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查重要新发现推荐工作的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查重要新发现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函〔2024〕1790号 制定机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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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入实地调查阶段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普查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普查工作,在实地调查中新发现了一批文物。为加强普查新发现成果展示交流,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普查重要新发现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编辑]本次推荐活动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由中国文物报社具体承办。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查重要新发现的推荐和报送工作。
二、推荐对象
[编辑]推荐对象为2024年度实地调查中新发现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要求在一定领域、一定地域具有较为重要或特殊意义。如:见证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且文化堆积丰富的古文化遗址和形制结构较为完整的古墓葬;历史价值较高、地域特征明显、营造技艺比较高超、空间格局较有特色或具有较为重要价值古壁画的古建筑;规模较大、雕凿或绘制比较精美、内涵丰富的石窟寺及石刻;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上的重要事件、重要机构、重要人物紧密关联的近现代重要史迹,能够体现一定的地域风貌特色、体现典型建筑风格样式、代表特殊功能或类型、见证地区发展历史或行业发展历史以及重要建筑师代表作的近现代代表性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能够体现人地和谐关系、人类营造智慧及山水审美的文化景观;以及其他位置、年代较为特殊,能够填补所在地区、所在行业或所属类型空白的新发现对象。
各省级普查办推荐时应统筹考虑,适当兼顾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不同类型。2012年以来发现、此次普查前已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的对象不在本次推荐范围。
三、报送要求
[编辑](一)各省级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收集、初审与推荐,各省普查办报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项。
(二)每处新发现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含但不限于普查队发现过程、位置、新发现对象的构成描述及保存状况、年代判定、历史沿革、价值判断、近期保护管理情况等内容,要求表述清晰、信息准确、内容翔实,字数以800—1000字为宜。
2.照片。6—8张,其中反映新发现对象与周边环境关系的正射影像图1张,全景照片至少1张,其他反映新发现对象构成的照片4—6张,其中应包含支撑年代判定的文物构成或依据的照片。照片格式为JPG,大于1600万像素,准确命名,并附对照片的解释说明文件,文件中注明每张照片摄影者姓名。
3.实地调查中填写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4.如有新发现对象相关视频,可一并报送。
(三)报送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寄送至指定地址,并加盖省级普查办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并在电子邮件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成果形式
[编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省推荐对象中选出2024年度重要新发现,通过国家文物局局属媒体、《中国文物报》进行内容报道,并协调中央媒体、学习平台等进行推荐、宣传。相关成果汇编出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2024年度重要新发现》。
五、联系方式
[编辑]联系人及电话: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新、柯柳依,010-56792079;中国文物报社刘易寒,010-84078838-6168
电子邮箱:pczyfx@ncha.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中国文物报社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新发现推介工作组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代章)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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