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2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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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號法律
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2020年4月27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11/2009號法律
《第6/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4月16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4月21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4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9號法律[编辑]

第13/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刑罰的加重

一、如本法律規定的犯罪的標的為下列實體或機構在其業務中所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刑罰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一)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所規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二)第22/2000號行政法規《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履行職責的保障及有關豁免》第一條所訂定的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

二、〔……〕

第十六條
特別措施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在有理由相信擬找尋的資料儲存在初步調查所針對的電腦系統的不同部分或其他電腦系統內,且透過初始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的情況下,迅速搜索或以類似搜索方式進入該等不同部分或其他電腦系統。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條 增加第11/2009號法律的條文[编辑]

在第11/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九-A條、第九-B條及第十二-A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
使用電腦裝置以模擬流動電信服務站

一、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違反主管當局的規定,使用電腦程式和電腦裝置,與其他工具或器械組合,以模擬流動電信服務站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屬下列任一情況,刑罰為一年至五年徒刑:

(一)行為人意圖營利;

(二)行為人的目的為預備、便利或實施另一犯罪;

(三)有關行為包括傳輸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廣告,或散佈與色情、性交易或不法賭博有關的內容,又或以任何形式煽動他人作出或觀看涉及該等內容的行為。

第九-B條
不正當揭露電腦安全嚴重漏洞

一、存有任何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電腦安全嚴重漏洞,即使屬暫時性的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本法律規定的犯罪的危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電腦安全嚴重漏洞是指用於支援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運行的硬件或軟件,在設計、安裝或維護上的任何弱點、缺陷或不足,且當其被第三人利用時,可令該網絡和系統的使用者或所有人遭受相當巨額的損失。

第十二-A條
告訴

如屬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犯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屬上條規定的加重刑罰,不在此限。”


第三條 廢止[编辑]

廢止第1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條 重新公佈[编辑]

經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19號法律通過的修改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11/2009號法律。

第五條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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