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23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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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

2023年7月17日
《第26/2023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3年7月5日制定,並於2022年7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编辑]

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以及第3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授予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許可作出下列開支及相關支付的職權授予其主席:

a)關於第三款所指的平常管理行為的開支;

b)〔……〕

c)〔……〕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三條
(社區醫療衛生範疇)

一、〔……〕

a)〔……〕

b)〔……〕

c)〔……〕

d)〔……〕

e)防控煙酒辦公室;

f)醫務活動牌照處;

g)〔原f項〕

二、〔……〕

第三十一條
(防控煙酒辦公室)

一、防控煙酒辦公室具有下列職權:

a)根據國際組織的提議,建議預防吸煙和飲用酒精飲料政策的指導原則;

b)協調控制吸煙和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的聯合行動;

c)協助有關禁止吸煙以及禁止銷售、提供及飲用酒精飲料地點的負責實體,以確保遵守有關預防及控制吸煙和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的法例;

d)監控供公眾消費的煙草製品的成分;

e)推動與吸煙和飲用酒精飲料的危害,以及戒煙、治療酒精成癮及復康的重要性相關的健康資訊及教育活動;

f)〔……〕

g)建議及推動預防及控制吸煙和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的措施,並評估有關措施的執行成效;

h)編製關於吸煙和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的跟進及評估報告;

i)處理因執行有關預防及控制吸煙和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的法例而開展的處罰程序;

j)監察預防及控制吸煙和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法例的遵守情況。

二、防控煙酒辦公室等同廳級部門。

第五十二條
(資訊科技廳)

一、〔……〕

二、資訊科技廳設有資訊系統研發處。

三、資訊系統研發處具有下列職權:

a)配合醫學及醫療的發展,研究、開發及引入相關資訊應用系統;

b)配合電子政務及智慧醫療的發展,研究及開發互聯網及手機應用程式;

c)持續優化、監察及評估資訊應用系統,確保系統的質量及效益;

d)編製和更新資訊應用系統的使用規定,並推動對使用者的培訓;

e)制定資訊應用系統的測試計劃及執行該計劃規定的工作。

四、〔原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
(設施設備廳)

一、設施設備廳具有下列職權:

a)〔……〕

b)〔……〕

c)〔……〕

d)〔……〕

e)〔……〕

f)〔……〕

g)〔……〕

h)〔……〕

二、設施設備廳設有維修處。

三、維修處具有下列職權:

a)維修和保養設施及設備;

b)統籌及監察由第三方提供的設施及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

c)推廣設施及設備的使用規定和推動培訓活動;

d)確保和維護設施及設備的安全;

e)管理輔助設施及設備,確保其正常運作。”


第二條 增加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條文[编辑]

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內增加第三十一-A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一-A條
(醫務活動牌照處)

醫務活動牌照處具有下列職權:

a)組成與執業註冊及發出執照有關的卷宗;

b)組成與發出包括私人衛生單位在內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從事業務的執照有關的卷宗;

c)跟進與醫療人員從事業務有關的行政違法程序及執業有關的職業紀律程序;

d)跟進包括私人衛生單位在內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行政違法程序;

e)監察醫療人員的執業情況;

f)監察包括私人衛生單位在內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從事業務的情況;

g)監察與醫療人員及機構有關的醫療廣告,以及有關補缺術、醫學或保健治療術的廣告;

h)向社區醫療衛生技術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i)監察包括私人衛生單位在內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對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

j)監察醫療服務提供者就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衛生局的義務的遵守情況;

l)管理及更新醫療服務提供者資料庫;

m)研究和協助制定私人領域的醫療市場發展規劃及措施;

n)行使法律賦予衛生局關於為執業發出執照及許可包括私人衛生單位在內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從事業務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取代附表[编辑]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指附表所載的衛生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取代。

第四條 廢止[编辑]

廢止:

(一)第63/2009號行政命令

(二)第72/2010號行政命令

(三)第56/2011號行政命令

(四)第57/2011號行政命令

(五)第58/2011號行政命令

第五條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第三條所指者) 衛生局人員編制[编辑]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 副局長 3
- 廳長 12
- 處長 12
- 組長 3 a)
- 科長 8 a)
醫生 - 主任醫生 49
- 顧問醫生/主治醫生 136
- 普通科醫生 71
醫務行政人員 - 醫務行政人員 12
藥劑師 - 高級顧問藥劑師 6
- 顧問藥劑師/高級藥劑師/一等藥劑師/二等藥劑師 24
高級衛生技術員 -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10
-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50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7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7
衛生技術人員 -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16
- 顧問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二等診療技術員 77
技術員 4 技術員 32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2
護理人員 - 護士監督 8
- 護士長 40
- 高級專科護士 40
- 專科護士 200
- 高級護士 200
- 一級護士 500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 顧問衛生督察 12
-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二等衛生督察 58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220
- 行政技術助理員 33 b)
助理服務人員 - 護理助理員 13
- 一般服務助理員 42
總數 1972

a)職位於相關附屬單位撤銷時取消。

b)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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