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唐虔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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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唐虔伯書
作者:歸有光 
本作品收錄於《震川先生集/卷七

有光啟,虔伯足下:向日張氏女子事,因一時人心憤憤,竊恃知愛,輒移書相曉,欲望少伸匹婦之冤。僕愚且賤,平生未嘗敢與有司之政也。茲復承教以所不及,顧愚何敢復言?但吾兄致疑於其間者,竊恐惑於先入之言,而未察於眾人之論。大率安亭數百戶,自七八十歲老翁,下至三尺童子,言烈婦之冤,有詳有略,有謂守義而死,一也。言諸凶之惡,有詳有略,其謂朋淫殺人,一也。至於當時下手惡少,主名自在。明察之官,反覆參訊,可得其情實。況以十二歲女奴為佐證,據以成獄,豈有冤者?

夫四五凶人,挾淫姑以為主,共殺一女子,如屠犬豕。往來蹤跡,口語籍籍,豈為難察之獄?天道昭然,暗室屋漏,誰謂無人知之哉?所慮獄詞參錯,終得逃死,亦恐非的然之見,僕以為一吏胥之事耳。今天下斷獄,有不得其情者矣,未有不得於詞者也。情苟得矣,何患於詞之不定?諸凶因奸強逼而殺,雖其始謀奸而非謀殺,其後實謀殺,而不止謀奸,何謂非同謀?律有造意同謀之文,何謂非律意?天下之事,當一觀以曠然度外之見。若夫拘攣顧慮,牽於流俗之說,情可賞矣,而曰法不應賞;情可罰矣,而曰法不應罰。往往支離膠擾,節目日多,刑賞乖錯,徒為文具。人心世道,日趨於下,真可歎也。

或又疑烈婦之死,以群凶之威力,不能保其不汙。夫烈婦苟失節矣,必不至於死;誠死矣,一死自足以明之。今號為丈夫者,弇阿脂韋,小小利害,遂以瀾倒。區區婦女,抗志於群汙之中,卒以死殉,然復云云,真所謂「好議論不樂成人之美」如此。天地正氣,淪沒幾盡,僅僅見於婦女之間。吾輩宜培植之,使之昌大;不宜沮抑之,使之銷鑠。此等關係世道不淺,若使為善者以幽微而不錄,為惡者以便文自營脫禍,則天下之亂,何所極哉?

前書倉卒,頗有抵牾。今續上《記事》一首,稍為詳核。此皆出於眾人之論,僕初無喜怒於其間,顧以為天下之公理如此耳。所望吾兄共成此鄉邦之美事,然亦顧其力之所及者為之而已。草草不次。(此文抄本與常熟本大異。覺抄本勝,今從之。惟「挾淫姑以為主」、「卒以死徇」,此十字抄本所無,今從常熟本。)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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