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效新書/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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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營野營軍令禁約篇
[编辑](凡操中法令旗鼓既習,將來必試敵而調發,所不免也,故即以行營篇為第七)
凡派探夜不收,派探不的,聽人言語、不親到賊所、欺詐因而誤失事機者,軍法從事。若傳報違期,集兵遷延,以致誤事,罪同。
凡軍行在途,遇有疾病,把總官驗實,隨即稟明,給文送所在官司撥醫調治。痊可,即便追來。敢有詐病推避者,治以軍法。
凡旁哨後哨,見有乏弱人馬不能前進、或在路旁潛藏者,隨即收送中軍,不許私自縱放。
凡軍行,定委巡哨官生二員;止宿,委巡視官生二員,差巡視旗十面。但有干犯軍令,即便指實呈報,不許隱匿。及因而需索詐騙者,各依法究治。
凡前哨官前途,給與清道藍旗十面、令旗一面,凡遇大小事務,俱要差人傳報中軍。清道旗手仍先期禁斷人畜,不許攙入隊伍,沖冒旗纛。如遇應該迎候稟事人員、及各處差來繼送緊急公文之人,前總領哨官審實,差人報知,方許進見。倘有異言異服可疑之人,送中軍研審發落,不許擅放擅問。
凡止宿住食去處,除下野營照臨敵號令外,若有人家,或進城郭,則前哨至城門前面,各把總哨官頭目即於通衢或在於人家之外,相地放起火或若乾枝,即為幾路挨紮在彼。候中軍到隊之中,放靜炮三個。每隊差火頭先進城入人家,討取歇家令旗,押隨完畢,回報中軍,方傳令照教場散隊安歇。巡視旗分哨巡邏生事之人,遇再起行,仍照前初出規矩。
凡軍行在路遺落器械什物,見者許即收帶至止宿處,送中軍招人認領失物。得物之人照格賞罰;隱匿不報者,治罪;亦不許私相交割。
凡分兵數道,臨發時務要會定記號。如賊界相逢,不分晝夜,各即駐隊,互舉原定記號,以辨真偽。
凡軍臨賊境,或林木異常,與賊共守之處,各兵嚴勒器械,須立定以待,候差各塘報搜覆無警,再聽令行。
凡臨賊,遇沮澤坑坎,不可擅即暗過,須據平原備,將地形稟覆中軍號令再行。
凡官軍啟行,各須披甲戴盔執器械,庶幾臨敵輕便,不許並執肩縛。若路遠天熱,得令方許更傳。
凡火器應用繩藥、鉛子,銃手須於出征頭一日請給完足,不許臨賊假稱放盡討索,通以畏避論罪。
扎野營說
(野外屯紮,對壘列營,畫地以守於前,樵蘇以繼於後,夜防警襲,晝結行陣,其役也勞,其事也險。使吾氣常銳,戰守兼舉,吁,豈易易哉!)
凡每日五更盡,擂鼓已畢,各起梳洗。聽掌號二遍,各兵通赴木城邊,各擎槍立定,作守城之勢。各營把門人役赴中軍報守門無事,訖,聽鳴鼓升旗,各營開門放汲。其汲者,限四刻,掌頭號落旗回營。進城蔬菜等項者,限一個時辰,到營外取齊,聽掌二號進營。遲進及後出者,俱打二十棍。每隊三名以上,隊長同責;四隊俱有,合九名以上者,哨長官同責。申時放汲一次,號令執槍之法俱同早辰,買蔬菜止許早辰一次。
凡樵采,每三日一次,於辰飯後正已時,聽中軍掌號一蕩,掣起樵字旗俱出,每官下用隊長一名領去。限兩時辰,俱到營外候齊集赴。中軍掌號二蕩,各兵仍赴木城邊,擎槍如前,方開東西二門放進,餘門不許。
凡登廁,員役照各廁坑,由各營門將腰牌懸於門上,方准開門而出赴坑。所事畢,即還,自認取腰牌回營。如夜間,不許出營,即於各自廠邊方便,天明即打掃送出坑內。違者照前汲水例行法。
凡中軍遇晚鼓擂三次畢,各營通即斷火、禁喧、斷人行,違者,隊長與兵同治;隊長有犯,官哨一體各打三十棍。
凡差伏路人役,每一晝夜換班一次,俱以辰飯畢遣出,到彼該回之人,即還赴中軍銷報。
凡夜間遇有報事人役,先令門外約近二十步之間,即喝令立定,守門人辨其聲音。如系別衙門差來,問其別衙門來歷,如有書帖文移者,令將書帖文移擲在地下,著營外傳語人取遞,由木城縫接送中軍,有令箭放進者,方許開門放進;無令箭者不准。如有遷延不去,及不遵禁止、徑闖木城下者,許即打射殺死者勿論。
凡本營人夜來報事,諭令先報自己名隊,然後說事,一例止於營外聽令。
凡遇賊臨近,不拘營內營外,違令者俱軍法從重,決不輕貸而生。
凡官兵無故非時違令出營者,捆打一百棍,游營示眾。二十名以上,官同法;十名以上,哨長同法;三名以上,止於隊長、伍長。
凡伏路之兵,即以各枝分扎地方所向之方為信地,每日辰時後,赴中軍領令箭赴彼交替,日則辨驗往來真偽,盤詰奸細,照前更換。遇有各衙門營寨公差人役欲赴本營者,夜則於內令一人陪送到營二十步外止住,先許陪來兵高說差人來歷,守門人即與稟赴中軍,聽令進退。
凡夜傳暗更籌箭,每隊撥兵二名守木城,即傳箭。迷失更箭者,上下挨查,得出,軍法示眾。
凡遇有警,肅靜,各守信地,木城閉,聽令發兵。如有喧言亂走者,軍法重治。
凡更籌,遇日晦夜暗,行軍宿野,必須定更則時,以知早晚緩急之備。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時,每一時有八刻二十分,每一刻六十分,共五百分為一時。依二十四氣節為十二籌,以日出入為則。每籌長二尺四寸,上書各得本節日出入時刻分、晝夜長短之數。或不用籌,計珠二串,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個為數,緊慢行數七百四十餘步,或數珠七百四十餘個,程限該二里二十七步余為一刻;行數七千四百七十餘個,程限二十里二百七十餘步為十刻;晝夜該七萬四千七百餘步,程限二百零八里有餘,是為百刻。每一時八刻二十分,該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數珠,即六千二百二十五個為一時,十二時約程限與百刻同。凡定更籌,晝方名長短不同,依十二時候節氣,各以長短刻數隨時分派,朝以日出,夜以日入,為始時定而更漏均,大同小異,可為警備矣。且如安營,一面一百八十八步,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若傳籌五十次,共余五百餘步,日將出矣。如冬至夜極長,夏至夜極短,二十四氣皆有異同。餘各仿此。
凡下野營,在賊不知之處,日落斷火,不許燎燒柴草,恐賊遠望,夜來攻我營寨。夜間不許支更鼓,止令傳箭,約量同數,定立更次。守門人須要辨認奸細,非奉將令,不許擅開營門。如與賊對壘,須去營二十步,每隊然火一堆,徹夜,見賊即與抵敵。勿近自營,使我不能見,賊自暗中望明來攻我。
凡夜營,俱照定過燈炬為號,各看燈籠遵依。各哨視中軍之燈,各隊視本哨之燈,各兵視本隊之燈,如視晝旗一般,違錯俱比白晝軍法加一等。遇大風雨,則視火把。遇出奇,或暗地移營別處,燈籠留在虛營,各聽隨時編發字號,如中軍說甲字則是左哨,凡言甲字者即是左哨第一隊。餘仿此。不預定者,恐奸細知之也。如再近賊,則又不用字號,以禽獸之聲為號,隨時給與哨官,哨官依次相諭通知,學雞鳴為某哨,學牛鳴為某哨之類,皆不預設。
陸兵舟行號令,示各總知悉,違者連坐。
一、起行處所,中軍放炮一個,鳴鼓,升行旗,大吹打畢,掌號笛,各官哨長赴中軍,聽發放本日所行所止之意畢,散回;聽放炮、吹天鵝聲,吶喊三聲,點鼓豎何旗色,照旗色相同應行之營一體點鼓開船。
一、起行次序,以日干所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五行為前鋒先行,餘照營次。若行間遇中軍放大炮一個,晝磨旗、夜卓雙燈,即便駐船營,各照方向泊齊,圍住中軍聽令。
一、到止宿去處,前行之營放炮三個,鳴金落旗,離營約去一箭之遠,每一營為一蹤,一體落旗,聽中軍到落旗後,仍復升旗,是掌號笛發放;若不升旗,各官目有緊事者赴稟事,無事者謹守信地,訓齊兵伍。若有更令,必差巡視旗口傳,或有令票,不在此內。
一、凡水陸行營,第一肅靜為要,不拘何事,俱聽旗鼓號令,不許口傳。口傳之言,雖本府面說,亦不許從。除明白進止用旗鼓號頭照原給令書外,若或近賊,或欲暗行暗止,聽中軍如後開傳令,一人挨遞一人,不分官目,雖本府亦自遞之。
一、物件挨次遞過,即便遵守,陸路同。
要住,傳土塊;要行,傳小短箭;要立,傳草木枝;要坐,傳石塊;要有警,收拾器械,預防賊來衝殺,傳大令箭,即便於腳下隨便每哨官為一營,搶擇地勢,照給過原操令書內營陣立定,聽候中軍傳令,每給為一處,不許相連。
一、止宿處所,每營四哨官內輪撥兵一小哨赴把總處巡夜,每營輪一哨官巡夜。其本夜內驚恐、火燭、奸細之變,俱罪坐本官,其把總不時親自密查。
一、止宿處所船隻,各隨到齊,各分營定訖,到日晚聽中軍放炮三個,打關門鼓畢,俟擂鼓,各營照中軍一體聚巡夜人,在把總船邊跪下發放,陸行同。
發放云:官兵聽著(齊應),夜巡謹慎(齊應),毋得懈惰(齊應),誤了事軍法不饒(齊應)!起去(齊應)!聽定更喇叭一聲,凡把總處支更,其每船一隻內不分大小,輪議五人,每更一名,在船頭執竹梆支更,每打鼓一聲,打梆一遍,天明各赴本營回話。
一、以上乃明營也,若暗住處所,聽臨時傳知,即便起暗號支暗更,暗傳約束,非用令票,即用巡視旗。但初起或初止時,中軍不卓旗,及落旗不擂鼓、不放炮、吹打,即是要行暗令。
一、中軍官每日輪撥一哨赴本府執打器械,緊隨轎馬進止,擺圍於後,夜則即以此哨巡夜。每輪中軍官一員提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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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陸住止處所遇本府馬到,先於一里內差塘報二名進歇處搜過,出衙門百步回報,無事則不言,若衙門不便、難宿或有奸細,即便口稟。
一、本府進時,親兵在前者,擺進衙門內;在後者,即便於衙門外大街通人行處街口、去衙門二十步內各執器械把定,清禁人言,仍輪一官坐巡邏,俟本府閉門,方許聚赴衙門首,聽火兵送飯食用。
一、凡大開門時,凡小開門,聽中軍官即將輪日親兵在外照前項擺定,一半帶進丹墀擺列,乃用四人在堂上帶短刀立定,口報訖,方聽開門。若在人家,一體相同,比在衙門更加謹慎。在野宿,亦與在城相同,比在城更加謹慎。
第一肅靜為主,凡有平時喧嚷者,捆打四十,連坐。遇傳號令、下營陣止起之際,耳只聽金鼓號頭,眼只看旗幟,決不許口發一言,但有喧嚷出聲者,拿治如前臨陣割耳,回兵查,若因而誤事者,斬首示眾。