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22號行政法規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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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2022年3月1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8/2022號行政法規 (2024年)
《第8/2022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2月16日制定,並於2021年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编辑]

一、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的名稱修改為《澳門理工大學章程》。

二、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標題修改為“訴訟程序中的能力”。

三、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第六章的標題修改為“最後規定”。

四、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監督

一、大學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二)任免校長、副校長及秘書長;

(三)核准大學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四)核准大學的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五)[廢止]

(六)[……]

(七)[……]

第十一條
性質及組成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廢止]

(十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十三)[……]

(十四)[……]

(十五)校友會代表一名;

(十六)學生會代表一名。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十二條
職權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審議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和撤銷建議,並呈監督實體核准;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

三、[……]

第十三條
運作

一、[……]

二、[……]

三、[……]

四、身為學生會代表的校董會成員不得參與大學個別人員或個別學生情況的討論。

第十八條
職權

一、[……]

二、[……]

(一)在法庭內外代表大學,尤其代表大學依法訂立協約、協議、議定書及合同等文書;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三、[……]

四、[……]

第二十四條
職權

一、[……]

(一)[……]

(二)[……]

(三)訂定大學年度活動計劃、本身預算的建議及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

(五)審議大學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原(八)項]

(十)[原(九)項]

(十一)[原(十)項]

(十二)[原(十一)項]

(十三)[原(十二)項]

(十四)[原(十三)項]

(十五)[原(十四)項]

(十六)就《澳門理工大學章程》及大學專有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發表意見;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二十一)[原(二十)項]

(二十二)[原(二十一)項]

(二十三)[原(二十二)項]

(二十四)[原(二十三)項]

(二十五)[原(二十四)項]

(二十六)[原(二十五)項]

(二十七)[原(二十六)項]

(二十八)[原(二十七)項]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六)項至(十一)項、(十三)項、(十五)項、(二十五)項及(二十六)項的職權授予其成員及各學術單位、校務研究及協調部、行政部門及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人員。

第二十六條
性質及組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學術委員會主席應通知學生會代表出席會議,以便其就《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的修改建議、新的學位課程的開設,以及下條(一)項、(十七)項及(十八)項規範的內容發表意見。

七、[……]

第三十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

(一)應用科學學院;

(二)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

(三)語言及翻譯學院;

(四)藝術及設計學院;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

(六)管理科學學院。

二、[……]

第三十三條
院長的職權

[……]

(一)[……]

(二)[……]

(三)[……]

(四)經聽取教學委員會的意見,提交學院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大學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學院預算;

(五)就錄取、晉級及續聘院內人員作出建議;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三十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及其職權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提交單位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大學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單位預算;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四十三條
行政及財政部

一、[……]

(一)[……]

(二)[……]

(三)[……]

(四)編製大學年度活動計劃、本身預算的建議、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修改,並確保其執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編製大學年度管理帳目及相關報告,並呈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二、[……]

三、[……]"


第二條 財政負擔[编辑]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澳門理工大學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

第三條 修改表述[编辑]

一、修改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的以下表述:

(一)“澳門理工學院”改為“澳門理工大學”;

(二)“高等學校”及“學校”改為“學院”;

(三)“院長”及“副院長”改為“校長”及“副校長”;

(四)“校長”及“副校長”改為“院長”及“副院長”;

(五)“院務研究及協調部”改為“校務研究及協調部”;

(六)“名譽博士學位”改為“榮譽博士學位”;

(七)“名譽榮銜”改為“榮譽名銜”。

二、修改第28/2019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學院”改為“大學”;

(二)“分院”改為“分校”;

(三)“院旗”改為“校旗”;

(四)“院歌”改為“校歌”;

(五)“院內”改為“校內”;

(六)“院外”改為“校外”;

(七)第二條第四款(七)項所表述的“院校”改為“大學”;

(八)第十一條第七款所表述的“(十四)至(十六)項”改為“(十四)項至(十六)項”;

(九)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表述的“(五)至(七)項”改為“(五)項至(七)項”;

(十)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所表述的“(十)至(十四)項”改為“(十)項至(十四)項”;

(十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表述的“(五)至(七)項”改為“(五)項至(七)項”;

(十二)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表述的“(八)至(十二)項”改為“(八)項至(十二)項”;

(十三)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六)至(十)項”改為“(六)項至(十)項”;

(十四)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所表述的“(十一)至(十七)項”改為“(十一)項至(十七)項”;

(十五)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所表述的“(五)至(九)項”改為“(五)項至(九)項”;

(十六)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表述的“(十)至(十四)項”改為“(十)項至(十四)項”。

三、修改第28/2019號行政法規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IPM”改為“UPM”;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第十五條(三)項、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八)項及第二十七條(十二)項所表述的“Estatutos do IPM”改為“Estatutos da Universidade Politécnica de Macau”;

(三)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的行文改為“Responsáveis principais e adjuntos referidos na alínea 11)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四)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表述的“por si próprio”改為“por si própria”。

第四條 更新提述[编辑]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

(一)對“澳門理工學院”的提述視為對“澳門理工大學”的提述;

(二)對“澳門理工學院院長”的提述視為對“澳門理工大學校長”的提述;

(三)對“澳門理工學院副院長”的提述視為對“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的提述;

(四)對“應用科學高等學校”的提述視為對“應用科學學院”的提述;

(五)對“健康科學及體育高等學校”的提述視為對“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的提述;

(六)對“語言及翻譯高等學校”的提述視為對“語言及翻譯學院”的提述;

(七)對“藝術高等學校”的提述視為對“藝術及設計學院”的提述;

(八)對“人文及社會科學高等學校”的提述視為對“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的提述;

(九)對“管理科學高等學校”的提述視為對“管理科學學院”的提述;

(十)對“應用科學高等學校校長”的提述視為對“應用科學學院院長”的提述;

(十一)對“健康科學及體育高等學校校長”的提述視為對“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院長”的提述;

(十二)對“語言及翻譯高等學校校長”的提述視為對“語言及翻譯學院院長”的提述;

(十三)對“藝術高等學校校長”的提述視為對“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的提述;

(十四)對“人文及社會科學高等學校校長”的提述視為對“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院長”的提述;

(十五)對“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的提述視為對“管理科學學院院長”的提述;

(十六)對“院務研究及協調部”的提述視為對“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提述。

第五條 取代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五[编辑]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第六條 廢止[编辑]

廢止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十一)項。

第七條 重新公佈[编辑]

經引入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以及刪除已不生效的條文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第28/2019號行政法規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第八條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本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者)[编辑]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编辑]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二)文化局;

(三)體育局;

(四)衛生局;

(五)藥物監督管理局;

(六)社會工作局;

(七)社會保障基金;

(八)文化發展基金;

(九)澳門大學;

(十)澳門理工大學;

(十一)澳門旅遊學院;

(十二)教育發展基金;

(十三)高等教育基金;

(十四)學生福利基金;

(十五)體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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