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3號法律
第1/2013號法律 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 2013年1月21日 |
經重新公布的第11/2003號法律 |
《第11/200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3年1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3年1月14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13年1月2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3號法律
[编辑]一、第11/2003號法律的名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二、第11/2003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一、本法律規範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義務。
二、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為:
(一)......
(二)......
(三)......
(四)......
(五)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六)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七)......
(八)其他等同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據位人,尤其是辦公室主任及顧問。
三、......
四、本法律亦規定公開下列人士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
(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二)立法會議員;
(三)司法官員;
(四)行政會成員;
(五)辦公室主任;
(六)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七)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第二條
申報書的內容一、申報書由四部分組成,應包括申報人個人身份資料和容許嚴格評估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和收益,以及非財產性利益的一切資料。
二、......
三、......
(一)資產,包括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組合,以及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銀行帳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
(二)......
(三)負債,指金額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債務;
(四)......
(五)......
四、......
五、第四部分載明第一條第四款所指人士擁有的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
六、第二部分所載內容與第四部分相應欄目所載內容有差異時,無論是數量差別,抑或是資料缺漏,尤其為適用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一律以第二部分所載內容為準。
七、申報書包括以上各款所指財產及利益,即使屬:
(一)﹝原第五款(一)項﹞;
(二)﹝原第五款(二)項﹞。
八、申報人須清楚和充分列明以上各款所指的財產及利益,以便說明其性質、狀況、識別資料、來源、金額、價值、發出實體、存放實體、債權實體或債務實體,以及按有關情況而應有的其他資料。
九、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所載資料可附同任何適當的確認文件,以資佐證。
十、如有需要,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的資料可補充填寫於名為“補充欄目”的表格或附加文件內。
第三條
申報方式一、......
二、申報是以填寫式樣載於本法律附件一的表格的方式作出,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有關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從廉政公署互聯網網站下載,並與紙本表格具同等效力。
三、第五條第一款所指負有通知義務者免費向申報人提供上款所指表格。
四、......
五、申報書及附加文件應包括一份正本,以及經識別為副本的兩份副本。
第四條
提交的期限一、......
二、......
(一)......
(二)......
(三)對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如轉變所任職的實體或部門、因其職務法律狀況改變而引致職等變動,又或其薪俸、底薪或長期酬勞變動達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85點的對應金額,則自變動之日;
(四)......
三、......
四、上款的規定適用於因終止職務或因終止職務後重新擔任相同職務而須作出的申報,但僅以距最後一次申報未超過一年,且無出現第二款(三)項所指任何變更的情況為限。
第五條
通知的義務一、......
二、......
三、......
四、上數款規定向存放實體作出的通知,須儘可能採用第5/2005號法律第三十一條所指方式作出。
第七條
申報書的提交一、申報人須親身或按照下款的規定以郵寄方式,將已填妥的申報書正本及經識別為副本的兩份副本送交相關的存放實體。
二、......
三、如以郵寄方式提交申報書,申報人可附上用於回寄申報書其中一份副本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該信封應能確保申報書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條
提交申報書的收據一、存放實體在提交者面前將申報書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放入相應的封套內密封,而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無須密封,歸檔存放;此外,須在申報書其中一份副本的第一部分上註明收訖,並將該份副本交回提交者。
二、如申報書以郵寄方式提交,由存放實體將申報書放入封套內密封;如附有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存放實體在申報書其中一份副本的第一部分上註明收訖後,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件將該份副本寄回申報人。
三、如申報人未附上用於回寄申報書副本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又或信封不能確保申報書的安全和保密,存放實體須將副本放入封套內密封,附於卷宗內,以供申報人隨時前往該實體簽收。
第九條
提交申報書的記錄專用冊一、......
二、......
三、......
(一)申報人姓名、所任職的實體及職位、職級或職務;
(二)......
(三)......
四、......
第十條
卷宗的組成一、......
二、......
三、......
四、......
五、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所有申請書及與申請有關的函件,須附入申報人的個人卷宗,而個人卷宗內亦須記錄所有關於申報書的提交、取閱,尤其是經註明查閱者身份資料及查閱原因的已作出的查閱,以及將申報書公開的行為,以至相關的裁定,此外,尚須記錄為執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作出的行為。
六、存放實體須將已密封在封套內的申報書其中一份副本存放在不同於正本所在處且受其管轄的地點,以供再造卷宗之用。
第十二條
負責的公務員一、..........
二、僅上款所指的人員獲許可接觸申報人個人卷宗,但不影響法律所定的保密規則的適用。
三、終審法院院長以批示任命人員,由其負責為執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而需進行的預備、核對及供公眾查閱的操作。
第十三條
申報書的審查一、......
二、......
三、上款所訂期限屆滿後,如申報人仍未糾正不當之處,則須承擔欠交申報書的後果,但基於值得考慮的理由而未予糾正,且按情況獲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接納者除外。
第十六條
取閱條件一、提交申報書的記錄專用冊和申報書的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的取閱是自由的。
二、......
三、......
四、......
第十七條
取閱的程序一、......
二、......
三、......
四、......
五、......
六、第十四條(五)及(六)項所指實體的申請書應載明以顯示獲悉申報書的資料屬其正當利益的事實,同時亦應附有證明所指的正當利益的文件,以及一份聲明書,其內表示知悉未經許可透露,或透露與欲取得的資料不符的資訊時須負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七、......
八、......
第十八條
上訴對上條所指就申報書的取閱而作出的任何決定,可根據適用的規定在十日內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終審法院須按照為緊急程序而規定的步驟及期間作出裁判。
第二十條
申報書卷宗的保存及銷毀一、......
二、申報人死亡五年後或終止職務十年後,即銷毀申報書,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如在上款所指期間內有刑事程序被提起,且在該程序中有需要取閱有關申報書,則申報書的保存期延長至有關程序結束為止。
四、按情況,申報卷宗的銷毀須經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命令作出,被指定進行銷毀工作的人員須繕立銷毀證明。
第二十一條
申報書內容的透露一、 ﹝本條原有正文內容﹞。
二、由終審法院辦事處確保公眾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互聯網網站查閱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因應具體情況所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訂定其他公開方式。
三、全部或部分複製第四部分的內容並將之提供予第三人時,應註明作出有關複製的具體理由,且不影響《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的適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取閱的程序凡利用以任何方式擔任的職務或據有的職位而方便、容許或許可他人在違反法定條件及程序下取閱申報書或有關卷宗,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第二十五條
不法透露一、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者,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
二、......
三、第十四條(六)項所指的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時,未經告訴不得開展刑事程序。
四、......
五、......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者,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資料不正確一、如申報書任一部分所載資料不正確係因不可寬恕的過錯所引致,違法者將被科相當於所擔任職位三個月至一年報酬的罰款。
二、如申報書任一部分所載資料不正確且屬故意造成時,違法者受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的處罰;如判處的刑罰為罰金時,則罰金不低於違法者所擔任職位六個月的報酬。
三、......
第二十八條
財產來源不明一、根據第一條規定所指負有提交申報書義務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過所申報的財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顯示其合法來源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
第三十條
配偶的合作義務一、......
二、第五條第一款所指負有通知義務者免費提供上款所指申報書第一及第二部分表格。
三、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第一款所指義務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第三十三條
補充法律對本法律未予特別規範的有關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事宜,適用第8/2005號法律。”
三、第11/2003號法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由本法律的相應附件取代,此等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增加第11/2003號法律的條文
[编辑]在第11/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一-A條及第三十-A條,內容如下:
“
第一-A條
一般原則在不影響公共行政活動所應遵守的一般原則下,執行本法律時尚須遵守透明原則、嚴格尊重私人生活隱私原則及在處理個人資料上不歧視原則。
第三十-A條
處罰權限科處本法律規定的行政性質的處罰,因應存放實體而分別屬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的權限。”
第三條 修改第11/2003號法律的葡文本
[编辑]第11/2003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一)項、(二)項、(三)項、(四)項、(七)項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葡文本修改如下:
«
Artigo 1.º
Objecto e âmbito de aplicação1.......
2. ......
1) O Chefe do Executivo e os titulares dos principais cargos;
2) Os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3) Os magistrados;
4) Os membros do Conselho Executivo;
5)......
6)......
7) Os administradores por parte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os delegados do Governo;
8) ......
3. Consideram-se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nela se incluindo os serviços e fundos autónomos e os demais institutos públicos:
1) Os funcionários de nomeação definitiva ou em comissão de serviço;
2) Os agentes de nomeação provisória ou em regime de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3) O pessoal contratado que preste trabalho subordinado;
4) O pessoal civil ou militarizado das Forças de Segurança de Macau;
5) O pessoal alfandegário.
4. ......
Artigo 11.º
Ficheiro de processos1. ......
2. O registo das declarações, bem como o ficheiro dos processos individuais, podem ser processados em sistema informático.
3. ......
Artigo 26.º
Falta de entrega da declaração1. A falta de entrega da declaração nos prazos estipulados pode determinar a suspensão do pagamento de um sexto do vencimento ou da remuneração base até se mostrar cumprida a obrigação de entrega da declaração em falta, sendo aquela efectivada logo que seja notificada pela entidade depositária 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ou a entidade com autonomia financeira junto da qual o declarante presta funções.
2. ......
3. ......»
第四條 過渡規定
[编辑]一、第11/2003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所指人士如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仍然在職,應自該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提交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且不影響第11/2003號法律第四條的適用。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11/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四)項所訂期間的計算。
第五條 重新公佈
[编辑]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經加入本法律通過的所有修改的第11/2003號法律。
第六條 生效
[编辑]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九十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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