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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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与十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6名,天津市36名,河北省111名,山西省60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103名,吉林省63名,黑龙江省93名,上海市55名,江苏省 145名,浙江省78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56名,江西省73名,山东省168名,河南省153名,湖北省114名,湖南省109名,广东省151 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3名,海南省15名,重庆市56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0名,云南省86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3名,甘肃省43名,青海省17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5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 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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