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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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問(一)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汪精衞
中華民國28年(1939年)8月15日
1939年8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汪主席和平建國言論選集

本月九日我在廣州發表了一篇演說131之後,接到了許多來信。其中有一個疑問是「先生所說,似乎只注重停戰,未注重撤兵。是否撤兵難於實現?如果撤兵難於實現,則和平也難於實現了」。我記得我對於這一個疑問曾經解答過,但既承來信殷殷問及,我願意再簡要的解答幾句。

大凡兩國交兵,其回復和平的程序,第一步是停戰、第二步是和平談判、第三步是撤兵。撤兵是和平的最後結果,不是和平的先決條件。有些在講和條約裏訂明,須某種條件履行完了,然後撤兵的;有些因為某種條件無意履行,而重新進兵的。以撤兵為和平的先決條件,只有陳嘉庚先生才會作此想像。他曾對國民參政會第二次會議用電報提議,「在日本軍隊未完全退出中國境內以前,不得談和平」。試問如果日本軍隊完全退出中國境內,則和平已經實現了,還用得著談嗎?

不辦到撤兵,和平不能說得到結果,這是每一個中國人都知道的。但是今日的問題是「如何纔能辦到撤兵?」這等於說「如何才能實現和平?」如果說非撤兵不得談和平,這等於說非和平不得談和平。這種說法,在文字上是不通,在事實上是不會有。這種說法的用意,不過想以之抵制和平、阻止和平之進行,真所謂不值一駁的。我們還是注重事實以謀和平之實現罷。

如果注重事實以謀和平之實現,則第一步仍然是做到停戰。須知道兩國交戰的時候,往往不免一方是勝、一方是敗,因之停戰條件往往不免苛酷。其最著的,如歐戰時候,協商國對於德國的停戰條件,簡直是繳械。如今所說「只要中國軍隊有和平反共的表示,則停戰即可做到」,這在日本是不以戰勝者自居,這一點應該提出以喚起國人注意的;至於所說「更進一步,將日本軍隊已經佔據的地方、所有治安警備以及行政經濟,都從日本軍隊手裏次第交還中國」,這在日本是想以事實證明他所謂對於中國沒有領土野心以及尊重中國主權等等,不是空話,這一點尤其應該提出以喚起國人注意的。

我們平心靜氣來想一想,如果行政當局以及帶兵的人表示反共、和平,則在其所轄地方,倒霉的只有共產黨,因為他再不能假藉游擊名義來魚肉百姓了。除此之外,都是得到和平益處的。至少至少,不至於使地方為淪陷之續。至於已經淪陷的地方,如果治安警備以及行政經濟都次第交還,也就得到了和平的基礎。自然,和平的最後結果是撤兵。但是做到這第一步,便可循序而進的做到第二步,以至第三步。

如果蔣介石也贊成和平反共,那麼,全國以內沒有交戰形勢存在。由全國停戰、而全國和平談判、而全國撤兵,自然容易得多。可是蔣介石既然無望,則先由部份做起,以次及於全國,實為今日救國的唯一方法。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44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7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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