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018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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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8年11月5日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2018年)
《第30/2018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8年10月19日制定,並於2018年11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编辑]

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職責

一、〔……]

(一)〔……〕

(二)防控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執行清理海上垃圾及油污措施;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促進海域的管理與利用;

(二十二)〔……〕

二、〔……〕

第五條
領導及附屬單位

一、〔……〕

(一)局長,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

二、〔……〕

(一)〔……〕

(二)〔……〕

(三)〔……〕

(四)〔……〕

(五)海域管理廳;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三、海事及水務局尚設有下列從屬機構,該等從屬機構受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專有規章規範:

(一)等同廳級的政府船塢;

(二)等同廳級的航海學校;

(三)等同處級的海事博物館。

四、〔……〕

第七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的職權為:

(一)輔助局長;

(二)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二、局長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位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八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

二、〔……〕

三、〔……〕

(一)〔……〕

(二)兩名副局長;

(三)〔……〕

(四)〔廢止〕

(五)〔……〕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財政處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秘書,秘書無投票權。

五、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根據上條第二款的規定所指定的副局長擔任主席職務。

六、秘書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財政處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代任人。

七、〔……〕

八、〔……〕

第十一條
海事活動廳

一、海事活動廳為負責支援航海、設置航標、測量水道、繪製海圖、疏濬、支援海事事故、清理海上污染、管理疏濬物傾倒以及在海上監察對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圍內法律及規章的遵守情況等事務的附屬單位。

二、〔……〕

三、〔……〕

(一)〔……〕

(二)〔……〕

(三)採取保障海事活動安全的措施,提供海事事故支援;

(四)〔……〕

(五)〔……〕

(六)〔……〕

(七)統籌打撈工作,清理海上油污及海上垃圾;

(八)〔……〕

四、〔……〕

(一)進行水道、波浪、潮汐、海流測量;

(二)繪製澳門行政區域海圖,擬定海圖的修改通告;

(三)〔原(二)項〕

(四)執行海上監察工作,監察水上水下工程活動;

(五)擬定年度疏濬計劃並監察其執行情況、執行特定的疏濬工作、監察疏濬物傾倒以及編製關於傾倒疏濬物許可的卷宗;

(六)〔原(四)項〕

(七)在評估海事工程對航海影響方面提供技術意見;

(八)編製關於發出海事活動准照的卷宗。

第十二條
船舶及船員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廢止〕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

第十三條
港口管理廳

一、港口管理廳為負責監察航行、港口及碼頭活動的附屬單位,其職權尤其為:

(一)透過監察系統監察船舶航行及進出港;

(二)〔……〕

(三)〔……〕

(四)〔……〕

(五)〔廢止〕

(六)〔……〕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協調客運碼頭泊位的使用事宜。

第十五條
行政及財政廳

一、〔……〕

二、〔……〕

三、〔……〕

四、〔廢止〕

五、〔……〕

六、〔廢止〕”


第二條 增加條文[编辑]

在第14/2013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四-A條,內容如下:

第十四-A條
海域管理廳

一、海域管理廳是負責開展海洋行政管理工作的附屬單位,其職權尤其為:

(一)評估用海項目對海域管理與規劃的影響;

(二)開展海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三)開展海域使用情況的監測、統計、評估工作;

(四)組織履行海域事務管理的合作安排與協議;

(五)編製海域使用的卷宗;

(六)建立及完善海域管理綜合資訊平台,發佈海域管理訊息。

二、海域管理廳設有海洋技術處,該處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組織開展海洋基礎測量項目;

(二)組織開展海洋綜合調查及專項調查;

(三)推動建立海洋監測機制,分析海洋監測數據;

(四)組織起草海域使用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五)促進海洋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與推廣;

(六)促進海洋基礎調查、監測、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七)就海洋環境保護事務發出意見書。”


第三條 修改附件[编辑]

載於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一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人員編制取代。

第四條 財政負擔[编辑]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給予海事及水務局本年度的財政撥款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五條 廢止[编辑]

廢止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四)項、第十二條第一款(八)項、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十九條。

第六條 重新公佈[编辑]

經加入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重新公佈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二十條所指者) 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编辑]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8
處長 16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3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技術員 5 技術員 10
政府船塢主管 --- 政府船塢主管 3a)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2
工務 --- 繪圖員 5
港務 --- 海上交通控制員 20
水文員 6
海事督導員 11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53
港務 --- 海事人員 106
總數 312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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