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99號法律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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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99號法律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1999年12月20日
第5/1999號法律 (2019年)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编辑]

一、本法律訂定使用國家象徵的一般制度及其保護規則。

二、本法律附件一至附件四屬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定義[编辑]

就本法而言,下列者被視為國家象徵:

(一)“國旗”,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國徽”,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三)“國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對國家象徵應有的尊重[编辑]

國家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第四條 展示、使用及演奏[编辑]

一、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公共實體所在的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或兩者同時展示。

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訂定:

(一)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

(二)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方式及方法;

(三)得限制或禁止對國家象徵的公開使用的情況;

(四)須將國徽圖案刻在其印章或鋼印上的公共機構。

三、國旗下半旗、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事宜,載於本法附件二內。

第五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编辑]

一、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私人喪事活動;

(三)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二、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私人慶弔活動;

(四)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第六條 破損的國旗或國徽[编辑]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違反附件一至附件三規定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毀壞的國旗或國徽。

第七條 演奏國歌[编辑]

一、國歌應依照本法附件四的正式總樂譜的準確規定進行演奏。

二、不得修改國歌的歌詞。

第八條 國旗、國徽的製造[编辑]

一、國旗及國徽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由有權限機構許可的實體製造。

二、國旗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一所列規格製造。

三、國徽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三所列規格製造。

四、展示或使用不同於本法規定尺寸的國徽,須預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許可。

第九條 侮辱國家象徵罪[编辑]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

(一)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

(二)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

三、第一款及上款第一項的規定適用於侮辱對象為國家象徵的複製本的情況,但複製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以為是國家象徵。

第十條 監察[编辑]

對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

第十一條 行政違法行為[编辑]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科處罰款的權限屬於治安警察局局長或水警稽查隊隊長。

第十二條 扣押[编辑]

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第八條規定製造的國旗及國徽及製造該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

二、違反國旗及國徽製造規範者,還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三、經濟局局長有權實施上款所規定的罰款及指定工作人員就製造國旗及國徽的違法行為制作有關實況筆錄。

第十三條 適用制度[编辑]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生效[编辑]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規格[编辑]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附表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附表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乙.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丙.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丁.長144厘米,高96厘米;

戊.長96厘米,高64厘米。

國旗製法圖案

附件二 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编辑]

一、國旗下半旗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誌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4)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二、國旗的優先地位

(一)升掛國旗,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須在其他旗幟之前。

(三)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旗時,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三、升降國旗

(一)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規格[编辑]

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稈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六、供展示或使用的國徽的直徑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甲.100厘米

乙.80厘米

丙.60厘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方格墨線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縱斷面圖

附件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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