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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5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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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5號法律
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2005年6月13日
《第2/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6月1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6月3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6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治安警察局職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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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治安警察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有關職程由高級職程及基礎職程組成,其進程載於下列各款。

二、高級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位為之:

(一)警務總長;

(二)副警務總長;

(三)警司;

(四)副警司。

三、基礎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位為之:*

(一)普通職程:

(1)警長;

(2)副警長;

(3)首席警員;

(4)一等警員;

(5)警員。

(二)專業職程:

(1)音樂:

i)音樂警長;

ii)音樂副警長;

iii)音樂首席警員;

iv)音樂一等警員;

v)音樂警員。

(2)無線電:

i)無線電警長;

ii)無線電副警長;

iii)無線電首席警員;

iv)無線電一等警員;

v)無線電警員。

(3)機械:

i)機械警長;

ii)機械副警長;

iii)機械首席警員;

iv)機械一等警員;

v)機械警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二條 消防局職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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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有關職程由高級職程及基礎職程組成,其進程載於下列各款。

二、高級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位為之:

(一)消防總長;

(二)副消防總長;

(三)一等消防區長;

(四)副一等消防區長。

三、基礎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位為之:*

(一)消防區長;

(二)副消防區長;

(三)首席消防員;

(四)一等消防員;

(五)消防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三條 人員的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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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兩條所涉及的人員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十九條所定的相對年資,以原職位及職階薪俸轉入經行政法規核准的有關部隊職程的獨一編制內。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之前所提供的服務時間,均計入按本法律規定轉入有關職程的服務時間。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人員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四條 原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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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及補充法例中關於第一條及第二條所指部隊職程的結構及其相關進程的規定,凡與本法律規定不相抵觸的部分,繼續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六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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