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二王三恪狀(開平二年十二月南郊禮儀使)
外观
立二王三恪狀〈(開平二年十二月南郊禮儀使)〉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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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稱有客,《書》載虞賓,實因禪代之初,必行興繼之命。俾之助祭,式表推恩,兼垂恪敬之文,別示優崇之典。徵於曆代,襲用舊章。謹按唐朝以後魏元氏子孫韓國公為三恪,以周宇文氏子孫為介國公,隋朝楊氏子孫為酅國公,為二王後。今伏以國家受禪,封唐朝子孫李從為萊國公。今參詳合以介國公為三恪,酅國公、萊國公為二王後。
覆論周知微奏狀〈(長興二年四月中書省)〉
周知微踐揚華省,獻納明廷,所貢讜言,深符治道。蓋慮細微之物,便為贓賄之名,遂致刑章,過行深刻。須知撙節,務守廉隅,或是監臨之司,或因公事之際,凡關取與,便涉阿私。物若顯屬貨財,並宜為贓罪。其餘不是監臨,不因公事,不在此限。應推斷科條,不得有違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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