚基金会的性质,薛回答说欧亚基金会顶多是一个周边组织,但还是独立的智库。2004年4月底,薛宏义向其索要解放军舰队访港的照片,其确定欧亚基金会是一个情报机关,薛、戴二人是情报人员。在知道欧亚基金会系情报机构后,其仍继续为欧亚基金会提供文章。其于2004年底又收取了30万港币的“预付研究经费”。 被告人程翔对侦查所获陆建华电脑中的文章进行了辨认,还辨认了其电脑中提供给欧亚基金会的文章,即电脑中“tw”档夹中的文章。其辨认,电脑中“台湾欧亚学会 2003年度委讬研究经费收支情况”可以反映其收取酬金及将陆建华的文章提供给欧亚基金会的情况。
2、证人王英的证言证实:2002年夏天,程翔为《海峡时报》向其约稿,内容为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两岸关系等。其即开始给程翔投稿,直到2005年4月。其给程翔的稿件均是中文;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他,由程翔翻泽、删减、增扩,发表均署名程翔,以英文发表。程翔在约稿过程中会主动向其提当前关注的重点,如中日关系、两岸关系、反国家分裂法等。从2002年夏天开始,其共提供100多篇,每篇300新加坡元,换算成港币由程翔以个人支票形式给其。每次领取稿费后需向程翔出具“收到《海峡时报》稿酬多少港元”的字据,签名为“王英”。
王英对提供给程翔的文章进行了辨认。
3 、证人陆建华的证言证实:2000年3月程翔让其为《海峡时报》写稿,内容是有关中国内政、外交的观点性东西。其通过传真给程翔发过六七十份稿子;内容涉及中美关系、中俄关系、台海局势、中欧关系、反恐、朝核危机、军队改革等问题。程翔给其的稿酬一般是几篇文章一起给,由其写“收到《海峡时报》稿酬”的收条。
陆建华辨认了从其电脑中恢复的提供给程翔的文章。
4、国家安全部密级鉴定函、国家保密局复函、程翔电脑中的“台湾欧亚学会2003年度委讬研究经费收支情况”及被告人程翔的供述等证实:程翔于2004年5月后将陆建华提供的四篇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二篇涉及情报的文字材料提供给欧亚基金会。
5、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鉴定函、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复函、被告人程翔的供述及其电脑中“tw”档夹的内容证实:程翔于2004年5月后将二篇涉及情报的文字材料提供给欧亚基金会。
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鉴定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协助鉴定函、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函、被告人程翔的供述及其电脑中“tw”档夹的内容证实;2004年5月程翔将一篇涉及秘密级军事秘密的文字材料提供给欧亚基金会。
7、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对送检的(程翔的)笔记本电脑硬碟和软碟进行资料备份,并对已经删除的档进行资料恢复,从中获取了涉案资料,内容在附件光碟中。
8、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对送检的(陆建华的)电脑硬碟进行资料备份,对删除的档进行资料恢复,发现涉案资料,资料在附件中。
9、国家安全部间谍组织确认书、间谍组织代理人确认书证实:台湾“国家安全局”系台湾间谍组织;“中华欧亚基金会”是以民间学术机构名义注册而受“台湾国家安全局”领导,从事搜集大陆情报工作的组织,系台湾间谍组织掩护机构;间谍组织掩护机构系间谍组织;薛宏义,本名谢胜溢,化名谢安,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副执行长兼营运长,系台湾“国家安全局”间谍组织代理人;戴东清,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企划部主任,系台湾“国家安全局”问谍组织代理人。
10、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程翔手提电脑中主要内容工作说明,证实了程翔电脑中的内容(内容在附件光碟中)。
11、被告人程翔电脑中“台湾欧亚学会2003年度委讬研究经费收支情况”证实了程翔收取酬金情况和其将陆建华的文章提供给欧亚基金会的情况。
12、查扣的程翔的电脑照片在案。国家安全部门讯问程翔的光碟、从程翔电脑中获取的相关文字材料的光碟等在案。
13、深圳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经侦查发现,程翔涉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犯罪。2005年4月22日程翔欲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抓获。
14、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程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是供述了部分侦查机关前期侦查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安排他人将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其中清楚记录其向台湾间谍组织提供涉密材料等犯罪行为)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带回交给侦查机关。
15、被告人程翔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案。
以上证据系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取得;程式及来源合法,且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程翔的辩护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程翔的收入证明、程翔发表的文章、香港知名人士对程翔的评价及欧亚基金会相关人员参加“两岸关系论坛”活动的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程翔收入丰厚,不会为金钱犯罪;程翔的人格和爱国行为获得香港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赏和肯定,不可能从事间谍活动;程翔消除了对欧亚基金会系情报机构的怀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程翔未从事间谍活动,建议法庭对以上证据不予采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理由充分,故本院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翔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积极搜集我国的国家秘密、情报,并提供给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问谍罪,应依法惩处。至于被告人程翔因涉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被羁押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国家安全机关未掌握的犯间谍罪的事实;并交出间谍活动的重要证据笔记本电脑,以自首论,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程翔犯间谍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翔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关于程翔不构成间谍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翔在他人向其明确指令提供涉及国家政治、外交及两岸关系等特定内容的任务,并预付钜额酬金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应已明知对方的身份,且其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中均供认,2004年5月其经过试探询问,内心已经确定了欧亚基金会的情报机构性质和薛宏义、戴东清的情报人员身份,但其仍继续予以提供,显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程翔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收取酬金,将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及情报的文字材料提供给间谍组织,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符合间谍罪的构成要件,故程翔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程翔将陆建华的文章提供给欧亚基金会缺乏其他证据的意见,经查,程翔不仅供认该项指控事实,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提供的陆建华的文章在其电脑中均有记录。程翔也对提供的文章进行了辨认,予以确定。故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程翔及其辩护人关于程翔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程翔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程翔的犯罪所得港币三十万元(折合人民币三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元)。
三、侦查机关扣押、随案移送的供程翔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永京
代理审判员李慧文
代理审判员周建忠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没收物品清单
1、笔记本电脑(康柏牌P2817TCP型)一台
2、光碟机 一个
3、网卡 一个
4、软碟 一个
5、光碟 一个
6、电脑包(黑色)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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