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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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11年被第3/2011號法律废止。
第1/2008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2008年3月3日
《第1/2008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8年2月2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2月28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8年3月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编辑]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5,900.00(澳門幣伍仟玖佰元)。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编辑]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编辑]

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由下列可動用資金支付: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僅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二零零八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所載的備用金撥款內的可動用資金支付;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各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資金支付。

第四條 廢止[编辑]

廢止第1/2007號法律

第五條 生效及實施[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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